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谈患者隐私,构成侵犯隐私权吗?
2015/11/5 健康报

     QA&

     【问题】

     我是某医院一名妇产科医生,我的微信“朋友圈”大多是医生,经常讨论的问题也多是医疗和医术问题。前不久,一名退休的医生在微信中向我询问一个多次做人流可能导致不孕的问题并请求我为她提供理据,以说服她的一名亲属不要再做第三次人流了。我在理论上简要阐述了未生育女性做二次以上人流不易再怀孕的机理后,接着讲了我治疗的一名苏姓患者由于在读大学期间两次做人流,结婚后三年仍然没有怀孕,经过多方治疗,直到35岁才怀孕,而且生下的孩子还有先天性疾病等情况。几天后,这名医生告诉我,她的这名亲属看了我的微信后,决定不做人流,把孩子生下来,并对我表示感谢。

     又过了有20多天,我在微信中提到的那名苏姓患者突然找到我,质问我为什么将她的怀孕及生育情况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使她的这一隐私为她的多名熟人和朋友所知。苏某认为我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求我为她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我感到很冤枉,我并没有故意伤害她啊,且这也只是在微信“朋友圈”私人空间的发言,流传出去也实在是一种机缘巧合。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在微信“朋友圈”的微信涉及他人隐私,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吗? —— 读 者

     【答复】

     通常,凡是属于当事人隐藏在心里不想让他人知道的秘密,都属于隐私的范畴,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或者有法律上的依据,故意或者过失地泄露他人隐私即是侵犯他人隐私权。从这名妇产科医生对情况的介绍来看,她在微信“朋友圈”中发送的微信涉及了苏姓患者的隐私,使她本不愿意让其他人知晓的做人流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化了,虽然不能说故意,却是有过失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这名医生认为自己仅仅是在微信“朋友圈”中这个属于私人空间里,为说服他人的正当目的才涉及苏姓患者的隐私情况的,并不能算公开泄露他人隐私。其实,如此理解微信“朋友圈”的性质是不尽正确的。“朋友圈”仅从名称上看似乎都是朋友,其实,现实的微信“朋友圈”并不这样简单。例如,某人加入某一个“朋友圈”时,并不需要经过“朋友圈”中全部或者是多数人同意,如此,就不能保证“朋友圈”中的人都是朋友,甚至也不能保证彼此都是熟人。久而久之,某个微信“朋友圈”中的人员构成就远远超出朋友的范畴了。即使是在微信“朋友圈”中的人都是朋友,但这些朋友之间也没有制定严格的规则为大家所遵循,诸如任何人都不能再向外传播在“朋友圈”内所发的信息。因此,即使在微信“朋友圈”中的信息中有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也仍然有被传播出去的可能。所以,在“朋友圈”中发布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泄露出去的,隐私的发布人仍然是有过失的,也同样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综上,这名妇产科医生确实是过失地泄露了苏姓患者隐私,应当主动认错、道歉及承担赔偿责任,以取得对方的谅解。唯有如此,方是正确的问题解决之道。(作者系福建省武夷学院法学副教授、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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