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漩涡中的李建雪案——法律之爱,是对医生最难能可贵之爱!
2018/1/20 中国医学论坛报

    

     在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2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被业界广泛关注的产科医生李建雪,在案发6年后,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年1月15日,李建雪发布了一则视频。视频中的李建雪面对镜头,平静的诉说着自己的遭遇,她说:“经历了6年煎熬后,我等来了一份有罪的判决,这对我来说是一份迟来的非正义的判决,我不服这个判决结果,会继续上诉申诉。”

     (视频来源于网络)

     作为福建首例医疗事故罪案例,李建雪的命运也牵动着国内许多医生的心,案件审理期间,中国医师协会全程为李建雪提供法律援助,“铁嘴”政协委员温建民医生为代表的多位医疗界人士为其大声呼吁,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专家集体意见: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

     在视频中,李建雪对中国医师协会提供的无偿帮助和支持深表感谢,她说:“中国医师协会让我有了家的感觉,让我更有信心和勇气坚持到底,我也坚信司法会还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事件回顾

     2011年12月28日下午3时,孕39+6周的孕妇陈某,入住长乐市医院妇产科三楼的1号病床。因为产科没有空床,陈某住的是妇科病房。

     陈某孕期没有建卡档案,产检本是住院当天才填写的,当时测血压120/80mmHg,心肺听诊无异常,高危评分0分。

    

     陈某入院当天即回家过夜,12月29日回院做了抽血、验尿、B超、心电图等相关检查后,再次自行离院。

     住院病人常规是不允许回家的,但因为有她熟人在医院上班,且入院常规体格检查中未发现有明显异常,陈某活动很随意。

     陈某的经管医生吴某,在29日下班轮休前,既未自己关注,也未交代接班医生代看,更未继续跟踪过问。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21.4、尿蛋白3+”的检验结果异常无人知晓。“到31日我接班时,中间已隔两个医生。没人跟我交接陈某的情况。”李建雪说。

    

     当晚9点24分,因宫缩下午返院的陈某侧切顺产一健康女婴。据李建雪描述,当晚约9点40分,她接护士报称陈产后出血较多。赶到发现其宫缩欠佳,便据当时总出血量700毫升,给予促宫缩、补液等治疗。

     见陈某宫缩转好仍有持续性出血,李建雪汇报上级医生,发现陈某软产道裂伤,李建雪又配合上级医师进行修补;并请产科值班医生帮开400毫升取血单及400毫升输血医嘱,并找家属签了输血风险单。

     其间产妇出血较多,上级医生决定给予产妇输血800毫升、输液3700毫升。李建雪在备血单和输血单上,将原来400毫升的4直接涂改成8……

     22点50分,修补手术结束,出血基本止住。23时,开始输血。上级医生离开产房前,嘱李建雪再观察两个小时,待生命体征平稳推回病房。

     1月1日凌晨1时许,李建雪发现陈某尿量偏少,便让护士推了一针速尿剂。半小时后李建雪发现陈某尿量仍未增加,电告上级医生。上级医生指示她加大补液量1500毫升。2点整,李建雪发现尿量增加300毫升。

     凌晨2点20分左右, 输血800毫升结束,且已补液近4000毫升,李建雪交代产房护士再行观察、值班护士一级护理,然后回医生值班室。

     凌晨2点45分,护士将陈某送回病房。这时患者发冷打颤,护士监测她生命体征出现变化,但未汇报。40分钟左右后,护士才打电话告知。李建雪赶到后发现陈某精神烦躁,有生命危险,便立即电告上级医生。上级医生又通知三线医生及内科会诊,组织抢救,但为时已晚。3点40分许,陈某脉搏消失。4点30分宣告陈死亡。

    

    

     1月1日中午12点,长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2月2日,长乐公安便对此案刑事立案。

     2013年1月17日,从院长到基层护士,长乐市医院共14人被长乐市卫生局处理;1月23日,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同年9月29日,长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吴某、王某、李建雪(分别为管床医生、值班二线医生、值班一线医生)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5年3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专家对此事故作出的讨论意见认为:

     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答复请示汇报,遵循上级医生医嘱;李建雪没有擅离职守,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陈某的不良结局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够完全避免。

     然而遗憾的是,中国最顶级的妇产科专家们的意见没有被采纳,一审中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建雪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的诊治行为与产妇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严重不负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李建雪医生已提出上诉。

