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 | 论剥削
2016/2/14 财评天下

     作者:朱文瀚

     文章来源:读者来稿

     提要:工资即借贷,利息即利润,利润即“剩余价值”。从绝对公平的角度看,“剥削”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但要判断剥削的强弱并不容易,因为它常被“公平预期”所影响。

     从马克思对剥削的追究谈起

     提到剥削问题,笔者先回顾一下终生关注此事的马氏概念:“剥削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可见剥削的前提在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也即拥有大量私产。如果顺理成章的追问为什么一些人或集团能够“占有和垄断”的话,则会得到马氏最为经典的回答:“……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显然,这是个修辞高于一切的答案,它通过宏大叙事式追溯,否定了整个“资产阶级”历史的正当合法性,进而否定了其当下私产的正当合法性,使无产阶级以暴制暴具备了伦理依据。从逻辑上看,这样的反抗策略和中国被传颂了几千年的“王侯将相令有种乎”并无差别。

     不过,人类对于历史的态度恰恰是倾向于既往不咎的——如果某事被当时的法律伦理所容忍或是没有留下足够证据,再或是当事人已死亡,通常便不加深究。但这并不表示人类不重视正义和伦理,而是其成本制约了这种追究——由于历史上通过突破法律伦理所获得的巨大利益通常很快会被始作俑者周围的关系网消化一空,其中正邪对错交织一团,使得追究过去的每一个“大盗”与每一个“分赃者”成为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伴随人类始终的争斗和利益分配中,除了一些公案能得以澄清,更多的混乱早已“被迫”隐没在历史中,而这“被迫”便是对积重难返、充斥着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的历史现实的必要让步。

     换言之,当一部分人的爹们爷们或抛头颅洒热血或蝇营狗苟,而另一部分人的爹们爷们或明哲保身或大隐隐于市的时候,上一辈、上上一辈的基因就已经开始了风险与收益的赌局游戏,而后辈人往往只是接过上辈人留下的筹码接着玩而已,因此,此时即便有人要抓老千那也不能去抓已经离开赌场的人。

     这里再举几个例子:

     一、今天能够在欧美经商的中国人更应该对鸦片战争以来受强国侵袭的历史问题穷追不舍,还是应该在相当程度上忽略它?如果追究这“不光彩进步”中的羞辱与仇恨,则中国商人应该立即卷了铺盖乘坐郑和宝船打道回国。

     二、当今法律判定某人有罪时,是否应调查他此前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的长期经历?比如根据他自出生以来是否受到过显著的虐待或优待而去量刑?从严格意义上说,以一个人全部的历史作为判罚依据肯定比就事论事更接近公平客观,因为一个人习得的恶往往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而是外界的恨意、冷漠、愚蠢等各种外部因素的生物性折射。但快刀斩乱麻的法律从来不会这样做(至多限于道德舆论或文学中),原因便是这种判罚所依据的调查成本以及得出公正结论的分析成本太高,所以并不具有现实性。

     三、文革中的出身论,看似追究正义,实则难以为继。因为即使是父债子偿的传统观念,也仅针对被继承的遗产上,况且是偿还而非惩罚,不是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如果说革命是在竞争中失去正当上升渠道的弱势方被迫以暴力矫正社会规则、求得资源重配,使其靠近平衡点的话,那文革就是把指针向左拧断,而一个不考虑成本、让无辜者背负代价的正义也已然是伪善的正义。

     有人可能会问,二战暴行也应既往不咎吗?恰恰相反,现代以色列人、亚洲人追究纳粹、日本军部的罪责,一定是当时的伦理能够明确判断且确有案底可查的,它既不符合未被发现或是被当时的伦理所容忍,也不符合当事方都离世,找不到责任人这几点中的任何一点,因此它只是判罚的缓期执行而已,是为后世树立社群规则所必须花费的代价,同时也说明现代人更重视法制和伦理。(其实“冤冤相报何时了”“冤家宜解不宜结”这类看似和稀泥的观念也包含了经济的逻辑,至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所带来的则是信息对称的价值,它与前者并非矛盾,而是互为辅助,适用于不同情境。)

