满足以下1/3套标准,县委书记就会重用你
2019/6/12 18:36:10 领导参考

     号主老A简介:2000年选调生,先后在镇政府、市县部门、省委办工作(借调部委一年半)。2016年底,得正处实职。现或已离职……所写自传体《老A回忆录》,更新百余章,近30万字,阅读人次达1200万人次,被奉为体制内必读专栏。点击阅读:单位人晋升的捷径

     不同为官理念和为官风格的县委书记,对干部选任工作的掌控力度不尽相同,出发点也有一定差异,但一般都不是单一的:既有为“公”的成分,也有为“私”的成分,而且两者界限不甚分明。

     因为除极个别人以外,身居一县“主帅”位置的县委书记,即使道德水准不高,也会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自己主政的主要目标之一,所以,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控制,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为了造就一支素质较高、战斗力较强的干部队伍,尽管“控制”的结果,未必与这一目标相一致。

     同样,绝大多数县委书记,也不可能完全摒弃对职位、名声、私利等方面的谋算和追求,他们对干部选任工作的掌控,自然也包含着:树威立尊、培植“心腹”、方便谋利等方面的多重目的。其中,树威立尊和培植“心腹”,既是驾驭全局、有效履职不可或缺的前提,也可能成为追名逐利甚至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条件。

     据笔者调查,与目的的多重性一样,县委书记们选人用人的标准,也具有多重性。大体包括既相互包含、相互补充,又相互排斥的三套标准:

     多重性的三套标准

     第一套是“文本”标准,即党章、“条例”规定的“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和“四化”方针以及6项基本条件。围绕这几条规范表述,各地党委和组织部门还提出许多生动形象的口号。

     如:坚持“重实践、重政绩、重公论”的用人导向;让“对待工作有激情、安排工作有方法、落实工作有魄力、推动工作有成效”的干部得到重用;要重用那些“干事”、“干净”的干部;让那些“想干事儿、干成事儿、不整事儿”的干部有施展才华的舞台,等等。在县委及其组织部门制发的文件和县委书记、组织部长的讲话中,随时可以看到类似用人标准的高调宣传。

     第二套是“特色”标准,即某些县委书记为突出任期内的主要奋斗目标,而提出的选任干部条件。如,有的地方为了加快发展畜牧业,提出“牛羊堆里找干部”的口号;有的地方规定,“凡引进3000万元以上大项目的,一般人员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正科级干部给予重用”;有的地方提出,“积极在经济、信访、拆迁等一线岗位培养干部,在重大活动、关键时刻,火线考验干部、提拔干部”。

     第三套是“隐性”标准,即县委书记自行把握、秘而不宣的选用干部标准。如,某些热衷“卖官”的县委书记,往往根据“买官”人的“筹码”,决定赐出的“官帽”大小轻重;某些热衷于培植个人势力的县委书记,以下级是不是“自己人”以及对自己的“效忠”程度,决定部分干部的任免。

     三种类型都可被重用

     更多的县委书记,则依据自己“复合型”的主政目标,着重选任三种干部:

     第一种, 是既“能干事儿”又“会来事儿”,既在干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又能够效忠于主要领导的“高人”;

     第二种,是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干将”,但却不太“会来事儿”,对主要领导虽很尊重,但却少有“孝敬”;

     第三种,是既缺乏敬业精神,又没什么真本事,但却特别“会来事儿”,肯为主要领导出力卖命的“奴才”。“高人”虽然是相对的,但也比较稀少,不能满足需求,只能大量选用后两种人。只用“奴才”,难以实现工作目标;只用“干将”,“权力享受”的快乐以及支撑权力基座的支柱,都会减少一部分。所以, 三种类型的干部,都可以受到重用。

     县委书记对干部选任工作的控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中共倡导的民主集中制,正统的解释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集中”虽然主要指全党服从中央、上下步调一致、领导班子紧密团结等内容,但是并不排斥班子集体中,主要领导人的主导作用;而且在法治、民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离开主要领导者的主导和威权,集中统一、团结一致等目标也难以实现。况且,“第一责任人”的问责制度,也要求县委书记必须对干部选任工作进行必要的控制。

     从实践看,越来越繁琐的民主选拔干部制度,因为在“竞争性选举”、“民众参与”这两个关键环节上,没有实质性突破,拉票之风无法禁止,“好人主义”日渐盛行,被评议和被推选官员的直属下级,或同僚所代表的“民意”,不但距离真正的“民意”越来越远,而且不公平、不公正的程度,与上级领导凭个人好恶选人,相差无几。县委书记如果放任这种带有浓郁形式主义色彩的“民主”泛滥,而不履行自己的掌控职责,将给干部选任工作,带来诸多不良后果。

     但是,县委书记对干部选任工作掌控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并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出于公心可能照样违规,谋私卖官也可能在合法程序下,畅通无阻。手握重权的上级领导和县委书记,不但依然有办法操纵“民主”,按自己的意愿提拔选用干部,还可以用“民意”,作为挡箭牌推卸用人失误的责任。

     下方是我写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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