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基金火火火!上交所出手之后,深交所流动性服务指引也来了!
2018/11/23 21:37:04胡杨 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记者 胡杨

     随着股票ETF规模和队伍的日渐壮大,制度层面也陆续传来新的消息,上交所和深交所相继出手,为上市基金流动性保驾护航。

     日前上海交易所向部分券商及基金公司发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简称上交所《指引》)征求意见稿,继2015年5月第一次修改之后,拟进行第二轮修改。

     今日深交所也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简称深交所《指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应该是深交所首次发布关于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的业务指引。

    

     深交所首次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

     从深交所《指引》内容来看,主要分为五个章节共17条,除了第一章的总则和第五章的附则,第二到第四章的内容分别为“流动性服务商管理”、“流动性服务业务规则”、“监督管理”。

     上交所《2015指引》并未细分章节,一共也有17条内容,比较而言,两者大同小异,主要也是围绕流动性服务商管理、流动性服务业务规则等内容展开。

     在“流动性服务管理”章节,深交所《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选定或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度;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关条件与上交所《2015指引》基本一致。

     在“流动性服务管理”章节,深交所《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在选定或新增流动性服务商需要提交申请函、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基金流动性服务商汇总表,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相关要求与上交所《2015指引》大同小异,基本一致。

     深交所《指引》

    

     上交所《2015指引》

    

     同时,深交所《指引》规定,当流动性服务商出现不再符合《指引》中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与管理人的协议出现到期、变更或提前解除,或年度评级周期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季度评级结果出现两次或以上的“D”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深交所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深交所《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应当向深交所提交申请函和终止后基金流动性服务商汇总表。基金管理人对流动性服务商的选定、新增和终止,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告。

     关于终止流动性服务商的内容,深交所《2015指引》规定更为详尽。

     深交所《指引》

    

     上交所《2015指引》

    

     此外,在“流动性服务业务规则”章节,深交所《指引》规定,流动性服务商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和指定的交易单元。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本所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不得用于其他业务。流动性服务商为单只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只能使用唯一的专用证券账户。相关规定与上交所《2015指引》基本一致。

     同时,深交所《指引》还在流动性服务商开展流动性服务的业务指标上提出要求,比如最大买卖价差、最低申报金额、时间加权报价差率、连续竞价参与率、集合竞价参与率等。两大交易所相比,略有差异。

     深交所《指引》

    

     上交所《2015指引》

    

     此外,在“流动性服务业务规则”章节,深交所《指引》指出,深交所建立对流动性服务商的评价制度,根据相关指标,定期对流动性服务商的服务情况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市场公告。深交所所根据流动性服务商评级结果,可以对流动性服务商给予适当的激励。相关规定与上交所《2015指引》基本一致。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上交所《2015指引》还规定了流动性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范围,但深交所《指引》则只是指出流动性服务商为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上交所《2015指引》

    

     上海交易所日前发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于2012年5月25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26日曾经做出过修订,当时的修改进一步扩充了引入流动性服务的基金品种和流动性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日前,上海交易所向部分券商及基金公司发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将对流动性服务商分层、最低报价数量等做市量化指标等做出修订。据了解,这次修订也是时隔3年之后,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再次修改。

     据内部人士透露,对比2015年的修订版本,此次修改除了拟引入做市商审核机制、做市商分层制度之外,还在做市商报价价差,最低报价数量等标准上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首先,以往交易所仅列出成为做市商的各项要求,未来,交易所会对做市商有个审核流程,券商等机构若是想成为上市基金的做市商,首先要向交易所申请做市商资格,交易所对做市商也提出了人员系统及风控上的相关要求。

     其次,对做市商提供的买卖报价价差,最小申报数量也有修改,相比此前的规定,指标有从严的趋势。原先买卖报价的最大价差不超过1%,现在会根据不同基金品种提出不同的报价条件,最高的股票型基金最大报价价差不超过0.5%,货币ETF则更低;上市基金最小报价数量也由原来统一的不低于1万份改成股票基金不低于20万元,其余基金品种的最小报价数量上也在20万元左右。

     再有,此次修改拟区分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有5档评级,一般做市商分为4档评级,对于主做市商会根据打分指标,引入淘汰机制,一般做市商不进行年度末位淘汰,于此同时,对主做市商会根据评级结果予以激励和费用减免。这方面激励包括试点基金的交易经手费,股票型ETF沪市成分股交易经手费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等等。

     流动性服务仍待完善

     与其它基金相比,ETF具有特有的流动性服务商(做市商)制度。所谓做市商制度是一种为二级市场提供买卖流动性的交易制度,并提供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资料显示,2012年5月华泰柏瑞沪深300ETF率先引入华泰证券、方正证券等10家券商作为流动性服务商,其后多只场内基金相继引入做市商机制。

     仅今年11月,就有申万菱信上证50ETF、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ETF等5只场内基金发布引入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经过多年运行,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商机制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地方。

     据中国基金报此前报道,据一家券商金融工程部分析师介绍,按照做市场制度,做市商应同时双边报价,不加入交易策略。而在目前的市场机制下,做市商并不能依靠双边报价价差获利,只能在做市同时加入策略,实际效果也不好。目前大部分ETF申购份额在其他投资者手中,一些流动性不活跃的ETF,投资者报出的买入价往往低于市场净值,做市商一级市场上按照净值平价申购ETF,接着以低于净值的价格接盘,高买低卖导致多数做市商亏损。

     “ETF本身的交易量不大,券商研究所的费用、基金销售费用都需要靠基金交易佣金支付,能给到券商做市的佣金非常有限。”一位业内人士说。

     上交所在2015年8月发布的《ETF服务商评价体系运作效果分析》中称,真实履行做市义务的服务商仅占少数,激励机制不健全,服务商没有动力履行义务,而且服务商做市水平不高,无法通过做市业务实现盈利,需要进一步培育服务商,建议进一步优化与评级相对应的激励机制,降低服务商的准入门槛。

     针对如何提升做市商积极性以及场内基金流动性,业内人士也纷纷提出建议。“ ETF规模能否做大,取决于市场需求,做市商的作用相当于润滑剂,可以让产品规模的增长更顺利,从这个角度说,做市商对ETF非常重要。”上述ETF基金经理称,提升做市商积极性最重要的还是提高报价,同时激励机制予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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