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导立宪制为什么可行?
2015/7/31 中国好学者

    

    


     【编者按】如何看待全国人大与党中央的关系?如何看待宪法与党章的关系?如何看待法律制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间的关系?北京大学强世功教授建构了一条多元一体法治国道路。而2015年3月6日,柯华庆教授在其博客,网站发表文章<中国式宪政—试论党导立宪制>,指出党导立宪制是宪法与党章的二元宪政,随后发表了多篇文章详细阐述。相对而言,强世功教授的理论偏保守主义,柯华庆教授则贯彻了改良主义。本期刊发强世功教授和柯华庆教授文章,读者可自行比较,希望对读者朋友深化宪政认识有所裨益。

     党导立宪制为什么可行?

     柯华庆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党导立宪理论是中国学术界建基于中国政治实践对政治学理论发展的重要贡献,依据党导立宪理论而设计的党导立宪制将成为与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并行的现代文明政体之一,但党导立宪制是否是最适合中国的政体则依赖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党导立宪制的总体设计

     党导立宪制是立宪政治,也就是宪法下的政治。党导立宪制是宪法和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政体制,通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将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结合在一起。党导立宪制有点像二层复式结构住宅,分为上下两层,通过楼梯将上下两层连接起来,上层是党的领导,下层是人民主权,是主体结构,宪法将上层和下层通过楼梯连接起来。

     党导立宪制是民主政治,其民主模式是党导民主,也就是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并存的双层民主。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和党导民主都通过法治来保障。

     党导立宪制采取党导政分制,也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分权制。党导政分制既是解决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功能的体制,更重要的是解决国家权力中分权与集权的有效模式。分权体制实现消极自由,集权体制实现积极自由,分权与集权相结合的党导政分制实现共同自由。

     党导立宪制是法治,其法治模式是党导法治,也就是通过党导法规治将党内规治和国家法治统一起来的法规治,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并存的双重法治体制,党导法规治保证此双层法治体系的统一性。党内法规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国法适用于政府和公民,党导法规则将适用党组织和党员的规则和适用于政府和公民的规则统一起来,也就是连接党规和国法的规则。党内法规治、党导法规治与国家法治的原则应该是相同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当前,国家法治体系基本建立,党内规治体系还处于初步阶段,党导法规体系还没有被认识因此也还没有开始建立。党内规治应该从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逐步实现科学立规、严格执规、公正司规、全党守规。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违规必究,违规必究的前提是党内法规必须是可执行的,而可执行的前提是在立规时将对共产党员的纪律要求和道德要求分开,从严治党要求将党关进党规的钢笼子里。党领导国家政权,党的权力最大,责任也最重,必须从严治党,党规严于国法。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高于党章,国法高于党规,宪法和党章都高于党导法规。

     党导立宪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

     党导立宪制是与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并列的三大现代文明政体之一。

     亚里士多德根据“谁统治”和“为了谁”将政体分为六种:由一个人、一个小群体和多数人掌握,在每一种情况下,统治者又可以是为了统治者利益行事和为了整个共同体利益行事,分别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治应该为整个共同体利益行事的,但实际上统治者可能为自身利益行事,所以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分别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变体。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是古典政治学的分类,现代政治的基础是人民主权,制度设计是立宪政治。因此,现代文明政体已经存在着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现在又出现了党导立宪制。所有立宪政治都基于人民主权,所以任何立宪国家的权力都掌握在人民手里,在这一点上三大立宪政治都是完全一致的,但它们在产生代表国家的人数的多寡上有区别,君主立宪制由一个人代表,党导立宪制由一个精英组成的全民党来领导,民主立宪制由全民通过选举产生。有人可能说君主立宪制中的君主仅仅是名义上的,这确实是一些国家的实情,但不同国家的君主立宪制中君主的权力差别较大,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权力差别也比较大,例如日本明治时期的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很大,而昭和时期君主权力小,所以虚君并不是君主立宪制的根本特征。完全虚君的君主立宪制仅仅有君主立宪制之名,实为民主立宪制。立宪政治与非立宪政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没有宪法(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在于宪法中有没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立宪政治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所有政治活动都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行为,立宪政治的内涵是通过适当的政治架构来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不管是君主立宪制、民主立宪制还是党导立宪制,宪法中都赋予公民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不会因为任何人掌握政权而被破坏。君主立宪制、党导立宪制与民主立宪制的不同在于,民主立宪中所有公民都被平等看待,君主立宪制区分君主和普通公民,党导立宪制区分党员和普通公民。严格说来,所有君主立宪制和党导立宪制都是二元宪政体制。君主立宪制分为君主规范、宪法规范和宪法中对君主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君主立宪制的区别在于君主的权力大小和规范的正式与否。党导立宪制分为党章、宪法和宪法中对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的规范。为什么君主立宪制和党导立宪制不像民主立宪制那样平等对待所有公民?答案是:宪政必须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前进。