     剥削的发生条件

     虽然笔者在上文中认为马克思对于剥削方的追究失之偏颇,但回到他对剥削的定义“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中,仍然面临如何判断是否“无偿”的问题。

     对此,笔者假设:在只有1个雇主和1个雇员的环境中,那么对双方绝对公平的标准只能是:雇佣价值=雇主保存这笔钱的效用。对于雇员来说,能够雇佣他的底线是保证其温饱,低于该水平雇员不会出现。对雇主来说,保留这笔钱的效用底线也是保证其温饱,形式可以是时间差带来的利息,比如存银行或放贷给别人;在温饱之上也可能有一些隐性收益,比如雇员比雇主做某件事效率更高,或者是雇主因为做这件事而不能做其他更有价值之事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还可能是雇主因为工作而损失了闲暇带来的幸福感等等。但不论上述何种形式,雇主都能够自行判断得失。那么问题就简单了:由于存在判断和管理成本,那么等式如果成立,则雇佣行为一定不会发生,雇主也一定不会出现——绝对的公平消灭交换的动机。

     反之,如果追求绝对公平又必须合作,那便只能依赖一个自信能够统筹一切信息和资源的万能第三方——“最公平规则制定委员会”去裁断一切交换。这大概便是定时、定量,通过杜绝投机、牺牲总体利益来维护人们不患寡而患不均诉求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可能有人会说虽然牺牲了效率,但会带来相对公平,只是对于那些有能力发现或创造机会的人来说,这样的公平只是一起吃饱等死的公平。换言之,愿意进入市场的交易各方都是以自己的处境而不是以“最公平规则制定委员会”去判断得失——各取所需的好处大于互比所得。

     剥削的伦理

     既然剥削不可避免,那么马克思穷其一生的关注也就有了意义。为了更明确的厘清有关剥削的伦理,笔者继续假设:

     一条只送不接的船向一个无人岛送来了一个人a,a带了能维持1年的粮食。他用1年时间成功开垦了岛上唯一一块耕地。第二年他每天只需劳动半天,并且只使用半块土地就能吃饱并有剩余,在这一年他用每天半天的时间造了一艘木筏,第三、第四年他用每天半天时间把岛上10条狼中的1条驯化了。这艘木筏能载着他把余粮带到另一个岛上进行交易,这条狼能保护他和财产不受侵害。

     第五年,岛上又送来了一个人b,各项能力和a一致,也只带了维持1年的粮食,此时a对b有下列选择:

     A、出于崇高的奉献精神,a无条件接纳b,并且自己在整块地上全天劳动,将多余的粮食分给b;

     B、出于人道主义信念,a将另一半土地分给b,由b自行安排生活;

     C、可能出于同情,也可能出于自保或自利,a允许b使用另一半土地,但须按照a的条件行事;

     D、任其自生自灭。

     在这四种不受外界强制的“原生选择”中,除去因过于理想化在现实中不占主流的第一种,或因过于消极而阻碍人类形成合作关系的最后一种,剩下的B、C项正好对应无偿获得和租用这两种常见的合作方式。但是C比B更加普遍,因为最广泛的合作通常在彼此欠缺了解时就要开始,所以对于陌生关系而言,C项往往会成为最优先的选择,它遵循“不可给既得利益带来明确可见的风险”这个自保的原则。

     而故事中的a在B项中已经承担了风险,因为用半块地生存并拥有闲暇的b,也可能去驯服更多的狼或制造出同样的木筏去卖余粮。如果a得知b是安于现状的人,可能不会对其提出最苛刻的条件。但外部世界变动不居,对a最安全的办法莫过于采用最严厉的办法保护自己。此时,生产资料并不稀缺,但暴力稀缺。(当然,这里有一个看似无需提起的隐含条件:b是怕死的,所以他的议价时效只有一年。否则情况便会扭转。在一切洽商活动中,死亡总是最后的筹码:或战争或自杀。)

