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患者住院期间擅自离院在家中死亡,家属起诉医院赔偿118万
2022/9/6 14:55:00 中国医学博士联络站

    

    


     转自: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宫先生(30岁)因感冒咳嗽、咽部疼痛到县护理院治疗,并于当日办理了住院手续,由县护理院的刘医生负责治疗,患者打了几瓶吊针后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即回家休息。次日上午患者来到县护理院进行治疗后再次回家,当晚患者病情突然加重在家中死亡。 患者死亡当晚其近亲属至县护理院复印了所有的病历资料一共7张。经尸检,患者符合在多器官炎性反应的基础上,因冠心病发作致心源性猝死。 患方认为,县护理院既未发现患者离院也未采取措施要求患者回医院接受监管,第二天仍然任由患者再次离开医院,存在严重失职。县护理院不是医院,存在误导患者就医,且刘医生系执业助理医生,无处方权,其注册地点并非县护理院,属于非法行医,起诉要求县护理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县护理院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类别是县护理院。经营性质是营利性,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妇科专业、临终关怀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针灸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

     县工商局向其颁发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老年人护理服务、残疾人专业护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县护理院未按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悬挂县护理院的牌匾,而是悬挂了医院的牌匾。刘医生为执业助理医生,登记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为镇中心卫生院。

     一审法院认为,县护理院不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营业,接受除老年人护理服务、残疾人专业护理服务以外的普通患者进行治疗,并且不按规定悬挂护理院牌匾,而是悬挂医院牌匾,属于诱导患者接受治疗,其助理医生依法不能在护理院执业,没有处方权,属于违规接受患者进行治疗。患者连续两天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离院,护理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患者在家中死亡,属于严重失职。

     患者死亡当晚,其近亲属至县护理院复印了所有的病历资料,一共7张,但县护理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共有17张,且有明显改动痕迹。患方提供的复印处方均只有刘医生的签名,县护理院提供的处方除刘医生外,还有其他医生的签名,且医方提供的处方与患方在护理院复印的处方中,明显多了一种胃复安的药物。因此可以认定县护理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存疑。

     综上,法院酌定县护理院承担45%的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劲,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是优化老年健康和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医养结合的发展进入快车道,政策不断完善,取得积极进展。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业必须遵守我国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 护理院主要针对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除了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外,还有日常的养生保健、生活照顾、健身娱乐等养老服务,虽然设置有临床科室,但原则上不得对外开展诊疗服务。本案中的县护理院对外悬挂的是医院牌匾,并未依照规定悬挂护理院的牌匾,存在诱导社会上的普通患者去医院就医的事实,因此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本案中护理院不但违规收治涉案患者,而且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对住院患者疏于管理,甚至没有任何管理,在患者第一天擅自离院后,医务人员没有发现或者是发现后熟视无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患者第二天治疗后又返回家中,并于当晚在家中死亡,护理院对患者的管理存在严重失职。 另外,病历管理制度是医疗质量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之一,医疗机构对患者病历的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本案中患者死亡当晚,其近亲属至县护理院复印了所有的病历资料,一共只有7张,签名处均为刘医生,而在诉讼中,县护理院却提供了17张病历资料,且签名处另有他人,从而被法院认定病历资料不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正是由于县护理院存在上述诸多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过错,且病历资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况,故本案并没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法院推定其存在过错。但是推定过错并不等于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要由法官结合案件各方面的证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本案患者的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原发性疾病所致,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县护理院承担45%的责任,并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除了民事责任外,县护理院存在的超范围执业、伪造病历、助理医生跨范围超区域执业等行为,均将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民生期许殷殷,奋斗未有穷期。推进医养结合是优化老年健康和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的重要途径,除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外,国家也鼓励和支持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因此,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执业,促进健康中国的发展。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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