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悔改!存在6大违规事实,湖北一家股权私募国庆前夕收监管“罚单”,去年曾因10大违规被监管警示过
2017/10/3 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记者 刘宇辉

     今年以来,监管处罚违法违规私募动作不断。就在国庆前夕,湖北一家股权私募基金就因存在六大违规事实收到监管罚单,该私募机构及三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17万元。而这家私募去年4月曾因存在10大违规问题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没想到警示过后依然存在违规运作行为,最终被监管处罚。

     运鸿创赢国庆前夕收罚单 监管列六大违规事实

     根据湖北证监局网站9月3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被监管处罚的这家私募名称为湖北运鸿创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鸿创赢),被处罚的三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是李风雷(男,时任运鸿创赢执行董事)、刘庆(男,时任运鸿创赢总经理)、赵喆(女,时任运鸿创赢副总经理)。

    

     行政处罚书显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北证监局对运鸿创赢违反《暂行办法》的有关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运鸿创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发行的基金产品未履行备案手续

     运鸿创赢发行的运鸿创赢光能1号基金,在其基金合同中载明了该基金的备案条件:“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在初始销售期内,基金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预定最低资产规模,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在200人以下的条件,基金初始销售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基金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基金初始销售完毕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正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运鸿创赢在该基金满足约定备案条件的情况下,未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及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经查,运鸿创赢在运鸿创赢光能1号基金的资金募集过程中,通过在投资者之间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的方式,间接向钟某、孟某君、王某婷、经某、李某燮等募集资金。上述5名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均不足100万元,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也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述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

     运鸿创赢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宣传基金产品。其官网显示,“运鸿创赢基金的性质和预期收益:该基金不是普通传统意义上的银行理财式的保本基金产品,而是可以孵化金蛋的母基金,即:申购运鸿创赢基金份额=可转换股权基金=运鸿光能上市原始股权”。该网站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运鸿创赢通过该网站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其基金产品。

     四、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运鸿创赢通过委托代持的方式,由运鸿创赢与部分合格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再由合格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募集资金。《委托投资协议书》载明:“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退回投资本金并按照投资本金的10%支付收益。”该协议的上述内容实质上属于对投资者的最低收益承诺。

     五、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运鸿创赢与傅某梅、田某来、张某昌、王某、邵某斌、刘某梅、王某敏等签订的《运鸿创赢光能1号基金合同》中,风险揭示书未经过投资者签字确认,也未见运鸿创赢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上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六、重大事项未按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015年5月13日运鸿创赢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艳将其所持有的运鸿创赢100%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保;2015年7月7日,李某保又将其所持有的运鸿创赢15%股份转让给李风雷。运鸿创赢上述两次股权变更属于《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重大事项,运鸿创赢未按规定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湖北证监局认定,上述违规事实,有工商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基金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运鸿创赢发行的基金产品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刘庆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运鸿创赢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刘庆、赵喆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运鸿创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基金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李风雷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运鸿创赢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刘庆、赵喆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运鸿创赢未按规定落实对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李风雷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庆、赵喆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运鸿创赢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李风雷、刘庆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

     一、对运鸿创赢发行的基金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二、对运鸿创赢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庆、赵喆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三、对运鸿创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基金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风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四、对运鸿创赢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庆、赵喆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五、对运鸿创赢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风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庆、赵喆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六、对运鸿创赢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风雷、刘庆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上,对运鸿创赢上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对刘庆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5万元罚款;对李风雷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万元罚款;对赵喆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万元罚款。

     去年曾因10大违规事实出具监管警示函

     中国基金报记者注意到,运鸿创赢并不是第一次被采取监管措施,在去年4月,该私募就因为存在10大方面的违规问题被湖北证监局出具过警示函,没想到被警示后依然不知改正,最终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证监会网站信息显示,去年4月22日,湖北证监局向运鸿创赢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警示函中指出该私募存在“1、私募产品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2、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3、虚假公开宣传基金产品;4、承诺保底收益;5、基金管理人财产与基金财产相混同;6、实际控制人李玉保侵占基金财产;7、公司股东及其员工挪用基金财产;8、公司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未向基金业协会报告;9、公司财务信息备案登记不规范;10、运鸿创赢光能1号私募基金未履行备案手续。”等10大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一)项、第二十三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而被湖北证监局警示。

     对比去年被采取警示所存在的违规行为和杠杆收到的行政处罚,可以发现,运鸿创赢很多违规问题持续存在。

     打击私募违规,监管动作不断

     运鸿创赢只是今年以来受到监管处罚的众多私募基金中的最新一家。在9月8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通报了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

     2017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包括私募债券基金20家、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88家、其他私募证券和股权等各类基金220家,共涉及基金2651只,管理规模1.27万亿元,占行业总规模的14.8%。检查对象以“问题风险导向”和“双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方法上,在属地监管原则基础上试点联合检查和跨辖区检查,强化资源协调和跨辖区协作。检查内容突出差异化检查安排,除检查常规的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完整性、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财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合规性等方面外,重点检查私募证券基金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情况、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的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等情况。

     从检查结果看,行业整体上守法合规意识和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是一些私募机构仍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发现,12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83家私募机构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诺保本保收益、证券类结构化基金不符合杠杆率要求、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基金未托管且未约定纠纷解决机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备案基金、证券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违规问题;190家私募机构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公司管理制度和合规风控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公司人员、财务、制度等缺乏独立性等不规范问题。

     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证监会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是相关证监局对83家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是相关证监局对6家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违规问题的私募机构立案稽查,并对其中4家私募机构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三是相关证监局将涉嫌违法犯罪的8家私募机构的违法违规线索通报地方政府或移送公安部门,并对其中6家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

     同时,证监会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及采取的监管措施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并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证监会表示,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坚决整治行业乱象和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私募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同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私募机构及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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