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朔评于欢案:这一地,破碎的文明 || 大视野
2017/4/3 秦朔朋友圈

    

     作者:秦朔 / 秦朔朋友圈:qspyq2015

     辱骂、凌辱、污辱、羞辱;乱刺、受伤、休克死亡;暴力催债、月息10%……

     这是《刺死辱母者》一文的关键词。滔滔舆情,至今不散。

     《刺死辱母者》刚成热点,就有读者留言要我评论。过去一周,几次想下笔又搁下,因为关于“事实”的各种说法频出,很担心陷入盲人摸象。但转念一想,即使掌握了全部事实,终究还是会有自己的态度和立场。与其陷入“不可知论”而回避,还是直抒胸臆吧。我能做的,就是将内心的思考一一道出,既不虚饰,亦不摇惑。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何时能成全民共识?

     “刺死辱母者”是一个动宾结构,刺死+辱母者。对“刺死”,如何认定和判罚?各界意见不一。但对“辱母”,可以说人神共愤。对人的尊严的践踏以及反抗,构成了这场愤怒的舆论风暴的情绪基础。

     生命何在,尊严就何在。康德说,“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它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不管每个人的个性如何,身心有无缺陷,也不管其对社会‘道义’价值有多大,他们每个人都拥有尊严。无论是尚未出生的胎儿,还是已经过世的死者,他们的尊严均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乔治·恩德勒)

     正因为人格尊严是其他一切人权的源泉,所以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维护就成为宪法的立宪原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法国宪法序言规定“保障人的尊严免遭任何形式的奴役和贬损是一项宪法权利”,《俄罗斯宪法》第21条规定,“任何事情都不得成为贬低个人尊严的理由”。中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请注意,《宪法》规定是“禁止用任何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的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即使犯错的人,违法的人,其人格权仍是宪法保障的主体,人格尊严仍受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2010年公安部曾发出通知,批评广东东莞公布涉嫌卖淫妇女照片以及武汉公布卖淫嫖娼人员姓名的执法方式,就是因为这种行为侮辱了人格权。侵害社会公序良俗应受法律惩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侵犯人格尊严。

     上述法律规定,为何在现实中常常形同虚设?人格尊严被权力、金钱、暴力所凌辱,反倒司空见惯?从乡村恶霸到城里流氓,从上级对下级的潜规则到校园欺凌,从拖欠农民工工资到强制孕妇流产,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到市容协管员暴力执法……

    

     于欢案一审判决书提到,“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然后如何如何。好一个“纠缠”,似乎和对人权的侮辱、践踏统统无关!

     这样的审批语言,以及警察在“纠缠”现场的不作为,其实都反映出一种“无意识”,就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在现实中不是什么硬约束。就算打了骂了欺负了,就算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暴力强索,也不过是“纠缠”,和人权沾不上边。

     如果要追问为什么保护人格尊严落不到实处的大问题,我想可能有三个原因:一是从宪法角度,人格尊严的保障缺乏可操作性,例如通过建立宪法诉愿制度与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宪法人格的尊严;二是受公权优位、重权力轻权利的传统影响,全社会尤其是公权力部门对个体人格尊严的认知不够,意识不强;三是受实用主义文化影响,个体一向被视为手段、客体、“可以任意替代的物”。面对“严打专政”的政治场景,“拆迁式发展”的经济场景,“拳头就是力量”的暴力场景,“分数就是一切”的教育场景,等等,人的权利和尊严显得软弱无力。虽然宪法保障人权,但“徒法不能自行也”!

     我曾在《人的觉醒与中国的再出发》一文中提出,中国最大的“敌人”是我们还没有实现人的觉醒、人的现代化,是大量愚昧、野蛮、不文明的思想状态和行为方式的存在,是我们每个人身上可能都带有的不文明印记。

     “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我们信仰什么呢?权力?金钱?武力?无论如何,不把人当成目的本身,而把人当成“达到任何目的的工具”,我们社会的文明基础将是异常脆弱的。对一个个人的随意侮辱,也是对一个国家的侮辱。

    

     有限责任不能被无限追索,

     何时能成商业共识?

