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会的12条基本原则
2015/9/14 环球人力资源智库

     导读: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对待开会却是严肃认真的,美国人是会少规矩多。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出版,几经修改后于2000年出了第十版。2011年这部手册已经编到了第11版。

     以下是美国加州州立大学(长堤)商学院教授孙涂先生提炼出来的《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精义。摘自第一财经资讯。

     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

     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

     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

     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

     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

     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

     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

     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

     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

     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

     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

     (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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