     美国是从殖民国独立出来的,她没有历史,所以美国宪政几乎是“凭空”设计出来的。尽管美国宪法自制定伊始至今都倡导民主宪政原则,但民主宪政原则得到有效贯彻经历了漫长的道路,我们都知道美国黑人、妇女都长期被排除在美国民主之外。英国、日本等国家之所以选择君主立宪制是因为这些国家立宪之前是君主政体,为了尊重历史就保留了君主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创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政治特征。中国的宪政道路必须肯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君主立宪制中将君主的特殊地位以宪法方式规范,党导立宪制将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以宪法方式规范,给一个人特殊地位与给一个党特殊地位的道理是相同的,如果君主立宪制是宪政,为什么党导立宪制不是宪政?!

     宪政是改良性的规范体制,不是革命性的运动,宪法是将社会中的主要力量朝向进步的方向规范下来,而不是要颠覆现有的政权体制,因为颠覆是革命的目标。“革命性的宪法”是对宪政精神的悖离。对西方宪政一知半解或者别有用心的人试图以他国宪政模式为规范来颠覆现行中国政治体制实质上是以宪政的名义干革命的事情,根本违反宪政精神,这些人实际上是伪宪政主义者。

     党导立宪制的优越性

     党导立宪制可能由于其合理的制度设计而成为比民主宪政更理想的政体形式。党导立宪制的关键在于党的性质。如果我们能够从制度上保证党是全民性的政党,保证党的先进性和高尚性,那么党导立宪制就能够避免民主宪政的某些弊端,从而成为最符合中国发展道路和中国人民长期根本利益的政体形式。

     党导立宪制要求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完善其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真正做到“三个代表”,通过这些举措,中国共产党完全有可能成为具有先进性、高尚性和纯洁性的全民党。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需要从入党程序到开除党籍处分来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全民的代表性、能力的先进性和道德品质的高尚性。首先,中国共产党员必须具有中国社会各阶层广泛的代表性。中国共产党员的入党条件已经不仅仅是工人和农民的先进分子,而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次,中国共产党员必须是各个阶层的优秀分子,也就是能力比较强的人。再次,中国共产党员还必须是道德品质高尚的人,愿意为人民服务,同时得到自己想要的,也就是成为高尚的利己主义者。如果三个条件都得到满足就能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就具有正当性,而且肯定也会比多党竞争制更好,因为通过竞选产生的民意有可能仅仅是微弱多数民众的利益,而且可能是短期利益。

     党导立宪制中一党长期执政更加注重全面利益和长期利益。民主立宪制崇尚多党竞争体制。多党制采用竞选的方式来吸纳民意从而实现民主。多党竞争体制中,政党的核心目标就是赢得竞选,当选的政党追求的是党派利益和短期利益,具有典型的机会主义和民粹主义特征,尽管人民可以通过选举替换,但经过替换的也好不了哪里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恩格尔深刻地揭示了政党竞选的弊端:“当中国为了下一代而制定五年规划的时候,美国政治家的一切计划都是为了下一次选举。”另一方面,一个与时俱进的政党长期执政,这个党产生的高层干部和国家领导人都在政治训练中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比民主选举而来的领导人及其临时拼凑的高层领导更加具有执政能力,更加具有决断力,毕竟执政能力是需要长期培养的,而非天生的。

     党导立宪制采取党导政分制,能够实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相结合的共同自由,比三权分立的民主宪政更优。实行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的国家都比较关注分权问题,认为只有分权制衡模式才能实现自由。毫无疑问这是对的,但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分权制衡实现的仅仅是消极自由。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将社会分为最强者(政府)和弱者(个人),认为最强者可能侵犯弱者的自由,所以最强者必须分权相互制衡以遏制权力之恶。然而,同样基于人性恶的假设,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揭示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如果没有权力,社会将会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集权学说将社会分为最强者(政府)、强者(组织或个人)和弱者(个人),认为最强者可以维护弱者不受强者的侵犯,平衡强者与弱者的利益。当然,最强者可能会同时侵犯强者和弱者。社会关系不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的体制是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力量能够对所有强者和弱者形成威慑,对于强者进行约束,对弱者进行保护,同时对最强者进行适当分权制衡,但一定要保证分权制衡后的权力仍然是最强的,否则就可能“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

