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药政】新版GCP中心化监查强调提高效率
2017/5/17 医药经济报

    

     ICH E6 R2对中心化的监查给出了具体的说明。ICH E6(R2)这个部分的修改,是在引入质量风险管理之外的另一个最重要的修改。

     这个修改与美国FDA颁布的“A Risk-based approach to Monitoring”指导原则相呼应,不但强调中心化监查的作用,而且给出了中心化监查的定义和方法。这也与前文(点击阅读)提到的风险管理相呼应,让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更专注于影响试验可靠性的因素上,也就是决定试验成败的数据上,提高临床研究的效率。

     着重关注的内容

     例如,在ICH E6(R2)中提到:“申办方应该优先采用系统的、基于风险管理的临床研究监查方法。监查的程度和方式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采用不同的监查方式来保证监查的效率和效果。申办方可以现场监查、现场监查和中心化监查的结合,或在合理的情况下只采用中心化的监查的方法开展临床研究。申办方应该对监查策略确定过程进行书面的说明和记录。”

     对中心化的监查也进行了定义:中心化监查是以一种实时的方式,由合格的、接受过培训的人员(例如数据经理、统计师)对收集的数据的进行远程评估。中心化监查可以提供额外的监查能力,能够作为现场监查的补充,减少现场监查的次数和程度,帮助鉴别可靠的数据和不可靠的数据。对进行中心化监查的人员合格性提出了要求。

     实际上,FDA在提出中心化监查以前,临床研究专业公司的数据管理部门一直都在进行中心化的监查。数据管理人员通过edc系统,及时审阅数据、提出疑问,研究者及时解答疑问、关闭疑问、保留稽查轨迹,这就是一种中心化的监查。在中心化监查广泛推广以后,合格的CRA也会参与到中心化监查中。医学监查员也会从医学角度进行中心化监查。

     同时,ICH E6(R2)还给出了中心化监查应该着重关注的内容:

     a)鉴别缺失值、不一致数据、离群值、未预期的变异性缺乏、方案偏离。

     b) 查看数据的趋势,例如范围、一致性、中心内及中心间的变异性。

     c)对从中心收集和报告数据的系统性错误或严重错误进行评估,以及可能的数据造假

     d)分析中心特点和总体的表现

     e)选择中心和程序,进行有因的现场监查。

     监查计划的具体要求

     ICH E6(R2)对监查计划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申办方应当考虑风险因素,制定监查计划来确切保护受试者、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监查计划应该包含监查策略、监查工作的各方责任、不同的监查方法及采用各种监查方法的原理。监查计划应当强调关键的数据和程序,同时还要特别注意那些一般的临床研究中通常没有的部分,并提供相应的培训。监查计划要参考相关的法规和程序。”

     这说明了两个问题。首先,监查计划应该考虑到上文提到的中心化监查和前文提到的质量风险管理;同时也要大家注意,监查计划虽然没有在ICH E6(R2)的第8个部分列出,但已经成为临床研究的一个必要文件。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临床研究没有监查计划,或监查计划内容与ICHE6(R2)中的规定不符合,就可能成为一种违反GCP的行为。FDA“A Risk-based approach to Monitoring”指导原则中也提到了监查计划的具体内容,与ICH E6(R2)的内容基本相同。可见美国FDA对ICH的影响力是很大的。

     ICH E6(R2)还对方案违背的处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ICH E6 R2指出: 如果发现有不依从的情况,并且对受试者的保护和研究结果的可靠性有严重影响或有潜在的严重影响,申办方应该对根本原因进行分析,并且实施合适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对临床研究中不依从的情况,要做归因分析。这一点也是与美国FDA“A Risk-based approach to Monitoring”指导原则相呼应:“如果发现严重的方案违背,一定要做归因分析,并对监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适当的预防、纠正措施。”

     ■编辑 余如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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