     《刺死辱母者》讲述的,是一个和高利贷有关的故事。

    

     我读了多篇关于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论文。古之为政者和今天的学者,对高利贷的看法大致是一样的。

    

     高利贷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

     小农的赋税支付、吉凶婚丧时的急迫用度、荒歉和饥荒时的缺乏,都会导致高利贷。与破产流亡甚至填死沟渠相比,借高利贷总是有利的办法,有助于小生产者维持再生产及生活必需。在没有饥荒、战争、暴政等外来破坏性因素的影响下,只要收入较为稳定,小生产者对高利贷还能负担得起,如果收入稳定和增加,借贷风险会减少,利率便会趋向稳定及下降。宋代陈襄指出,“官司阿从豪民者,凡债负不问虚实,利息过倍,一切从严追理,则豪民必至兼并,小民有冤亡告者;又有矫是弊者,不问是非,一切不理,则豪民不敢贷,一遇岁饥,或新陈不接,小民束手相饿而死。本欲恤之,而不知反以害之,要在平心尊法而行耳。”他既反对不问事实地盲目替富人追讨债务,那样会把债务人逼上死路;也反对不问是非地拒绝受理对债务的追讨请求,那样就没人愿意借贷。宋高宗也曾说,高利贷如果只是还本,“一例放除,则上户不肯放债,反为细民之害”。

    

     高利贷的危害不容低估。

     高利贷经常在饥荒、战争、暴政时发生,从而助纣为虐,将小生产者推向破产的边缘,导致无力清偿,或苟延残喘,或流离失所,或“老稚填沟壑、壮者为盗贼”。

    

     政府对高利贷应当有所限制,使高利贷剥削减轻一些。

     宋代对那些收息总量超过原本一倍以上、且无力偿还者,很多时候都予以赦免,以防利滚利变成天量负担。宋孝宗说过,“欠负私债如纳息过本者,并予依条除放”。

     中国今天的法律规定和历史传统基本一致,即允许高利贷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存在。按照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刺死辱母者》反映的情况,是高利贷利率已经超过法律许可标准,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人还要强逼。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对已经占据国民经济大半壁江山的民营企业,在金融资源的供给上,正规金融部分比例太低,民间自发的、高成本的、不规范不稳定的非正规金融比例太高。

    

     源大工贸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承担责任的上限是公司的“全部财产”,到此为止!

     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被称为“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是因为它让投资人的风险锁定,投资人个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有明确界限,最糟糕的结果就是破产,不会株连到个人财产,更遑论侵害个人尊严。

     当然,于欢案的复杂性在于,源大工贸公司的苏银霞可能是以个人名义借钱。现实中银行往往也要求企业贷款时,股东个人要提供担保,将“有限责任”扩展成对个人的粘连。由于中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债务纠纷恶性化之后,个人就成为暴力催债对象,肆意被凌辱。

     美国是世界上破产文化和破产机制最发达的国家,不仅有企业破产制度还有个人破产制度,以帮助债务人免于“无法逆转的不幸”。同时,破产制度也有严格规定,防止债务人恶意破产,例如债务人申请的破产记录将在个人信用记录里保存十年,此间除非得到破产法院允许,个人无法获得额外信用。

     根据美国破产法,陷入债务危机、没有清偿可能的个人可以选择司法保护,要么按照第7章要求,直接破产清算;要么按照第13章要求,制定还款计划,按计划还款;还可以按照第11章要求,制定业务重组计划。在破产清算中,法律许可保留维持债务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而不是无限追索,剥夺一切。

     假如没有这样的制度,六次破产的特朗普不可能堂而皇之走到今天。

     中国为什么至今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呢?过去曾归咎于我们缺乏信用环境。信用是债权的基础,如果无法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和信用,对债权人非常不利。另外,我们没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在农村大部分农民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基本“无产可破”(土地不属于农民),等等。

    

     时代在发展,移动互联网应用场景积累的大数据,已经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个人信用,再加上央行等部门的数据库,中国的信用环境已大有改观。同时,个人破产的客观需求也越来越强烈。早在汶川地震时已有很多学者提出,大片房屋震倒,居民买房贷款还没有还完,银行债务难免,个人无力偿还,究竟该怎么办?不可能都靠政策相机处理。

     无论是从保护人权的角度,还是从去杠杆、以利经济长治久安的角度,“有限责任不能被无限追索”都应成为社会共识,并给予法治化的安排。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权利和机会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如果再对刑法作出修改,比如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保护后,债权人或其代表继续催债甚至采取暴力威胁的,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此才能真正解决暴力催债,保护人权。

     一个不完善的制度,只要大方向正确,总比没有制度好。现在,是到了从制度层面认真解决强索高利贷的犯罪问题的时候了。

    

     债务驱动、金融歧视与

     类金融经济,还能走多久?

