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泄露患者隐私,这下真要担责任了!
2018/12/27 18:25:34李兴鹏 护士笔记

    

     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无论是否造成损害,都要担责了!

     12月23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强化了对于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曾对保护患者隐私做出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有常委委员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为遏制这种行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披露: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相关条文删去了“造成患者损害”这一条件。

     这就意味着,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均应担责。

     公民享有隐私权,然而医疗机构是一个极易涉及个人隐私,而且难免向医疗人员暴露隐私的场所。但患者在医院里享有隐私权,这一点是明确且不容置疑的。

     据了解,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患者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格外关照。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尽管有诸多法律法规的约束,医院患者隐私的泄露依然时有发生。

     今年8月份,当红明星林更新怒怼“个别医务人员”的新闻在朋友圈热传。起因是林更新在北京某三甲医院做了一个鼻炎手术,结果其电子病历被曝光,其实还涉及到了他的婚姻状况。

    

     随后,林更新工作室也发表声明,直指医院的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在网上泄露明星的个人信息和详细病历。病人科室、病区、病房号全都写得明明白白,甚至当日其他病人的手术时间、病症、医生、病房号等隐私信息也被曝光。

    

     是我提不动刀了,还是你飘了

     图片来源林更新微博

     这次的明星病历泄露事件,也给每一个医务人员敲响了警钟:一定要引以为戒,加强对患者的隐私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律师宋绍辉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根据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只有在“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泄露患者隐私,常常导致患者日常生活受到干扰,但难以达到‘受到损害’的程度。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患者难以得到保护”。

     宋绍辉表示:“草案修改,如果删除‘造成患者损害’,意味着只要侵犯患者隐私,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论是否‘造成患者损害’。这样修改,有利于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同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此外,也有医疗界人士表示,患者享有隐私权无可非议,但如果过分强调个人隐私对医学发展不利,一方面正常的医疗教学无法开展,影响医生的培养;另一方面,一些疑难病例由于患者拒绝配合而影响正常的医学科研。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患者作为公民,其合法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治疗需要,患者需要适当地放弃部分隐私权,但这是一个需要界定的范畴。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

     [2]. 人民日报,患者在医院享有隐私权不容置疑

     来源:医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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