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去世,家属在垃圾篓翻出被撕病历!医生跳进黄河都洗不清
2018/3/18 医学论坛网

    

     导语

     很多医院打官司常常吃亏在病历上,一抠病历,一招就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 孙鹏

     来源:深圳卫计委

     资料来源:深圳市卫计委政法处、深圳市卫计能教中心

     3月9日,深圳市卫计委推出的“医案说法”沙龙迎来第二期,几乎全场爆满。

    

    

     因为这一期的主题是“医案·说法之病历解密”。病历,医务人员都很头痛的病历!

    

     现场邀请了四位医疗界、法律界的“老司机”,复盘了深圳医疗界最近两个与病历相关的“惨痛”案例。

     患方律师代表:

     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 梅春来律师

     医院律师代表: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庹明生律师

     医院代表:

     南山区人民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 孙鹏

     学者代表:

     南方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杜仕林

    

     案例1

     年轻医生“好心”开“休息一年”医嘱被罚

     深圳一名搬运工李某开电动车与小车相撞,4根肋骨骨折。入院治疗到“身体恢复情况良好”后,他却赖着拒绝出院。

     除非,医生帮他开“休息一年”的医嘱。年轻的医生无奈,只好照办。

     后来李某籍此向保险公司索赔6万元。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第三方鉴定,结果仅为“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远低于“一年”。

     相关行政部门就此事进行了调查,这名年轻医生最终被停职两个月,罚款5000元,并被通报全市批评。

    

     图片来源:soogif.com

     案例2

     医生撕掉病历重写被家属发现

     一名10个半月大的女婴因感冒发烧症状入院治疗三天后,不幸离世。事后,悲伤的家属竟在医生办公室的垃圾桶发现了被撕毁的病历和医嘱单。

     原来,院方对病历进行了两次修改——

     ? 第一次修改:

     上级医生甲(主任)在抢救患儿后查看病历,发现住院医师乙书写“主任查房记录”,但甲医生认为自己并未查房,未予签字,嘱乙医生重新书写病程记录。

     ? 第二次修改:

     上级医生丙查看病程时,发现记录不完整,嘱再次修改。

     此时丙医师已对其查房病程记录签名,于是乙医生撕毁该页病历扔进了纸篓,并重新修改病程记录,被患儿家属发现。

     最终,该院伪造、销毁病历的行为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图片来源:soogif.com

     这两个案例公布后,一些人为医生和医院“喊冤”。尤其是对于第二个“撕毁病历”的案例,有人认为医生并非心存恶意掩盖真相,只是为了工作方便,撕掉再写过。

     对此,四位“老司机”一致指出,操作不规范,错了就是错了,在法律上就落下了“把柄”,并不会因为动机无恶意而改变。

     所以说,病历的路上,处处是坑!

    

     各位医生

     一定要重视你们手中的病历

     01

     病历很可能进入法庭

    

     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 梅春来律师:

     大部分的疾病诊断书、医嘱诊断、记载最终要流入法庭做司法证据。

     医生出具失真的文件让患者做一些违法事件,他(搬运工李某)利用司法要求另一方赔偿6万块钱,严重一点这是构成刑事犯罪的。

     我们有一个罪叫妨碍司法公正,如导致这个案件被法院错判,法官都追究责任,倒过来追不追究医生责任?恐怕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02

     诊断文书背后牵涉很多责任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范秀玲律师:

     很多医务人员把诊断文书当做一种权利没有当成责任,但这背后涉及很多利益,比如保险赔付利益,用人单位劳资纠纷问题。我们给某个人开了病假条,但是用人单位就不干了,还有出现过刑事责任。你给这个人开了病假条,这个人犯事了最后找到我们医务人员,我们医务人员很多时候把它当成权利没有当成责任。

     03

     要把病历当成买卖房合同

    

     南方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杜仕林:

     病历管理过程当中,你改哪一个地方改了之后看不看得出来?绝对看得出来,只要从前到后连贯分析绝对看得出来。

     我们医务人员很多对病历整理是极其不重视,教训非常深刻。广东省卫计委做过现状调查,很多医务人员对书写病历资料是存在侥幸心理的,认为这个火不会落在自己头上,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我们医生要把病历真正当成写离婚协议或者买卖房合同来对待!

