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医生必看!好心办坏事,要承担哪些风险?
2015/9/29 医师报

     ▲ 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 陈伟 袁江帆

    

    


     自古以来就有“医者仁心”之说,《大医精诚》中云:“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

     确实,所有医务人员都应竭尽全力为患者解除痛苦,“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是每一位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

     但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患方期望值、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全身心投入为患者解除病痛的同时,医务人员也要充分考虑疾病的风险,同时尊重患者的各项权利,避免好心办坏事,甚至办了好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医生不可一时心软答应患者的不合理请求,因为如果产生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跨科手术惹麻烦

     患者周某,女,59岁。因“右踝关节伤后疼痛、肿胀4年,双足拇指疼痛、畸形多年”收入某院创伤骨科,诊断为“骨折后畸形愈合(右)、(双)、拇外翻(双 ) ”。体检发现,患者右踝关节轻度内翻畸形,右踝远后方可及一硬性包块,3cm×4cm,足内翻20度,外翻5度,受限明显。双足拇指趾跖关节趾跖角45度,跖间角25度。

     该患者踝关节畸形和拇外翻均需手术,但“踝关节畸形”属于创伤骨科接诊范围,“拇外翻”属于矫形骨科接诊范围。由于该患者是本院职工介绍,且苦苦哀求创伤骨科郑主任把两处的手术同时完成,既可以避免再去其他科室排队等床,又可以减少费用,郑主任一时动了恻隐之心,况且拇外翻手术并不复杂,所以勉为其难同意了由自己主刀完成两项手术。

     完善术前检查后,郑主任为患者在联合麻醉下行“右踝关节外侧骨突切除、关节清理术、拇外翻矫正术。”手术顺利,患者按时出院。患者术后复查发现,踝关节手术非常成功,但是右足出现拇内翻症状。

     拇内翻是拇外翻手术难以避免的常见并发症,只要发现后及时纠正能达到理想的手术效果。但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所以辗转到外院继续治疗。保守治疗无效后,患者在外院行“右足第一跖趾关节融合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同年,患者继续在外院行“右足跖趾关节融合术后取内固定、右足第2、3前跖痛 Weil 截骨固定术。”但后两次手术效果仍不理想,患者遗留右足活动障碍,需穿矫形鞋缓解疼痛。

     患者认为郑主任第一次手术不成功导致其接二连三进行手术,忍受巨大的痛苦。因此,患者以手术医生跨科手术,导致其手术效果不佳为由,将郑主任所在医疗机构起诉至人民法院。最终,经过司法鉴定,认为郑主任所在医疗机构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一次性补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分析: 熟人哀求 导致超范围超类别执业

     “熟人好办事”是我国传统的“熟人文化”,但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能因为熟就忽略了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否则出现问题难辞其咎。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生执业活动。

     《北京市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 ( 暂行 )》则对手术医师分级、各级医师的手术范围、手术审批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指出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师应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按照其分级在规定的手术范围内进行手术。

     法律和法规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医者和患者的切身利益,任何医疗单位和医疗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本案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郑主任为创伤骨科教授,虽然具备创伤骨科的资质,但其执业范围为创伤骨科而没有取得矫形骨科专业的执业资质,其主刀行拇外翻手术应当属于超范围、超类别执业。

     当前,患方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尤其要树立法律意识,尊重患者的各项权利。

     案例二

     紧急救治下知情同意权亦不能忽视

     在山东一家大医院,小伙在婚检中查出患“房缺”。该病手术风险并不大,于是医院建议小伙做手术,患者及家属同意手术治疗。

     手术中,医生打开患者胸腔,发现他不是“房缺”,而是一种复杂的心脏畸形。手术做还是不做?为了挽救小伙子的生命,主刀医生毅然决定冒着风险继续手术,因为他们深知关胸后再征得家属的同意,无疑会贻误最佳的治疗时机。手术继续进行,可惜,经过医生几个小时的努力也没能起死回生,最终小伙子去世了。

     手术结束后,家属们看到护士将患者的遗体从手术室推出,情绪立即失控了,纷纷指责医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患者家属一直在医院里闹,认为他们签字同意的只是医生做“房缺”手术,没有同意医生进一步治疗,医生擅自治疗,结果把人“治死”了,要求赔偿。

     分析:无告知侵犯知情同意权

     由于医疗行为专业性强,医患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过去对于所选治疗方案、所用药物等问题都是由医生决定,而患方只能被动地接受与配合。但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实施,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利被强调。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对于手术这样重大的选择,医方不但要将可供选择的治疗措施书面告知患者,而且还要获得患方的签字来体现患者的选择权。这是法律赋予患方的权利,也是每一名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

     具体而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前,都应首先告诉患者目前的病情;其次告诉患者疾病有几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再次告诉患者每一种治疗手段的利弊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后,以一名医生的良知和职业道德向患者推荐最科学、最合理的治疗方案,然后由患者做出选择。

     此案中,医生在没有告知患方各种利弊的情况下,就匆忙决定一种手术方式,手术出现了不良后果,患者家属自然不能理解。因此,每位医务人员均应该引以为戒。在实施诊疗行为时,应充分地告知患者,并让患者作出合理选择。

     同时,让患者参与诊疗全过程,经过知情同意权的履行,医患双方平等地位的新型伦理关系得以建立,促进医患互信。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身边的故事“有奖征集活动通知

     为了感召大家,搭建和谐的医患沟通渠道,弥合医患关系之间的裂痕,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委托,中国医师协会发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身边的故事”有奖征集活动。挖掘我们身边的好医生、好患者、好故事,用情感的力量、理性的启迪,来撼动心灵、传递真情、鼓舞人心,从而更好地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征文字数2000字以内,视频时长2~10分钟,图片以组照为佳。作品要求原创,不可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文责自负。

     发送至邮箱 cmdamail@vip.sina.com或cmda-xinxibu@qq.com

     邮寄至中国医师协会信息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活动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4169647 64169746

     活动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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