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家】药价改革,“两只手”都要想明白
2015/7/10 医药经济报

    

     鲁抗医药市场部负责人

     距取消绝大多数药品政府定价政策正式实施已过去一个多月,改革的市场化思路,符合“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精神,有利于实现医药市场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促进合理用药,减轻医保负担。

     药价改革考验的是市场的理智和监管的责任,由此需要市场竞争中的制药企业理性对待和规范经营,需要履行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公开行政,监督到位。

     无形之手:

     需更理性、更规范

     通过市场竞争、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医药工业近十年来的迅速发展有目共睹,大部分制药企业已经享有向社会提供“质优价实”药品的信誉。

     过去,药价政策的束缚,制约了不少优质品牌制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正因为药品最高限价监管政策放开,对优质品牌制药企业是最为有利的,制药领先企业应该克制获得不合理高利润的冲动,合理涨价、有序竞争,继续承担好服务大众卫生保健,保持市场良好形象的社会责任。

     如何发挥价格市场化定价的“有形之手”的有效作用,关键在于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

     首先,应培育市场竞争的理性体系,放开市场准入,打破垄断壁垒,形成多主体竞争的市场供给结构;其次,药品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价格改革的决策应该科学规范,不能让各地“盲目和糊涂”地试点。由此,才能避免药品价格政策“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漩涡,也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有形之手:

     应更公开、更到位

     此轮药价改革后,政府监管责任“涨声”响起来。取消前置的药品政府定价,需要政府对药价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管力度和标准更强、更高,需要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合理稳定。

     正如相关政策所明确:完善药品分类采购机制,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同时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目前,药品流通市场中存在的部分价格虚高或虚低、不同区域的价格歧视等价格欺诈现象依然频出。其实,政府的监管制度早已具备,例如2001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列出了多种价格欺诈行为,但由于监管执行落实不力,政策形同虚设。

     要完善药品价格监管措施,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健全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和公开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让一切在透明的基础上有效改革。药品作为商品的基本属性,其价格可以由市场来决定,但其更具公益性的特殊情况难以完全由市场来消化,还需政府完善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机制和监管责任,确保既纾解群众对涨价的焦虑,又避免企业的不规范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药品价格改革之后的价格秩序,是检验改革成效的一纸试剂,市场化改革的“无形之手”要理性,完善监管措施的“有形之手”要到位,必须明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在“简政放权、依法治国”的新环境下,完善监管措施的“有形之手”更要主动担当,这样才能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才能让新医改难题不再犯难,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

     ■编辑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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