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被判赔23.6万,竟因……
2017/7/24 医学论坛网

    

     导语

     经司法鉴定,代某回肠部分行切除术符合“道标”九级伤残

     作者:杨小真

     来源:澎湃新闻

     1993年11月,代某到寿县寿春镇中心卫生院九龙分院(原寿县九龙乡卫生院)做女性结扎手术,术后经常腹痛,辗转多地医院住院治疗,仍不见好转。

     2016年3月4日,代某到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其20多年前行“输卵管”结扎术,右下腹可见一陈旧性结扎手术疤痕,剖腹探查见右下腹一直径约4.5厘米的肿物,行“分离网膜后行肿物+部分回肠切除术”,术后解剖肿物见内容物似絮状棉纱样异物,病理科对该腹腔包块诊断为“肠壁浆膜外异物(纱布)”。后经司法鉴定,代某回肠部分行切除术符合“道标”九级伤残。

     九龙分院对代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腹腔手术技术常规的过错;其过错与代某腹腔纱布存留和剖腹探查+小肠部分切除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2016年7月7日,代某向寿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做手术的卫生院及卫生院的主管单位等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造成医疗损害的责任主体是为代某做结扎手术的卫生院,但代某的损害事实从1993年11月开始计算,至代某2016年7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超过20年诉讼时效,据此驳回了代某的诉讼请求。

     代某不服,认为自己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向淮南市中院提起上诉。淮南中院认为,由于客观障碍导致当事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法延长,故终审判决九龙分院赔偿代某各项损失合计23.6万余元。至此,大家关注的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中心卫生院九龙分院因医疗失误造成代某多年遭受腹痛困扰的医疗纠纷案终于结案。

     网友纷纷表示对代某的同情:

    

     而更多的朋友,则是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了一审判决的“不公”上,大家认为,一审法院的做法虽然合乎法律规定,但对于代某这样的特殊情况,没有办法在20年期限内及时证明身体内残留有之前手术的纱布,也就没办法在有效期内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予以驳回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关于一审判决的做法,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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