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毒品还敢运?!为了220元运费,一女子获刑15年!
2018/10/11 19:30:26【第967期】 中国禁毒

     近日,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燕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燕曾因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服刑完毕而出狱。2017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燕在汕尾市城区某出租屋与一名叫“歪头”的男子见面。该男子将一袋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大布袋交给被告人黄某燕,委托其将该毒品运输到海丰县某镇某公寓,并支付了被告人黄某燕运输报酬220元,同时将一辆二轮摩托车提供给被告人黄某燕驾驶。

     被告人黄某燕拿到上述装有毒品的大布袋后,也将刚与“歪头”购买用作自己吸食的3小袋毒品)一起装入该布袋,并驾驶该摩托车开往海丰县某镇某公寓。2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黄某燕将上述毒品运输至该公寓后,在准备与人接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大袋(重199.3克)及3小袋(共重2克)。

     海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99.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被告人黄某燕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运输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每位公民都应当经常学法知法,谨记毒品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否则,必然会因毒品犯罪而受到法律的严惩,到时悔之晚矣。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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