     分权保障人的消极自由,集权保障人的积极自由。分权体制强调个人免于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保护。集权体制奉行积极的、有效的政府,在权力分配上更强调集中而不是分散,偏重于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合理的政治体制应该是分权与集权的有机结合。分权与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更根本的存在理由在于人人既有不欲的追求,也有欲的追求,分权更好地实现公民不欲的权利,集权更好地实现公民欲的权利。三权分立确实可以做到“两害相权取其轻”,避免最恶的事情发生。然而,仅仅三权分立不能实现“两善相权取其优”,这在变化的社会中是非常大的缺陷。合理的体制是怎么把握好欲与不欲的区间。党导立宪制与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在分权与集权、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自由与威权之间的选择不是有无之别,而是多少程度之别。休谟的判断可谓至理名言:“在所有政府内部,始终存在着威权与自由之间的斗争,有时是公开的,有时是隐蔽的。两者之中,从无一方能在争斗中占绝对上风。在每个政府中,自由都必须作出重大牺牲,然而那限制自由的权威决不能,而且或许也不应该在任何政治制度中成为全面专制,不受控制……必须承认自由乃文明社会的尽善化,但仍必须承认权威乃文明社会生存之必需。”当今世界是全球化的世界,当今社会变化是常态,参与竞争的主体不仅仅是个体,还有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消极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政府应该更加积极有为地去实现国民的欲求,实现公民的积极自由权利,党导立宪制下的党导政分制能够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无疑具有优越性。

     党导立宪制不是党主立宪制

     拙作《中国式宪政——试论党导立宪制》自2015年3月6日在微信、博客和网站发布以来,不少人误以为党导立宪制是党主立宪制,这是因为这些人未能仔细阅读拙作。《中国式宪政——试论党导立宪制》明确指出:“党导立宪制坚持人民主权,而非党主权,这是宪政主义的基石,但党导立宪制肯定先进党的制宪权和政治上的领导权。党导立宪制既不是立宪的党主制,也不是一党宪政或者党国宪政,而是一个党领导下的国宪政治制度。”党主立宪制的提出者刘大生在《党主立宪:是什么,不是什么》(载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一文中系统阐释了他的观点。党主立宪的出发点是党主政治,是党主权,而非人民主权;党主立宪是一种民主制度与党主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政体,而非立宪主义,党主立宪之所以不是立宪主义在于立宪主义都是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即使是君主立宪制也是以人民主权来限制君主权力,党主立宪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主权的侮辱,是政治谱系中是一种反动政体;党主立宪设定了民主立宪作为目标,只承认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两种立宪主义,党主立宪制仅仅是实现民主宪政的过渡性和策略性制度安排。党导立宪制是人民主权与党的领导并存的由宪法和党章构成的二元宪政体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从而是一种统一的立宪主义。党导立宪制的出发点是民主政治,是人民主权,而非党主权。党导立宪制是与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并列的三大宪政模式之一,是立宪主义,而非仅仅是一种混合的策略性制度,也没有设定民主立宪制作为目标。仿照君主立宪的英文Constitutional Monarchy,刘大生给出的党主立宪的英文是Constitutional Party’s Sovereignty,核心是党主权Party’s Sovereignty。我们提出的党导立宪制崇尚立宪主义,只不过是由一党领导的立宪主义,其英文是Constitutionalism of the Party’s Leadership。

     党导立宪制复兴中华民族

     当前很多人对十八大以后的中国政治充满疑惑和担忧,这种担忧并不是毫无道理的,因为主流媒体反对普世价值,不准提宪政、权利和公民社会等,很多学者在“三个自信”的幌子下贩卖各种古董,长此以往,中华民族有可能走向固步自封。中华民族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转折点,我们的生活会不会变得更好?我们将会继续改革开放还是会闭关锁国?中华民族能否实现伟大复兴?答案在于我们是否能解决国家的顶层设计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接受党导立宪理论是否能够根据这一理论进行很好的制度设计。

     现代政治都是立宪政治,任何文明国家都应该也将会接受宪政价值,因为宪政是宪法下的政治,保障的正是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宪政是摒弃革命思维,崇尚改良道路的制度设计。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不同国家政治力量分布也不相同,因此不同国家所采取的宪政模式自然不同。我们在赞同立宪政治的价值时要按照自身的国情选择自身的宪政道路,而最符合中国历史和当代国情的就是党导立宪制。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是宪政国家我们就拒斥宪政,正像我们不能因为美国人吃土豆我们就不吃土豆,我们也不能因为美国走的是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的民主宪政道路我们就一定要走民主宪政道路,正像我们不能因为美国人喜欢打官司我们也就“秋菊打官司”,这都是精神不自主的表现。

     每个人都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体,每个国家是全球背景下的国家。中华民族只有在吸收西方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坚持走自己的道路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第三次伟大复兴。我们应该大力弘扬宪政精神,我们要对党导立宪制有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

     该文观点的详细论证请见

     附件:

     1,中国式宪政——试论党导立宪制

     2,社会主义民主:党导民主

     3,将党关进党规的钢笼子里

     4,党导政分——化解中国政治权力的死结

     5,人民日报新论:涵养中国社会的“共同自由”

     6,中华民族的第三次复兴

     7,中国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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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敬请批评:lawgame@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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