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不可错过的新书之一
2019/2/18 13:34:54 笔记侠
本文为中信出版集团出版书籍《非对称性风险》书摘。笔记侠作为合作方,经授权发布。
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 | 畅销书《黑天鹅》《反脆弱》《随机漫步的傻瓜》的作者。塔勒布的“不确定性”系列丛书已被译为36国语言在全球发行。
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是我们这个时代伟大的思想者之一。当今令人敬畏的风险管理理论学者,被誉为拥有“罕见的勇气与博学”。塔勒布倾其一生研究不确定性、概率和知识的问题。
封图设计 | 子墨责编 | 嘉琪
第3207篇深度好文:5668 字 | 8 分钟阅读
读书笔记?思维方式
本文优质度:★★★★★ 口感:芝士年糕
笔记君说:
万事有风险,事前先慎虑。如今,人们的风险意识非常强烈。
但前些年,许多中国人都低估了社会发展的风险概率,对形势走向往往过于乐观,以至出现大量高杠杆的举动,导致全民浮躁与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楼市股市低迷,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美经贸摩擦无疑给中国人上了一堂生动的全民教育课。
接下来,跟随笔记侠走进今天的文章,了解非对称性风险的知识吧。以下,尽情享用~
“黑天鹅”事件意指不可预知的事件,通常会对市场带来不可磨灭的负面反应。《黑天鹅》的作者塔勒布在新书《非对称风险》中说到,“风险共担”有助于解决类似“黑天鹅”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层面的(包括个人或者集体所遭遇到的)不确定性事件。
那些在“风险共担”中存活下来的个体或者集体,证明了他们抵御“黑天鹅”事件的韧性,我们如果人为地排除“风险共担”,就会破坏这种筛选机制。
在一个符合“风险共担”的系统中,自我牺牲很可能是很关键的一个理念。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集体或者更高层级的个体能够存活下去,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成王败寇”的游戏。
一、人类历史中的对称性原则
直到最近的知识化浪潮到来之前,以“风险共担”为核心的对称性始终是有组织社会的主要规则。
事实上,早在人类出现以前,这一规则就已经广泛适用于高度进化的自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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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来说,自然界必须有这种对称性法则,否则,就会出现类似于“向无辜者转移风险”的行动,从而导致自然界的系统崩溃,乃至生物大灭绝。
其实,古往今来,我们人类的任何一条法律、任何一项教谕,都是基于“对称性”原则的,我们试图纠正不平衡或弥补非对称性。
约3800年前,汉谟拉比将他颁布的法典镌刻在石碑上并放置于古巴比伦中心的公共场所,其目的是让所有识字的人都能读到这部法典,或者经由他们念给不识字的人听,以便共同遵守这部法典。
这部法典共包含282条法令,被认为是人类现存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至今广为人知的一条法令是这样的:“如果建筑师建造的房子倒塌了,并导致房屋主人死亡,那么建造房子的建筑师应该被处死。”
其中的道理其实与金融交易员是一样的。
建筑师(或者交易员)隐藏风险的最佳地点就是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他们试图掩盖那些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的罕见事件的脆弱性,并且随时准备在事件崩溃到来时远远地躲开。
古往今来,人类的任何一条法律、任何一项教谕,都是基于“对称性”原则的,但实际上,非对称风险一直存在于人类历史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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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勒布提出:
人们在面对非对称风险和外部压力时,只有践行“风险共担”的原则,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以应对不确定性。
二、不确定性以及公平性的问题
不确定性中的公平性问题,为我们指出了“风险共担”的核心概念——非对称性。于是问题就变成了:交易中的双方可以存在多大程度的信息差呢?
古代地中海地区的人们,包括部分现代人,都倾向于安提帕特的观点。然而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世界里,他们普遍提倡“买者自负”的原则,这其实是一种新的观点,暂未具备普遍意义。
西塞罗的两位斯多葛派学者曾经讨论过,“如果一个人明知他销售的葡萄酒已经变质,他应该告诉他的顾客吗?”
