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AR报告趋多,临床研究如何维持盲态?
2020/7/1 19:37:18 医药经济报

    

     根据2020版GCP的第四十八条(一),申办者收到任何来源的安全性相关信息后,均应当立即分析评估,包括严重性、与试验药物的相关性以及是否为预期事件等。申办者应当将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pected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SUSAR)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还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SUSAR。

     对于“双盲”临床研究而言,报告SUSAR就意味着“破盲”了。因为与研究药物可疑相关的才是SUSAR,一旦被报告为SUSAR,就说明这个受试者使用的是临床研究药品,而非对照药或安慰剂。

     “SUSAR报告”与“盲态维持”是硬币的两面。过多的SUSAR报告,意味着过多的揭盲;而过多的揭盲,则影响临床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SUSAR报告会越来越多

     ICH E2AⅢD提到,单个“破盲”其实不会对临床研究的整体造成影响,但在同一段落中也强调要尽量“维持盲态”,尤其对研究者保持盲态。不过,ICH E2A并没有给出具体维持盲态的方法。

     而在监管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SUSAR的报告会越来越多。从临床研究的保守性特定来看,多报总是无过的,少报就可能是一个与受试者安全性相关的严重事件。

     SUSAR,顾名思义就是可疑相关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首先,各种原因导致的住院时间延长,都符合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Reaction,SAE)的定义。对于一个住院时间稍微延长的病人,就会被作为SAE报告。如果研究者不能排除不良事件与研究药物的相关性,判断为“可能相关”,就会被认为是“相关”。而对于是否为“非预期”的不良事件,一般申办方会参照研究者手册中描述的情况。如果是研究者手册中没有列举的不良事件,只要这个不良事件与研究者手册中的描述不完全一致,都会被认为是“非预期”的。这样一来,SUSAR就会很多,也就不可能是对单个病例的揭盲了。

     “维持盲态”很重要、受重视

     毋庸置疑,过多的揭盲势必影响临床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2020年6月底,中国临床研究能力提升与受试者保护高峰论坛(CCHRPP)组委会联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召集行业专家成立工作组,参照ICH-GCP-E6(R2)、2020版GCP、ICH E2B(R3)《安全性消息处理和个例安全性报告技术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等文件,形成《临床试验安全性报告工作指引(试行版)》,供业内同道参考。

     该工作指引4.9“盲态要求”中指出:“对于设盲项目,申办者发送 SUSAR 报告时,应该特别注意在整个递交过程中保持盲态;特殊情形下(如紧急揭盲),可以根据双方约定通报相关方。”实际上也是在强调维持盲态的重要性。

     SUSAR报告必然“破盲”?

     让我们回顾一下SUSAR报告的具体过程。

     对于一个双盲的随机对照的临床研究而言,当申办方的药物警戒部门收到研究者发过来的SAE报告,而且研究者判断该SAE与研究药物可疑相关时,药物警戒部门会对是否为“非预期”进行判断。

     如果认为是“非预期”的,就需要进行“揭盲”,看是否是研究药物引起的。如果不是研究药物引起的,就不作为SUSAR报告给药监局和卫健委。

     当然,申办方有义务告知对照药的MAH单位,并由对照药的MAH单位进行报告。同时,申办方也会按照GCP的要求,将SUSAR的报告递交给所有参与临床研究的研究者和相关的伦理委员会。

     这样一来,当那位最初报告SAE的研究者收到同一受试者的SUSAR报告时,就知道这个受试者是在研究药物这一组了。也就是说,对于这个研究者而言,这位受试者的信息已经“破盲”了。

     或可区分“盲态人员”和“非盲人员”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此,业内人士也进行过许多讨论。

     有人认为,对于“双盲”的研究而言,可以在不揭盲的情况下,将SUSAR报告给药监局和卫健委。但药监局和卫健委不一定认可这种盲态的SUSAR报告。因为这种盲态的报告,不符合SUSAR的定义。

     也有观点认为,申办方药物警戒部门的人员可由“盲态人员”和“非盲人员”组成。“非盲人员”将揭盲后的信息报告给药监局和卫健委,而“盲态人员”将盲态下评估的SUSAR报告分发给所有参与该项目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

     这样,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可能会收到一些“错误的”SUSAR报告,这些报告实际上是对照药或安慰剂组的。但是,从临床研究的保守性的特点来看,多收到一些报告,会增加研究者对研究产品安全性的警觉,总是无害的。

     因此,这也许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将“揭盲”的信息报告给药监局和卫健委,而将“盲态”的信息报告给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

     当然,如果出现了严重的安全性问题,研究者需要破盲的话,那还是要破盲的。为了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遵循临床研究的破盲程序,对个例患者进行破盲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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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余如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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