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医务人员这些行为要被撤职、追究责任
2017/12/27 中国医学论坛报

    

     12月22日,首次亮相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共10章102条,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记者了解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曾连续三届列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在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分别被称为“初级卫生保健法”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本届的立法规划中则被称为“基本医疗卫生法”。

     健康中国

     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记者注意到,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以及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草案第二条提出,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全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

     公民自愿参与药物临床试验

     草案明确,公民有依法自愿参与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并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若医疗卫生人员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尊重公民知情同意权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要怎么担责?

     此次草案提到,若存在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他人健康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改革

     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同等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在多个章节中,将医改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其中,在鼓励社会办医方面,草案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政策。

     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草案提到,以政府预算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严控公立医院对外投资

     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方面,草案也有相关规定。

     草案第四十九条明确,国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承担公立医院的举办、监督、指导职责,落实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权。

     此外还提到,禁止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适度控制规模,坚持公益性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

     鼓励非急诊患者首先到村卫生室等就诊

     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保障医务人员权益等方面,草案都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提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的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和军队基层卫生机构等。另外,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鼓励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等内容也被写入草案。

     药品保障

     基本药物实行最优惠的报销政策

     根据草案,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公布基本药物目录,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同时还特别明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实行最优惠的报销政策”。

     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

     草案要求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强化反垄断执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药物价格秩序,保护药物市场公平竞争”。

     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儿童专科药等的研发

     同时还提到,要建立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

     “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儿童专科药、罕见病用药、重大疾病防控用药等药品的研发、生产,满足疾病防控和公民多层次、多样化用药需求”。

     根据草案第七十一条,国家鼓励使用中药饮片、中成药等传统药物,充分发挥其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中的作用。

     国家免费向公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草案还明确了政府在医疗卫生投入方面的责任。根据草案,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所需经费。

     财政卫生投入主要用于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发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向全体公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

     监督管理

     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给予行政处罚

     在综合监督管理方面,草案也进行了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相关职责,本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政府未履相关职责,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而被约谈的部门、地方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若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要怎么担责?草案第九章特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不力严重的要撤职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四种行为分别是: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当地医疗卫生事业或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公共健康危机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医疗信息泄露严重者要处罚

     若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要怎么处置?草案明确,存在上述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注意到,草案共明确了七种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除上述情形外,还包括违规开展执业活动;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法分配营业收入;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妨碍国家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秩序的行为。

     索要财物构成犯罪要追刑责

     医疗卫生人员若存在违法行为,怎么追责?

     草案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他人健康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利用职位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公民健康有关的个人隐私,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医学伦理规范,剽窃、伪造科学数据或事实,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等。

     作 者:孟亚旭 来 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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