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全省执业”的《医师执业证书》长这样!新规真的来了
2017/4/5 基层e生

     点蓝字关注我们,给你想看的

    

     导读

     4月1日,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注册首个“全省执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在正文页,执业地点已经从“某某医院”变成了“河南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4月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13号令)正式生效。当天,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注册首个“全省执业”的《医师执业证书》,一起来看一下新式证书的样子!

     第一页:熟悉的嫩绿色。

    

     第二页:说明页。

    

     第三页:正文。

     这一页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重点是执业地点已经从“***医院”变成了“河南省”。

    

     第四页:变更注册记录。

     以后实行全省执业,不需要在各个注册机关之间变更,估计这一栏很少用了。

    

     第五页:执业记录。

     现在各级政府都在建设征信平台,医师的执业行为记录也将逐步纳入统一征信管理,这一栏以后也会慢慢用不上。

    

     第六页:备注页。

     除了明确执业地点外,还打印了主要执业机构。

    

     以后新注册的医师,证书内容就都是这样的。

     每人都是“全省执业”,医生们偷着乐吧。

     需要注意的是,从4月1日起,注册申请表格已经全部更新,申请人必须使用新版注册申请书。新表格一般可从注册机关网站上下载。

     河南考区加紧发放2016年医考合格人员证书

     据了解,河南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制作发放资格证书及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卫医函﹝2017﹞13号),正在加紧制发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的证书。根据工作安排,考区已经基本完成2016年医考合格人员证书的制证工作,证书均已下发至各考点,正陆续向考生发放。郑州、周口等制证量较大的考点正在加派人手参加制证工作,预计清明节后即可下发。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同时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及医政法规要求,保障医师注册权利,优化医师注册办理流程,及时高效办理医师注册,不得无故拖延超期办理或拒绝医师个人申请。规定各级注册机关除了有明确限制政策外,不得擅自限制医师的执业机构和执业范围。

     小编特别提醒,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4月1日起,《医师资格证书》不再是申请医师注册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有未收到《医师资格证书》而急需要注册的考生,可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

     2017年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2月28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对于新版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

     那些条例你比较支持呢?(多选)

    

    

    http://weixin.100md.com
返回 基层e生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