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四川达州宣判特大“善心汇”传销案!四人共发展11余万会员获刑
2018/10/12 11:04:00反传联盟 反传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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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传销网10月12日发布:庞氏骗局快讯获悉,近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川区法院)对一起“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宣判,王某、袁某某、张某某、白清海四人分别获刑。

    

     “善心汇”组织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通过网络以及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广泛吸纳会员参与传销活动,以购买虚拟的“善心种”激活会员账户获取“善心汇”平台使用资格。会员之间相互转款,转款成功后可以收到转款的递增数作为收益。会员还可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和下线人员的打款金额获取返利和提成,同时提升会员等级,享受优惠。

     2016年6月份,王某通过陈某介绍加入善心汇后,直接推荐了袁某某、张某某、白清海等四十余人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并在达州市内以做慈善为名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

     据王某供述,他通过直接推荐会员和系统匹配获得了40至50万元的收益,后又投入了30万元。善心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天明每晚会在微信平台向会员宣传公司。并将“善心汇”宣传资料发到群里。

     案发后,王某、袁某某、张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白清海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归案。

     经鉴定,四人共发展118787名会员,其中王某属于B轮服务中心,发展60232名;袁某某属于A轮功德主,发展58248名;张某某属于B轮功德主,发展206名;白清海属于普通用户,发展98名。

     8月30日,通川区法院根据王某、袁某某、张某某、白清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白清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新闻链接:名为“善心”实为“黑心” 误入传销害人害己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介绍加入名为“善心汇”的传销组织,并注册成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普通会员。该组织的运营模式为每人购买一颗价值300元的“善种子”作为入门费。激活会员后,通过投入资金和发展下线获得高额静态、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模式是指参与者如想在平台注册,需经会员推荐,并向推荐人购买一颗善种子激活账号,账户激活后可进入静态模式“排单布施”。

     动态收益模式是指会员发展的第一、三、五代下线会员,可以拿到该下线投资金额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收益。还可以通过向平台批量购买“善种子”、发展一定规模的下线会员等方式晋升为高级会员(从高到低分)。晋升后可以以四五折至八折价格在平台购买“善种子”“善心币”,再售卖给下线会员,从中赚取差价。

     被告人张某经其上线发展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先后发展了34人作为其直接下线,其下线为继续牟利,又不断发展各自的下线会员。张某在向“善心汇”公司交纳5万元获得260个“善种子”之后,由普通会员晋升为“A轮功德主”。此后,其以七折的价格从“善心汇”公司购买“善种子”“善心币”,再转售给其下线会员,从中赚取差价牟利。经鉴定,被告人张某属于A轮功德主,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16层,其下线网络有11层,1164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完成45次赠与,累计264000元;29次受赠,累计345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非法获利共计1649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

     “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组织、领导他人注册成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会员,以投资便可获得高额静态和动态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购买“善种子”获得实际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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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庞氏骗局快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蓝梦、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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