    

    各方观点:

     判后,广大网友纷纷表达了对判决的不满,并声援李建雪医生:

    

    

    

    

    专家意见

     中国医学论坛报医事法学理事会妇产科事宜总召集人 肖国宏

     李建雪一案虽未尘埃落定,却依然可以给我们的临床工作带来很多启示:

     法院判定医疗事故罪的依据是医生是否尽到责任。而最重要的证据就是病历。这样病历在医疗损害案件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医院和医生怎么重视病历书写质量都不过份。

     从另外一方面来讲,病历是医疗全过程的记录和检查结果汇集而成,永远不可能达到专业律师撰写的起诉状那么严谨。为此,如果在鉴定和诉讼期间,由更专业的诉讼律师对病历证据分析提炼,为医务人员进行辩护,法庭给予公平的辩护环境,就可以提高司法的公正公平。

     病程记录很重要,要精确到分,视频、录音都是呈堂证供;

     规章制度,都是血淋淋的教训后总结,要严格遵守;

     建议司法界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时只在医生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患者伤害时才适用刑事犯罪条件。

     中国医学论坛报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 宋儒亮 一级律师

     目前该案并没有生效,最终结果待最终判决回答。

     就目前可看资料,有一下思考建议:

     第一,探究清楚本案定罪适用的刑法罪名以及认定适用的依据。就目前资料可知:刑法涉嫌的罪名乃是《刑法》第335条,其中,认定“严重不负责”的判断依据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

     一审中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医疗事故罪,并认为:“被告人李建雪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

     刑法涉嫌的罪名乃是《刑法》第335条,这其中,结合一审判决,进一步而言,认定定本罪处理的“严重不负责”的判断依据乃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七)项,即:第56条规定:[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据此,就上诉策略而言,针对“(六)“ 、”(七)”,如何能找对医学证据、能找准法律证据,就成为本案能否改判的关键。

     第二,明白上述之“(六)“ 、”(七) ”之事宜的症结,真实陈述,共同发力,切实行动,据理力争。

     实践角度,“(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咋一看起来都知道,但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如何实现对应化、具体化、准确化、规范化,真是当前医事法制化的难点。这方面本身就有太多问题,存在太多诸如立法导向、利益纠葛、立场权限、角色定位等等。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在个人单位,如实陈述,据理力争,请法院综合考虑。

     第三,亡羊补牢,针对刑事真问题,面对刑法真难题,今后更需要真正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与提升用于医疗活动规范制定、指引与适用之中。

     本案而言,到了今天,“国家法律法规”是什么,最终或能搞清,但再追问一句:“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究竟有哪些、是什么?这个恐怕医学界本身也难以回答。这个难题,是本案各方的共同难点,既是司法审判可以模糊之处,也是犯罪嫌疑人难以反驳之处,更还是医学界的长期、长久之痛点。非常普遍,比如医疗鉴定常常也面临如此难题,只不过对象换了罢了。

     良药苦口利于行。司法角度,把医疗纠纷的化解寄托在第三方调解,对待民事层面的医疗纠纷问题,对待真属“钱”之范畴问题,尚可;对待属于众所周知的行政处理问题,也可,但面对刑事层面的医事问题,罪与非罪,大是大非、明明白白的刑事问题,医界本身的法治能力和水平供给与法治中国建设需求之间,却日益且越来越显现出法治思维明显滞后、法律知识明显差距、法治方式明显落伍的现况。答案很简单,“谈情、讲理与说法”,乃中国比较典型的三种思维和方式之要旨。一个把第三方调解当做纠纷化解主打牌的行业,其法治思维是单一的,往往仅停留在浅层的民事思维层面,如此这般,日复一日,法治方式运用能力和水平更真是令人担心、让人揪心。不重视、不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行业,也就剩下了”情”、“理”,而这与建立法治中国、法治医疗的诉求之间的差距太大了。

     改变需要行动。本案或许只是开始。弄清这些问题,实现医事公正,争取先从本案开始。进一步,须医学行业梳理既存的种种法治痛点,针对行动,站在法治高度,从民事、行政与刑事衔接角度,把涉及刑法、行政、民事等医事难题,如庖丁解牛般,一一改变。举一反三,最终让一线医生的行医之法,是清晰的、明确的、管用的。法律之爱,是对医生最难能可贵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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