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江西药品集采方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5/10/15 医药经济报

    

     10月15日,江西发布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意见征求至10月23日截止。方案体现了江西对抑制药价的渴望,通过取全国低价的限价方式压低价格,但方案中最核心的分组方式,分为两组,却未定具体规则,令人浮想联翩。

     序号

     投标厂家数(家)

     进入商务标评审数(家)

     1

     3

     2

     2

     4~6

     3

     3

     7~9

     5

     4

     10~14

     7

     5

     15家及以上

     50%入围(四舍五入)

     按上表入围关系确定入围名单后,如果纳税地在江西的企业,入围不足2家的,按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补足2家入围商务标,不占其他企业进入商务标指标。这是赤裸裸地保护本地企业,最多可使两家本地企业进入商务标。

     ●商务标

     采用技术标评分划分为两个竞价分组(分组规则未定),取最低2个药品拟中标,此处需要注意两点江西“土政策”:

     -中标价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中标(挂网)价中最低中标价和次低价的平均值,不满足上述价格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同品规,第二竞价组的拟中标价高于第一竞价组的最低拟中标价的,按第一竞价组的最低拟中标价调平,企业不接受的,视为放弃中标。

     方案在此处露出了可怕的一面,取全国较低价格(最低与次低的平均值)作为招标限价,而不是最低价,似乎想避免被戴上“唯低价是取”的帽子。两个竞价组之间的价格制约,也合情合理,防止高低质量层次之间出现价格倒挂。

     作为最核心的招标要素之一,分组规则未确定给广大同行增加了一丝担忧。目前各省公布的采购方案,基本分为2~3个层次,偶尔4个层次。但两个层次的分组,究竟什么属性的药品会被划为第一组非常关键。过了专利期、首仿药品厂家估计最为焦虑。此外,鉴于方案体现了对本地企业的格外关照,不排除在第一组中会出现有江西地产药品的特色(如中成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获得省一级奖励的品种(或企业)或将进入第一组。

     笔者猜测,这个棘手且敏感的规则仍处于各方博弈中,江西方面显然不想再拖下去(毕竟11月开标的deadline就在那里,时间所剩不多),先征求其他部分意见,留给政策制定者再三考虑后才会公布。

     5.直接挂网采购:分为不限价直接挂网和限价挂网两种方式,以市为单位组建采购联合体方式议价。

     ●不限价挂网

     【采购范围】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不制定限价,符合资质的直接挂网,纳入《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目录》。

     【采购方式】 由各联合体或者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求与药品供应企业动态议价采购。

     ●限价挂网

     【采购范围】 未列入《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纳入“双信封”招标采购但竞价分组后不足3家的药品。给很多未进入以上采购范围的药品一个生路,但条件是限价取全国最低。

     【入围规则】 企业在限价范围内报价,符合限价要求的纳入《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目录》。

     【限价原则】 主要是2011年以来全国各省目前正在执行的最低中标价,并根据最新情况实时动态调整。此处限价已经不是较低价格而是最低价格。

     【采购流程】 《入围目录》→采购联合体《议价采购目录》→议价→形成《联合体采购目录》→签订合同→缴纳保证金→采购、配送、回款……

     1.采购方式:以设区市为采购联合体→制订联合体采购目录与议价规则→采购→……

     2.制订联合体采购目录:各联合体在全省中标(入围)目录中,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计划和相关政策、要求,确定联合体采购目录,目录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和数量。这里有个隐藏的问题,由于目录是联合体制订的,其中包含采购数量,那么采购数量如何在联合体中落实?难道靠联合体来分配采购、销售数量?实际情况是采购容易制订计划,但销售不可预期哦。

     3.联合体议价规则:

     【议价程序】 联合体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发布集中议价公告,明确联合体成员、议价目录、议价原则、议价时间、议价方式、联合体议价用户等。议价主体与生产企业网上议价,最终确定联合体采购目录。

     【议价原则】

     -《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原则上不再议价,但既然不再议价,写到议价原则中干嘛。在中国,“原则上”几乎等同于“原则可以研究调整”。此条原则需注意,别忽视,毕竟招标品种占据大多数。

     -限价挂网采购药品的议价结果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和企业报价。这条规则简直是画蛇添足,限价既然制订出来并且在网上议定,议价双方都在此限价范围内议定,怎么有可能超过限价?多此一举,建议删除。

     -常用低价药品议定价格不得高于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扣除加价率的价格。低价药按7号文的精神,是直接挂网采购,顶多由交易双方自行议价。此处竟然规定了议价的上限,显然与相关文件精神不符,与低价药制度的制定初衷不符。

     -经济技术标分值作为各联合体带量采购和议价谈判的主要依据。在议价规则中,把此条“主要依据”放在最后,可见连规则制定者本身都不相信联合体会将技术标分值作为主要依据,更别提能够真正带量了!

     【议价方式】 议价采取人机对话方式进行,人机对话是由议价主体结合企业报价、最高限价及临床使用量等信息,各联合体的第1次议价需在全省规定时间内完成,此后由各联合体或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网上动态议价。

     这里需要明确一个重要的界定:究竟是临床使用量还是实际采购量?前者几乎不可能在议价时确定,但是采购量可以确定。如果能够按临床使用量确定当然极好,几乎帮各大厂商的销售提前承诺了销量,但可能吗?建议修改。

     【履约保证金】

     生产企业按每个品规5000元标准收取,每家企业收取最高金额为5万元。

     配送企业按选择配送设区市的数量缴纳履约保证金。按每个设区市(含省属)1万元标准收取,每家配送企业收取最高金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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