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2017/9/29 16:56:47【第680期】 中国禁毒

    

     9月28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员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修订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禁毒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石泰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石泰峰同志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副主任、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常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等55人参加会议,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自治区禁毒办主任、公安厅副厅长高振宇列席会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元德对《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进行了说明汇报。

    

    

     《禁毒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同时,对建立禁毒协会和禁毒基金会作了鼓励规定。二是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禁毒宣传义务,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和考试内容,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教育列为培训内容;三是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种植、加工、贩卖毒品原植物,并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娱乐场所经营者在毒品管制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麻黄草采集、买卖、运输管理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建立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戒毒、社区康复有效衔接的戒毒管理服务机制,将社区康复决定机关扩大至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对拒绝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行为,可以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六是建立了禁毒监督保障机制,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禁毒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同时废止。下一步,全区贯彻落实《禁毒条例》的相关工作将陆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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