     虽然a的选择可能只是为了自保,但这本身就是以拉开双方“财产”差异为代价的(故事中的财产是时间,一切财产皆可换算为时间)。对优势者而言,最安全的做法莫过于保持或加大这种不平等,比如a可以利用闲暇把岛上的10条狼全部驯为己用。而“自保原则”也就解释了人类的贪婪:在只能多不能少的行动指南下,各种利益被不断纳入到受保护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受到威胁;因此智力越高,预估风险的层次与范围也就越大,用于自保的手段也就越精密和严酷,其成本也就越高,最终使看管财富的代价不断反噬财富自身直至为0。在没有外力干预时,这是个死循环,就好比一只老虎要维护的领地越大,它每天花在巡山撒尿的时间和体力就越多——人类的贪婪不过是撒尿这一行为的复杂化。

     由此也可以说,“恶”是可以严格定义的:超出自保范围的侵害皆为恶。但前提是要能精确的定义“自保”,比如a允许b在支付180天劳动等价物(a对于半块土地的投入)后无偿使用土地,但要求b在业余时间内呆在a限定的区域内活动,这便是非善非恶,而全天劳动无偿缴粮则是恶。因此在善、恶之间还应存在一个“私”的空间来对应“自保”。相应的,绝对的善也一定有敢于首先承担风险因而显得“不够理智”这个特征。也就是说,虽然恶比善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可交易性,但善比恶最大的优势又在于其不可交易性。只是在复杂的现实中,人们通常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只能基于眼前的横向对比,比如缴粮比例、休息时间的比例等等——谁的恶少一点谁就是善。

     假设在后面的故事中,在a采取C项方式对待b的第六年,岛上又来了一个人c,他不仅带了一年的粮食,还带来一套能将非耕地转为耕地的技术(需要花10年才能学会)以及一艘木筏和一条被驯服的狼。c也通过了一年劳动,在岛上开出一块新耕地,此时c了解到a和b的关系后,希望以更好的回报争取到b。但a此时也同样有两种选择,一是和c竞争(或通过各50%胜率的暴力斗争,或对比各自给b开出的条件);二是和c联盟,按双方的实力比来分享b的劳动成果。但不管a和c选择何种方式,在这样的垄断环境中,b始终都不可能只为自己服务。

     虽然“善、恶、私”,“竞争、垄断”在进入现实后会有多种形式,但无论小到一桩买卖还是大到国家政治,都有它们的影子。岛屿假设中的土地是现实中的资金,狼是制度(暴力)约束,所以只要雇员仍面临强制性压力,(对于不发达社会是生存压力,对于发达社会是生活压力,比如生育、安居,甚至只是主流社会的亲疏等),剥削都必定会发生。而这些压力产生的原因在于商品社会中的人总是在不断追求欲望满足、同时又不断被“消费主义”激发起新的欲望,因此社会总财富始终是稀缺的,也即资本始终在劳动和资本交易的过程中占据了优势,而对于那些欲望淡泊的社会形态,资本的效用就会大大下降。

     从另一个角度看,正因为资本被当做工资来使用,它才值得雇员向雇主贡献出利润,即雇主每个月放贷给雇员后所收取的利息。如果这笔钱始终是维系正常生活的“救命钱”,而生产技术又不断进步,那么其利润率在这个条件下是没有上限的。

     简而言之,只要社会中的贫者还在为了维持生活而不断向富者借贷,那么双方就不可能围绕是否剥削来博弈,而只能围绕剥削的强弱来讨价还价(这和菜场买米并无区别,货比三家总要买一家,卖的那家也一定要赚钱而不能以成本出售)。这种讨价还价主要围绕职位供需、压力和暴力三个要素进行。从职位角度看,雇主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减少人力需要(如果技术成本够低),也可以向人力价格低廉地区扩张(马克思的劳动力蓄水池理论在客观上成立);相应的,雇员可以通过提高教育水平、职业技能来增加就业广度和生产效率,提高稀缺性(若一国政府对教育投资不力,就等于纵容剥削最大限度的发生)。从压力角度,在社会积累到一定财富后,社会用失业救济金兜底,便是增加雇员的议价能力。从暴力角度看,雇员可以通过组织工会谈判或举行罢工增加雇主剥削的成本;雇主也可能通过收买暴力机构(比如政府、黑社会)进行压制以减小成本。整体上看,双方在议价过程中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攀逐互竞也是促进社会进步或变革的重要因素。