     04

     病历牵涉到医生的“生死”

    

     南山区人民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 孙鹏:

     因为你写的是法定文书,涉及到患者生死,也涉及到你的生死,请大家尊重你手中这只笔,可不是你想啥时候写就啥时候写,想怎么写怎么写。

     你去看看大医院的医生,有时候12点半做完手术还要回去写病历,你只有尊重法律,法律才会保护你。

     修改病历

     怎样才能不掉“坑”?

     此次探讨的案例2-10个半月大婴儿去世后,家属发现医生曾撕毁病历,成为了大家最关心的焦点。

     因为在书写病历如同写文章,修改是很常见的“日常操作”。自己怎样才能不掉进产生法律风险的“坑”?

     庹明生

     一旦医生签名就不能随意撕掉病历

    

     上级医生发现实际与病历不相符,该如何处理?

     第一次主任查房,他记录了,但是主任认为自己没有查房,如果病历已经完成,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那这个可能涉嫌伪造病历。

     病历书写规范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规范,按照这10个字书写,那基本没有问题。

     当然上级医生发现不相符,能不能撕掉重新来?

     我觉得不应该重来,主任觉得这不是你的意见或你做过的事情,你可以在病历上书写你的东西,我们一定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成病例。我认为不管怎么样,你是不能撕掉的,一旦医生签了名就不能撕掉,我认为在你把书写完成落笔签名那时起,这个病历就有法律效力。

     法治社会肯定是往前走的,规范是越来越严的。

    

     图片来源:soogif.com

     孙鹏

     不如让上级医生重新写一张病历

     如果上级医生和下级医生意见争议比较多,那不如让上级医生重新写一张。你将原来的病历撕毁,确实不能排除患者合理合法的质疑,如果患者质疑你,你还必须要说明白。

    

     梅春来

     让上级医生在修改处签字负责

     上级医生不予签名,是不是要重写?原则上是要重写。

     你认为你的治疗判断是不相符合的,当时在紧急情况下做这些医疗措施后面有修正的地方,要不要修改?

     肯定修改,因为这本身就是如实记载一部分,但是你的上级或者医院有不同判断,他如果不愿意修改你就让他签字负责,后面发生任何事情都跟你是没有关系的。

     你坚守真相,是没人处罚你的。有时候你保护患者的利益或者保护真相,同样是保护医生自己。

    

     图片来源:soogif.com

     杜仕林

     修改病历是有清晰规范指引的

     我认为第二个案例不存在伪造、销毁、篡改病历的行为,但是存在未按规范修改病历。

     实际上病历书写规范第七条写得非常明确,因为在实际当中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天才,我们都不能一次成形,包括写文章,我做学者写学术研究一篇文章改几十次。

     修改病历是常有之事,但如何规范修改?

     《病历书写规范》第七条很清晰:“病历书写过程当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变,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驱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检查下级医务人员修改的责任。”

    

     图片来源:soogif.com

     但实际上,很多病历修改并不是按照规范修改。

     有一个很关键概念,叫“病历成型”——

     病历病人一旦完成诊疗行为,整个大的病历就成型了,不能存在大的修改。病历书中对各种病历记录当中成型时间点有严格限制,超过时间点没有记录是违规的,这是时间点的要求。

     签字要求,只要你记录完整,认认真真地已经完成了所有签字手续都叫成型。

     所以医生要认认真真地记,记错了可以用正常修改方法来完善,这是可行的。

    

     主任还没查房,病人就出院了

     还要写“主任”吗?

     在沙龙现场,有一位产科医生提问:

     按照我们书写病历制度,主任应该每周查房一次,我们是产科病人周转比较快,有的医生直接写主任查房,但是有时候主任并没有去看。后面在分娩过程中出问题了,这个时候病人要求封病历,按照法律上说的就成了无中生有。

    

     图片来源:soogif.com

     这个“坑”又怎么破?

     “

     病历书写,是什么情况就写什么情况,不能管理规定主任查房,但是主任没有查房你就写主任查房。虽然卫计委部门考核有一些要求,但是我觉得这个比较重要。

     ——杜仕林

     我觉得临床医生难做就难做在这儿,你要不写你看临床罚不罚你钱,但是如果你写了就是无中生有。到打官司的时候你也会输,但是你要知道承担责任的是医疗机构不是你自己,最后赔的是医院到最后追到责任就是主任然后还是你的问题。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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