事实上,经过几个世纪的尝试,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浮现在我们眼前。我们并不一定要通过更强的监管来要求卖方披露更多信息,侵权法以及买家对卖家欺诈行为的追溯,迫使卖家自觉地提升了产品信息的透明度。
侵权法的存在迫使卖方更深地参与到“风险共担”中,也正因为如此,侵权法被许多企业责骂和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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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侵权法也有副作用,它只适用于相对成熟的市场环境和相对理性的买卖双方,否则就可能引发以营利为目的的诉讼游戏。在接下来我们将要谈到的就医案例中,我们会发现侵权法被滥用了。
伊斯兰教的法律,特别是管辖交易和金融的法律,对于我们来说很有参考意义,因为它部分保留了早已失传的古代地中海和巴比伦地区人们处理类似问题的司法实践—我希望沙特王子读到这里不要信心爆棚。
它融汇了希腊罗马的法律(就像闪米特人的法律,受到了这一地区最古老的贝鲁特法的影响)、腓尼基人的贸易规则、巴比伦的立法体系以及阿拉伯部落的商业习俗,同时它也成了古代地中海文明和闪米特人思想的宝库。
因此,我把伊斯兰教的法律看成一座有关交易对称性思想的博物馆。伊斯兰教的法律确定了“加拉尔”(gharar)原则,人们如果严格执行该原则,就足以制止任何一笔交易。
加拉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术语,而且在英语中没有对应的词。它的含义包括不确定性和欺诈。
我个人的理解是,加拉尔超越了买卖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而要求买卖双方所面对的不确定性必须相等。
简单来说,在一个随机过程中,交易双方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是一样的,因此该交易就符合加拉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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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加拉尔原则认为如果买卖双方面对的不确定性是非对称的,那么其中承担不确定性较少的一方即犯有盗窃罪。这个原则是这么总结的:
交易中不能由一方享受确定性的结果,而由另一方承担不确定性的结果。
和其他所有法律一样,伊斯兰教的加拉尔原则也有不足之处,那就是它不像安提帕特原则那样向交易中弱势的一方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如果某方在交易全过程享有确定性,那么他是违反加拉尔原则的,但是如果不确定性以一种较弱的形式出现。
比如有人知悉了一项内幕信息,但他无法据此判断其他人是否知道,也无法因此而确切地预知未来的价格走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没有违反加拉尔原则。
因为除了真主以外,没有人能够提前知道未来的价格,因此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即便一方掌握了内幕消息,交易本身仍然存在足够的不确定性。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销售明知已经变质的葡萄酒是违反加拉尔原则的,因为葡萄酒变质是一个一方已知的确切事实,而向罗得岛上的买家隐瞒其他船只信息的粮食商人却没有违反加拉尔原则,因为他所掌握的信息尚不足以明确其他船只到港以后的粮食价格。
三、交易中的信息共享
犹太教的道德规范在处理有关交易透明度的问题上,更倾向于安提帕特而不是第欧根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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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为在交易过程中,不仅应该披露商品的全部信息,而且卖方还有责任披露他的全部真实想法。
所罗门·依撒克(ShlomoYitzhaki)是中世纪的一位犹太拉比,人们尊称他为拉什(Rashi),他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瓦·萨夫拉是一位生活在3世纪的巴比伦学者,同时他也是一位活跃的商人。
有一天,他在市场上出售一批货物,当他安静地做祷告的时候,一位买家正好经过,他给萨夫拉出了一个价格,但萨夫拉默不作声(其实他是在做祷告),他便又给出了一个更高的价格。
但是萨夫拉拒绝了第二个更高的报价,他认为自己应当按照对方最初的出价完成交易。
现在问题来了:萨夫拉有义务按照最初的价格卖出自己的货物吗?还是他可以接受那位买家第二次给出的高价呢?
这样的故事在现实交易中既不荒唐也不罕见,我在当交易员的时候,常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而且我会采用故事中瓦·萨夫拉的做法。
请先回忆一下前文所讲述过的贪婪的销售员。有时候我会向买方出价5美元,但是交易是通过销售员完成的,交易员本身并不直接接触客户,销售员经过一番“勾兑”之后会回来告诉我,他已经把价格提高到5.1美元了,这额外的10美分让我很不舒服,对于做生意来说,这种行为绝非长久之计。
万一这位客户后来发现我当初的要价其实是5美元,我该怎么办?我内心承受的羞愧感,既没有得到补偿,也无法被消除。
如果我按照这个更高的价格和客户成交,那么这就相当于趁着其他船只还未进港,赶紧把粮食高价卖给饥饿的罗得岛人。
现在回到瓦·萨夫拉的故事,如果他以高价将货物卖给这位顾客,而之前他刚刚以原先的价格把相同的货物卖给另一位顾客,而这两位顾客碰巧相互认识,或者他们俩本来就是同一位顾客的代理人,那该怎么办?
从道义上来看,并没有这样的要求,但是为了免除自己的内疚和负罪感,最好的办法就是向买家披露包括自己动机在内的全部信息。
四、复杂系统中以及
在现实世界的理性
事实上,那些所谓的信仰通常极具说服力,可以使我们避免做出威胁系统生存的事情。
即使上述信仰需要迷信来支撑,它们也没有违反理性的原则,在技术上反对这种迷信反而阻碍了进步。如果迷信是通往遍历性的必由之路,那么就继续迷信吧!
