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产妇跳楼,到底谁的责任
2017/9/12 码字工匠老詹

    

     榆林产妇跳楼,媒体已说很多,老詹如今再说,还想说些什么?

     我想搞清楚的是,一、榆林产妇跳楼,到底谁的责任?二、通过这个事件,吸取什么教训?

     先来说一,到底谁的责任?

     此事责任问题,开始比较明确,事情刚一发生,院方很快声明,医院是同意剖腹的,但是家属不干,怕多花钱,产妇疼得不行,实在忍受不住,这才选择跳楼!

     院方提供证据有三,颇具说服力。

     其一,产妇夫妻在《产妇住院知情书》上签字并按了指纹,确认顺产意愿。

     其二,护理记录单中记录,产程之中,家属曾经三次拒绝剖腹,要求顺产。

     其三,监控录像显示,产妇曾两次与家属沟通,均被拒绝,只好跪倒在地。

     以上三项证据,皆有记录在案,尤其监控视频,产妇一次次下跪请求剖腹,家属却不为所动,让人观之难以理解,非常气愤!

     当此时也,舆论炸了!吃瓜群众,纷纷将手中瓜皮砸向不讲人情只认钱的这些个“家属”们!

     好你个狗屁家属,太特么不像话了!太狼心狗肺了!这样的家属,简直枉自为人,根本就不是人……

     有人撰文分析,假如俺是产妇,即使再疼,疼得要命要命的,但是,为了宝宝,为了将来,我也会强忍着,只有看到亲人竟如此无理,如此绝情,才会心灰意冷,完全绝望,选择一走了之!

     ……

     媒体议论纷纷之时,有人建议老詹,你呀,赶紧写篇文章吧,对此恶劣现象,必须声讨抨击!

     我说,这个嘛,待我考虑考虑。心想,遣责可以呀,文章一出,肯定大受欢迎!但是,真相呢?真相到底如何?如今,我们听到的只是一面之辞,另一面还没开腔呢。

     果然,不久,产妇的堂兄、母亲、婆婆等“家属”,开始出面说话。一些医院大夫和法律界人士,亦陆续作出各种评析。

     和医院所说,显然大不一样。

     其一,关于《产妇住院知情书》。有大夫说,这样的知情书,病人事前总是要签的,不过是例行公事罢了,患者当时并不知情,你叫他签,他就会签。这说明不了什么问题。

     其二,关于护理记录。产妇母亲说,女儿一次次从产房出来,说是疼得不行,我们又是心疼又是着急,跟医生强调说,万一不行了,就做剖腹产!但最后一次医生说,已经不需要了,顺产也到时间了!过一会儿,医生出来说,产妇不见了!

     其三,关于监控录像。母亲说,女儿确实下跪两次,但那不是要求我们同意剖腹,而是她疼得实在受不了,这才蹲下,她怀着孩子,所以一蹲接着就跪下了!哪里是在求我们同意?如果她求我们同意,眼看女儿如此受罪,我们哪有不同意的道理?

     好了,如此一说,事情完全逆转!

     双方各执一词,情况复杂而迷离。

     那么,到底谁的责任呢?

     到目前为止,在调查组没有将实事真相完全搞清楚之前,责任问题,尚无结论。匆匆定性,难免片面。

     但即便如此,作为医院一方,其工作疏漏之责也是不可推卸的!起码,在医护人员配备上,在对患者的监护上,以及在安全管理上,都存在薄弱环节。

     事实证明了老詹的推断,昨天刚刚看到消息,涉事医院的两位负责人,即,绥德院区主要负责人和妇产科主任,已经停职。

     再来说二,吸取什么教训?

    

     榆林产妇跳楼事件,看似偶然,却引出一个必然话题:产妇做不做剖腹产,到底由谁说了算?

     如果,产妇虽然疼得要命,强烈要求做剖腹产,但自己却没这个权力,不能作主,那么,问题就不好办了,责任就难以分清了。

     10前,即2007年,亦曾有位产妇名叫李丽云,在丈夫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医院看到情况严重,建议剖腹产,丈夫却一再拒绝签字。既然家属不签字,医院只好不手术。最终,产妇死亡!

     类似情况,岂止在发生在孕妇生产时,其他稍大稍危险的手术,也是必须由家属(而不是本人)签字,医院才能动手的。

     现实中,电影电视剧中,我们见过太多场景。

     有根据吗?当然有的。2009年,卫生部曾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同意并签字——写得如此明确,谁敢公然违背!

     李丽云事件以后,曾经引起社会反思,“手术必须家属签字”,到底是不是医生手术前的必备条件?引发争议。此后,《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表示: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法律已经有了,规定也明确了,为什么碰到紧急情况,现场照样出现扯皮,医生照样坚持要家属签字呢?

     看看当前国内不容乐观甚至愈演愈烈的医患关系,听听医院里面因为患者不满而引起的种种矛盾纠纷乃至血案,设身处地想一想,假如你是医生,你不也宁可让家属签字,以免万一出现不测,责任说不清楚吗?谁又会因为患者“紧急情况”而置自身安危于不顾,不签字就贸然动手呢?

     问题的难点在于,何谓“紧急情况”,尺度并不清晰。什么情况叫紧急?什么情况又不能算紧急?这是没办法精确衡量的。倘若患者出了问题,医生会说,哎呀,当时以为情况并不紧急嘛(如榆林产妇那样),所以坚持还得家属签字!你能说医生做得不对吗?

     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又一次将医院紧急情况之手术难题再次显影,无疑又会引发关于“手术是否必须家属签字”的一场讨论。

     经过这场讨论,能否让医院紧急情况处理的尺度变得更加清晰、更加准确,更加有法可依,因而也让医患双方责任更加分明——这,或许才是榆林事件给予我们的启示,也是我们所应吸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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