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究竟怎么对待富人?从严治富、鼓励致富与依法治富 || 秦朔脱口秀
2016/12/23 秦朔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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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朔/文

     中国一直在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说的很明确,当官发财两条道,要当官你就不要发财,要发财你就不要当官。最近三年左右时间,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的消息,依照党纪国法查处了多少案件呢?超过100万件。查处了多少人呢?超过100万人。我们还有“天网行动”,跑出去的贪官污吏要抓回来,现在已经抓回100多个,去年抓回来的第一次超过跑出去的。

     党纪国法都在加强吏治,加强廉洁,那么社会方方面面的阶层是不是也要对自己严格要求一点?习总书记讲“富者累巨万,贫者食糟糠”这种情况在中国绝对不能出现,讲企业要讲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从这个角度看,就是要从严致富。

     从严治富有哪些具体措施?从税收体制改革的角度看,未来有6种税收要改,跟富人相关的是两种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怎么调整?对劳务收入为主的相对弱势的阶层,会有更多抵扣,比如说家庭教育、生二胎的支出,帮助你减轻税负。而资产性收入比较多的富人,资产信息会联网,税负会增加。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中国鼓励致富;但已经形成的资产财富,以前看不清楚的地方,未来会用探照灯看得更清楚,管理起来。由于全球都在打击侵蚀主权国家税基的逃税行为,所以想外逃和藏匿财富,也越来越难。

     最近我看到有媒体说,中国要大赦民营企业的原罪。我仔细读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确对保障民营企业提出了法治化、制度化的规定,比如要废除对非公经济不合理的规定;政府不得以换届为由撕毁条约;对一些发生太早的、讲不清的事情不溯及既往了;罪刑要法定,而不是凭主观想法随意定罪。当年重庆“打黑”,希尔顿酒店的老板,因为开了一个娱乐场所,娱乐场所里有一些色情淫秽活动,后来被查封了。而且把人家整栋楼给拍卖掉了,随意剥夺别人财产,这种情况今后是不允许的。

     随着整个中国国家发展理念对共同富裕的强调,新发展观包括对环保等等方面的重视,以及随着中国从严治党打击权贵资本,总体上来讲,正当致富的富人仍然是非常欢迎,但如果自身还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的话,未来的处理会进一步加强。

     最后,也要为富人说一句话,那就是今天中国整体的税负还是非常高的。天津财经大学李曙光教授甚至认为当前企业总的税负相当于“死亡税率”,就是如果完全按照这些规定企业活不下去。在从严治富过程中,如何在法定意义上降低企业税负,让它轻装上阵,这是非常重要的。

     【一句话点评】

     财富越多责任越大,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在也必将走上一条讲规矩,讲文明的道路。

     ——秦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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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税费负担过重拖累经济增长

     李炜光/文

     今年上半年起,我和冯兴元教授带领一个课题组,先后赴贵阳、武汉、杭州、大连等四个城市进行民营企业税费负担社会调查。期间我们召开了十几场研讨会,与100多位企业家座谈,填写和收回了数百份调查问卷,获得了一些基本数据,调查持续了一年,于近日在北京召开了信息发布会。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了几个以往大家都不太注意或较少涉及的问题第一,企业家选择频次最多的两种最不合理的税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与房产相关的税,这类“不起眼”的税在征收过程中给企业家带来了较大的困扰;第二,企业家普遍认为征税程序和税制设计等因素对企业的影响超过税率;第三,企业家认为税收负担很重和较重的比例很高,达到87%,认为税负可以接受的仅占8%,认为较轻和很轻的仅占1%,反映出我国总体税负水平可能已经严重拖累了企业经营;第四,在回答税负占营业额的比重多少为宜的问题时,有40%的企业认为应该占到10%以下,56%的企业认为应占到10%至20%之间。这说明,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税费负担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是对过重的税费征收的一种委婉的抗议。

     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率是多少呢?应该在接近40%的水平上。因为我国的宏观税负接近40%,按大口径计算或超过40%,而我国税收有90%是由企业交纳的,个人交纳部分不足10%。又由于占总额51.43%的税收是由民营企业交纳的,换句话说,民企纳税一点不比国企少。说我国民企税费负担率接近40%,并非是不靠谱。

     40%或30%的税负对企业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死亡,或可以叫“死亡税率”。因为在我国,除新兴行业以及金融等领域外,大部分企业的利润率都不到10%,30%到40%的税费负担足可以导致大多数东部沿海加工业企业处于困境之中,甚至亏损倒闭。