让我们再来看看沃伦·巴菲特的故事。他的成功从来都不是依靠复杂的成本收益分析赚来的,恰恰相反,巴菲特只是建立了一个非常严格的筛选体系,只有通过筛选的项目他才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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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经说过,成功人士和真正的成功人士之间的区别就是后者几乎对所有投资机会说“不”。
我的观点与之类似,我们的大脑必须习惯于对尾部风险说“不”。许多方法都可以赚钱,且完全不必触发尾部风险。
同样地,许多方法可以拯救世界,完全不必使用那种会导致系统脆弱性和未知风险的复杂方法。
每当我听到有人说“我们必须要承担风险”的时候,我立即就能判断出这话绝对不是一个从市场波动中幸存下来的交易员所说的,多半出自金融学教授或银行家之口。
正如我们经常看到的那样,这些银行家总是拿着别人的钱去冒险,而且结局大多是爆仓和毁灭。
事实上,拒绝那些标新立异的“伪先进”技术并不需要很大的勇气和很高的成本。
我就心安理得地做着一些在别人眼里“杞人忧天”的事情,因为我很清楚,我对那些尾部风险近乎偏执的审慎态度只要做对一次,就足以挽救我自己。
所有的风险都不相同。比如,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说“埃博拉病毒成的死亡人数比在自己家的浴缸里淹死的人还要少”,或者是其他类似的基于所谓“证据”得出的说法。
这类问题你的祖母会很容易理解,但是对于那些半吊子学者来说却是难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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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不要将倍增的、系统性的胖尾风险和不倍增的、特殊的薄尾风险相提并论。
回想一下我之前提到的一个人死亡与其他人死亡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启示:
我们需要关注那些后果和影响的波及范围超出其本人的系统性效应。
我们再来刷新一下记忆,随机事件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平均斯坦和极端斯坦。
平均斯坦是薄尾的,并且受影响的个人不会再波及其他人;而极端斯坦从定义上来看,会对较大范围的人群造成影响。
因此,极端斯坦具有平均斯坦所不具备的系统性影响。可倍增的风险,比如流行病,总是来自极端斯坦。它们可能并不致命(比如流感),但仍然属于极端斯坦。
更专业的说法是:来自平均斯坦的风险会受到切诺夫界的限制。
我们举个例子来解释切诺夫界:
在人口总数和浴缸数量不变的情况下,美国淹死在自己浴缸里的人数在下一年度翻倍的概率将会是几万亿分之一。但是美国死于恐怖主义袭击的人数在下一年度翻倍的概率就不能这样计算了。
记者和社会科学家近乎病态地沉溺于上面那种无知理论不可自拔,尤其对那些坚信回归分析和图表展示是解释问题的可靠方式的人来说更是如此。这些人只接受过基于平均斯坦的训练。
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诸如“和金·卡戴珊睡过的人比死于埃博拉病毒的人还要多”这类耸人听闻的新闻标题,或者还有的新闻说死于家具事故的人比死于恐怖袭击的人还要多。你的祖母基于生活常识的逻辑推理将澄清这些胡扯的新闻。
仔细想想吧,绝对不可能有 10 亿人与卡戴珊睡过(女的算上也不够),但埃博拉病毒由于倍增效应而大范围流行并造成 10 亿人死亡的概率却不一定是零。
或者我们再举一个非倍增的例子,比如恐怖分子污染水源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事件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恐怖主义致死人数比较低是因为人们提高了警戒(我们会在乘客登机前进行安检,以筛查可能混迹其中的恐怖分子)。
如果有人以恐怖分子袭击概率低为由认定这种警戒是多此一举的,那么他其实犯了逻辑推理的错误,毕竟恐怖分子和你的浴缸不同,后者不会主动杀人。
我一直感到非常困惑,为什么上述观点对于很多“科学家”(包括政策制定者)来说难以接受,而对于另外一些人,比如概率问题专家保罗·恩布雷希特来说,却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恩布雷希特的研究方向是概率论的一个分支:极值理论。
我把这群研究者戏称为“极端分子”,原因是他们像我一样,专注于极端事件的研究。
但是,恩布雷希特和他的同事只关注极端事件,而不关注一般事件。请注意不要把他的理论与极端斯坦相混淆,他们研究极端事件的发生,既包括极端斯坦也包括平均斯坦,只不过平均斯坦比极端斯坦温和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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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通过广义极值分布给发生在“尾部”的事件分类。事实上,越是落在“尾部”区域的事件就越是清晰可见。而且用概率描述一个事件远比用文字描述更简洁明了。
五、写在最后的话
除了上文之外,我们还有许多关于“非对称”的问题需要思考,比如:
为什么历史学家撰写的历史书中,总是充满了战争而不是和平,人类历史的大多数时间难道不是和平时期吗?
为什么你在经济和宗教方面获取的免费信息对你的帮助几乎为零?
为什么我们都崇拜那个反叛罗马帝国失败的迦太基英雄汉尼拔?
尽管雇用了一批能干的人,为什么一个公司瞬间就倒闭了?
对于个人而言,到市场去亲历“风险共担”,意味着将体验到:人类的正义理想、个人的荣誉感、自我牺牲精神,以及其他事关人类生存的最宝贵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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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风险共担”意味着你必须坚信“实践出真知”,而且“实践是获得真理和获悉真相的唯一途径”。
这是本文需要谨记的法则,这条法则有助于你认清当今世界上许多分歧所带来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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