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家】多点执业的作用不应抬高
2015/2/3 医药经济报

    

     近日,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医生多点执业的实施办法,这对于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有一定作用。但是,一些“流行观点”把多点执业这一辅助性政策提高到不恰当的高度,这将可能干扰医改的方向。

     多头雇佣与医改目标相冲突

     对于医师多点执业,一直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同一个医师既可以在甲医院执业,也可以在乙医院执业,但同一时间只能在一家医院执业,这是真正的多点执业,是应该允许并鼓励的。另一种理解其实应该叫做“多头雇佣”,即同一个医师受雇于甲医院,又受雇于乙医院,或是既受雇于医院,又自己在外面开诊所。这种做法,在目前条件下与医改目标是相冲突的,不应成为医改方向。

     目前一些文件所说的多点执业其实是“多头雇佣”。实际上,其本质就是允许公立医院的优秀医生去民营医院兼职,以便为民营医院创收创造条件,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危害不小。

     首先,将影响公立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和质量,如果有一批公立医院医师在私立医院兼职,将扩大人群之间医疗服务的不公平性,影响公立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其次,影响公立医院的科研和教学;再次,损害医疗服务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使得医疗安全的责任难以划分,将导致推诿扯皮、医患矛盾更加严重。一些地方进行多点执业试点“叫好不叫座”就是例子。

     通过这种“多点执业”固然能暂时解决一些医务人员的待遇问题,但这是双刃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务人员待遇和其劳动付出的脱节,充其量是解决少数名气大的医务人员合法获得走穴收入的问题。真正解决医务人员收入,还是要靠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多点执业并非发达国家常态

     从实践中看,由于多点执业会破坏公立医院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所以院长通常并不主张多点执业。这是院长的职责所在,其作为公立医院法人代表,有权力对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在公立医院改革中,政府可以所有者身份(而非监管者身份)限制医师多点执业,这并不违反政策精神,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协议。几乎所有的公司、企业都不允许自己的员工在其他同行那里兼职。既然要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那么主管部门就不应通过行政命令要求院长允许或不允许该医院的医师多点执业,应将这个权力交予院长。

     片面夸大多点执业的效果,是用一般竞争性行业的特点比附医疗卫生。有经济学家动辄拿餐饮业和医师做比较,笔者认为这是对医生的轻视,因为厨师的简单劳动和医师的复杂劳动不可简单类比。纵观劳动力市场,凡是允许多点执业的,主要是钟点工、厨师、物流配送等容易监管的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如飞行员、金融、证券、行政管理)则是越复杂越不允许多头雇佣,就是为了通过长期契约的稳定性来保障服务的质量和连续性。

     纵观国际,多点执业并不是普遍的办法。德国不允许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英、法允许,但这两个国家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外兼职的比例不大,只占总数的10%左右,公立医院医师一般都很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这表明,多点执业并非发达国家的常态。

     而且,国际经验不一定就要学习。因为发达国家的历史是“先有医生、后有医院”,医师自由执业的历史很长,医院正是顺应医学技术日益复杂的需要而产生的。而西医大规模进入中国是建国之后,当时政府即已大规模建立医院,没有必要再走一遍西方国家走过的弯路,这是走回头路。

     一些人杜撰出“当前全球224个国家和地区,医师没有自由执业权的只有朝鲜、古巴、中国”的段子,来说明“自由执业”是多么的大势所趋,这是可笑的。事实上,古巴是全球医疗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其“无国界医生”享誉全球,国民健康水平在同等经济水平的国家中遥遥领先,预期寿命超过美国。编造出这样的例子,恰恰说明“自由执业”和医疗卫生体系的绩效无关,没有自由执业的国家,如德国、古巴,其健康绩效恐怕还要比允许自由执业的美国高出不少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江宇

     ■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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