     如果用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中的“总税率”指标来衡量我国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可以得到同样的印象。总税率是指企业的税费和强制缴费占商业利润的比例。2013年,我国企业总税率为68.7%,不仅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也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泰国和南非,仅略低于巴西。这之后的2014年和2015年,中国继续维持在68.5%和67.8%的高水平上。近年来国外机构加强了对中国税负问题的分析,相关信息的披露都说明中国企业税费负担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Undata公布的2013年世界主要国家的企业生产税和所得税占增加值的比重,中国是22.9%,其他国家只在3%—13.1%之间。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2013年主要国家非税收入占政府收入比重,我国为42.8%,也把其他国家远远甩开。中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呈负相关关系,长期实行重税主义的后果,就是经济动力和活力的下降。种下重税主义的因,就等着收经济下跌的果。中国传统社会就是这么个规律,天下本就没有什么新鲜事。一个刚刚增长了20多年的新经济体,本不该这么快就进入经济下行期的。试想,如果把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降到国际平均水平线上,将会释放出多大的企业活力和经济供给能力呢?这不就是“供给侧改革”的要旨所在吗?

     总的来说,我国的财政和税收制度,要有利于而不是有碍于国民创造财富(生产);要有利于而不是有碍于国民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消费),要有利于而不是有碍于物流的畅通和商品交易的实现(流通),要有利于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不是向贫富两级分化(分配)。我国经济增长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即我们克服中国“税制病”的意识和能力。

     我对中国税制的未来走向有以下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1、今年以来,我国间接税改革得到强力推进,但计划中的直接税改革相对迟缓,所以未来一个时段内,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以至遗产税等直接税改革将明显加快,并且将成为继反腐(规制政党)之后规制民间的一个主要手段,民营企业家和居民家庭将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10年未交个人所得税”、无税实现代际财富转移、存量财产无税等,都不再可能)。由此带来的一个真实问题是:直接税增加后,间接税如何减少?之所以说它是“真实”问题,是因为减税最难(如小微企业减税有优惠政策,但也有一些政策同时要求企业满足享受这些政策的条件,这使得一些企业最后选择放弃了享受该政策的机会)。

     2、自资源税开始,中央的部分治税权将“下放”给地方(地方政府或地方人大?仍有争议),这样做有利于地方建构那些支配权归属于己的主体税种(房产税、遗产税等税的设计和运作);有利于按照民主和法治的理念,建构现代国家内部地方政府和地方代议机构的权力配置关系;有利于推进迟滞已久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地方人大财政预算职能的进一步完善(这本来就应该是地方人大最重要的职责所在)以及国民预算参与机制的自发形成。这只是一种可能性,目前体制还不存在这样的空间,或者说空间很小,这明显限制了我国向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转型。

     3、税负调查很容易把我们的眼界限制在税负的轻重问题上,其实这不是调查的全部目的,而应该是透过税负轻重看到更深层次的问题。历史上很多学者都指出,征税的最重要问题是必须得到主体纳税人群的同意方可征收,“无代表权则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因此,税收的“轻”与“重”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现代税收无论是轻是重,都要经过一定程序,由纳税人与征税者之间的博弈决定,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建立一种用税收联结起来的纽带,这种税收协商更为重要。特别是在社会分化之后,比如个人所得税目前的超额累进分级,就特别不利于中产阶级的形成。在我国,中等收入者阶层一直很不稳定,而且分化非常严重。税收政策应该有利于中产阶层的形成,如果有中产阶层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说话,就可能不会取消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15%的税率级次,使得中等收入者的税负从几百元一下就跳到几千元。在我们国家,富的太富,穷的太穷,中间夹着个不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这样的社会就不会很稳定,然后只好支付高额成本去维稳,最后影响社会的正常发展。

     4、用“自上而下”的思维主导财政体制建构过程,这使我国由财政体制而重归过度集权体制的可能性增大,降低了体制的问责和纠错能力。中国历史上发生过许多次财政改革运动(变法),这些变法总体上有两个特征:一是“变法不变政”;二是“挹地方而注中央”。变法不变政,使改革不能彻底,即使旧体制弊端已十分严重,依然可以到充分资源的培植;而挹地方注中央,则使得地方资源枯竭,势必演变成挹百姓而注政府,民生难以为继,王朝因此而颠覆。现代社会虽不至如此严重,但每当中央财政困窘的时候,财权、财力仍以各种名义集中于中央,导致地方财政出现巨大缺口,尾大不掉的“土地财政”就是这么来的,这样的体制安排最后必然走向重税主义,导致企业税负加重,最后影响经济增长的支撑力。

     所以我认为中国在建构“现代财政”体制的进程中,若想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影响,唯有实质性地推进改革,建立现代分权思维,万万不要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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