     剥削的有限性

     如果上文中“救命钱”的利润率从“理论上”没有上限,那么回到复杂一些的“现实中”又会如何?笔者继续以假设求证。

     在某环境下,每个人的生活必需品都是食品和服装,分别由1个企业生产(无行业竞争),每个企业只有1个雇主和1个雇员,产品所有权归雇主。每人每月至少要消费1件食品和1件服装才能生存,每人每月如果有2件食品和2件服装会感到幸福,超过2件后也不会感到更幸福。

     食品企业的雇主有100元资本,雇员没有资本,雇主每月给雇员工资10元,雇员每月可生产4件食品(无原料等其他成本),每件食品价格为5元,服装企业与食品企业相同。此时,4件食品和4件服装被全部消费掉,两位雇主均赚取7.5元(2.5+5*3-10),其中2.5元是1件“自产品”的成本,雇主真正拿到手5元,用来买1件“他产品”。1个月后雇主资本无变化,雇员无存款;雇员能够生存,雇主则获得了资本带来的闲暇,两家企业的“剥削率”(即利润率)均为100%。此时工资、价格均不能单边变动,否则会使雇佣关系破裂。

     假设食品企业通过技术改进后,雇员每月能生产5件,价格和工资均不变,那么食品雇主赚取9元(2*2+5*3-10),多获得1件食品,拿到手5元,幸福感提高,剥削率变为120%。

     之后食品企业进一步改进技术,雇员每月能生产8件,价格和工资均不变,那么食品雇主能赚取7.5元(1.25*2+5*3-10),多获得1件食品,拿到手5元,幸福感较上次增产不变,但多余的3件食品因为其他3人都买不起而被浪费(虽然服装雇主可以用总资产多买食品,但是因为入不敷出,从长远看仍是买不起)。如果服装企业通过技术革新,使雇员每月也能生产8件,也保持工资和价格不变,那么他的收益和食品雇主一致,但多余的3件服装也被浪费,此时双方的剥削率都增加到150%。

     但如果食品雇主率先降价至2.5元,那么依旧能赚取7.5元(1.25*2+2.5*6-10),拿到手5元,但服装雇主和两位雇员都会多获得1件食品,食品雇主在有利于其他人时并未损害自己。如果此时服装雇主也降价至2.5元,那么食品雇主和两位雇员也都多获得1件服装,此时四个人的幸福感都得到了满足,双方的剥削率降回100%。同样的,如果价格不变,但双方雇主将雇员的工资同时涨到20元,那么两位雇主的收益变为15元(2.5*2+5*6-20),雇主拿到手10元,同样多买1件他产品,产品也被全部消费,四个人的幸福也都得到了满足——薄利多销和提高工资殊途同归。

     虽然实现这种双赢的局面需要各方信息充分对称,从单个企业来看难以做到,但现实情况就是如此——只要各种商品的生产率都在提高,那么降价和涨工资对市场中的所有消费者都有益,也就迟早对雇主有益,而看似能够无限增加的剥削率实际上始终受到边际需求的制约。从企业来说,虽然以降价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并非出自减少剥削率的主观意愿,但客观上造成了这个结果;从政府来说,因为它比各个企业更了解宏观情况,但又不便干预每种商品的价格,所以政府偏向于采用提高低收入民众工资的办法来促进消费,这种做法减少了剥削但也增加了雇主的收益。

     概言之,不管是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还是未来任何主义,只要还存在雇佣劳动这个贫富合作的形式,那么剥削都将真实的存在但又不能无限的加强。至于市场交易中的“有利可图”原则被应用到人自身以后是不是应该叫做“剥削”,充其量只是个称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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