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培后辞职,单位让我赔 30 万才放人,该怎么办?
2022/4/2 7:30:00 丁香园

     我有一个朋友本科毕业后入职了当地的县人民医院(下称医院),并签订了人事合同。

     合同约定了 8 年(3+5)的服务期限,前 3 年送至本省三甲医院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医院服务 5 年。

     若未完成服务期限,则需要退返规培期间所发的薪资及福利待遇,并赔偿违约金 20 万。

     后来他完成规培后回到了县医院开始从事内科工作,并于第二年顺利考上了某医科大学的研究生,于是提出离职。

     医院拿出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他赔偿医院 30 万元(违约金包括在内)。

     无独有偶,园子里亦有人发帖询问类似的问题,比如有一位站友已经赔了钱,想问这部分钱是否还能要回来。

    

     图源:丁香园论坛

     以上的情形不仅仅限于我的朋友和这篇帖子,相信很多医学生/医务人员都经历过类似的事情。

     对于去求学的医学生而言,由于涉及到调档、执业证等问题,如果走司法途径,在时间上可能并不允许,大多数都选择了赔钱走人。

     近几年,因规培辞职进而产生的人事纠纷越来越多。

     是选择赔钱走人,还是走司法程序,不仅考验着当事人和医院双方各自的耐心和态度,也考量着双方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

     需要赔偿哪些?

     一般而言,医学生规培期间的薪资待遇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送出去规培医院发放的基本工资、规培基地可能的补助以及国家的规培补助两万元。

     需要赔偿哪些部分往往是法律争议的焦点,亦是当事人和医院的焦点所在,但不同的情况存在不同的结果,不能一概而论。

     一、规培在外院

     如果规培不是在本院进行,而是在外院规培,无论是规培期间,还是规培后,用人单位所发放的工资、福利等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是否需要予以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根据(2020)辽 01 民终 9790 号的判决结果可以得知,送培学员的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权利是住院医师作为从事临床医疗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规培期间的报酬保障,原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其派送的规培学员的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是法律强制规定。

     根据法律实务观点,规培学员和原单位签订的相关人事合同中,约定规培后离职需要赔偿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及各种保险费用的内容属于剥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该部分约定应为无效。

     换句通俗易懂的话就是,你去规培,原单位给你发放工资是基本的报酬保障(让你能够活下去),即使合同约定了离职后需要退还,但这部分的约定无效(法律不支持)。

     也就是说,不需要退还,不需要!不仅仅是基本工资,五险一金都不需要!

     二、规培在本院

     对于在本院规培的医学生而言,由于其为医院的正式劳动者,其规培性质虽然是专项培训,但其行为本身是为医院提供劳动。

     医院为其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以及缴纳五险一金是应有之义。

     违约金是否合法?大多数违约金都违法。

     要想让违约金的这条条款产生法律作用,只有两种,一种是服务期限,一种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以互联网为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服务期限的描述是这样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司法判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具有特定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以提高医疗人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基于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和司法判例,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用人单位(即送出去规培的医院)需要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给规培基地)才可以要求劳动者(即医学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在现实里,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拿出额外的费用给予规培基地用来支付医学生的专项培训。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规培后的离职,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医学生支付违约金。

     而对于用人单位能否用规培期间所发放的基本工资来取代专项培训费用,根据是有关司法解释,工资是依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产生,其给付对象(工资给予给劳动者,专项培训费用给付给培训基地)和给付性质(工资是劳动报酬,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于培训的费用)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因此,用人单位亦无权从工资角度强调其支付了额外的专项培训费用。

     三、非规培情况

     而对于非规培情况,如去上级医院进修,用人单位确实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且彼此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但也并不意味着违约金数额就可以按照签订的合同给予支付。

     《劳动法》亦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比如医务人员 C 去上级医院进修学习,进修费用是 2 万元,进修时间为 1 年,合同约定进修完成后需要继续在本院服务 5 年,若服务期限未满,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C 完成进修后的第三年提出辞职,医院要求 C 退还进修费用 2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但在法律层面,由于 C 在进修完成后服务了 2 年,相当于完成了合同约定的 40%,未完成部分为 60%,那 C 只需要赔付给医院 1.2 万元即可(20000*60%=12000)。

     已支付的违约金能否要求退还?

     一般而言,劳动纠纷的标的额一般不大,但并不意味着好处理。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劳动纠纷需要仲裁先行,只有仲裁后才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

     总的来说,仲裁结果出来以后,双方中的一个(规培者和用人单位)大概率不会服从仲裁结果,而是要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分为一审和二审,一审主要由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完成(如县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二审为终审,为中级人民法院,而劳动纠纷往往都需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这个过程。

     这个过程走完一般需要 6-12 个月。

     如文章开头的帖子,当事人为了尽快离职,没有经过仲裁,而是按照所签订的合同缴纳了相应的违约金。

     在事后,当事人想要将其自己不应给付的部分要回来,这样的情形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么?

     首先,需要判断有没有超过起诉时效,也就是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上文中其时间只有半年,在法律上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那要以何种理由/事实来提起诉讼呢?

     根《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当得利。

     医院作为民事主体,其收取高额违约金一般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还已经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违约金。

     「天价违约金」对于规培生和医院的启示

     对于规培生而言,虽然法律上会尽量保护劳动者,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没有成本。

     当事人规培之后可能面临着更好的选择,或有其他职业打算,但从医院的角度出发,即使知道约定的违约金并不符合民法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但不让你「轻易达成离职愿望,迫使你付出更多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来和医院纠缠」或许是另外之意。

     在这个过程里,一旦当事人选择了退步,那就可能需要支付几十万的「分手费」。

     因此,在签署人事合同前当事人应秉持审慎原则,尽可能的明确自己的人生目标以及职业规划。

     若确定考研或者去其他地方/医院就职,规培切勿操之过急。

     对于医院而言,合同的制定应尽量公平公正,不可以高高在上,甚至故意通过设置天价违约金的方式来「恐吓」、「吓退」当事人的离职。

     与其在违约金上下功夫,不如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完善职称上升通道,让一线的临床医务人员们能够留下来,愿意留下来,希望留下来。

     致谢:本文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陈明冬提供审核协助

     参考资料:

     1.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辽 01 民终 9790

     2.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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