     苏银霞被辱,导火索是借了月息10%的高利贷没有按时偿还。那么,苏银霞一人独资的源大工贸公司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企业呢?工商资料显示,除汽车配件外,源大工贸的主营业务还包括钢材、钢板等。

     多家媒体报道,因与浦发银行、聊城润昌农商行等机构的纠纷,苏银霞已经三度被法院列入失信人被执行名单。

     界面的调查显示,济南有20多位个人投资者从2014年借款给山东赛雅服饰公司,由山东正典投资公司及源大工贸公司连带担保。赛雅公司与源大公司皆为冠县企业,只有一街之隔。正典公司法人及总经理为苏银霞之女于家乐。借款年利率为18%。过去两年赛雅公司都能到期支付,但2016年5月突然停止支付。几个月后,这20多位投资人开始起诉赛雅公司、源大公司与正典公司。其中赛雅公司向法庭辩称:原告汇入的款项,该公司根据另一被告正典公司的要求全部转入其指定账户,本案事实是正典公司通过自有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报道称,苏银霞的丈夫于西明有公职,在冠县税务系统工作(注:乡镇一级国税的副所长,后降级为普通职员),在儿子获刑与妻女接连被抓后,于西明“跑路”了。

     《财新》的追踪调查表明,源大工贸自2015年前后因经营困难即四处举债,涉及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租赁和高利贷等渠道。2012年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后,银行开始对钢贸公司抽贷。2013年到2015年冠县高利贷非常猖狂,很多企业互相担保贷款。源大工贸和苏银霞做实业比较踏实,生产刹车片一年利润可达200万至300万元,但2014年生意不好做,资金链条开始出现问题,此后走上借高利贷之路,2015年后各类债务纠纷接踵而至。苏银霞和于家乐被捕是不是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伪造公章?冠县当地警方目前尚未做出披露。而于欢的姑姑于秀荣的说法是:“苏银霞把钱都投入到生产中,借高利贷也是希望保持工厂运转,期待汽车配件行情好起来,卖产品打开销路来还钱,没想到被高利贷逼出了悲剧。”

     ……

    

     从客观事实看,苏银霞和源大工贸都属于失信者。而失信的大背景,则是2012年钢贸问题大爆发引起的整个市场的下跌和洗牌。苏银霞不是玩钱的人,是认真做企业的人,但大势向下,她无力扭转,只能四处借款,借东还西,希望保住企业不倒。

     让我们稍微回顾一下2012年前后的钢贸风暴——

     2009年起,“四万亿”刺激政策掀起基建高潮,银行大量向钢贸商发放贷款。2011年,上海钢贸贷款余额达到峰值2500亿元,多数是钢贸商之间采取联保联贷模式。但受国内外市场需求下降、房地产和铁路等行业政策调控的影响,钢价下跌,产能过剩,钢贸商利润下降,和银行的关系也不再如胶似漆。

     2012年初,长三角开始有钢材市场老板跑路,银行加紧催收贷款。2012年末,据上海市工商联钢贸商会统计,无法偿还利息的钢贸企业已逾七成,人人自危。当宏观经济环境由热趋冷,钢贸企业与银行间畸形的“二人转”停摆。关系好的时候,银行以基准上浮20%的贷款利率为钢贸商垫资,各家银行都争先恐后;而部分钢贸商则以钢贸为融资平台,将资金投入房地产、期货市场等行业博取暴利,甚至采用“空单质押、重复质押”的造假手段,让钢贸变成了准金融、类金融行业。当市场发生变化,钢贸商信誉受损后,银行则加速收贷,大面积收贷,“一刀切”,“防火防盗防钢贸”,从而加快了整个钢贸融资担保体系的“崩溃”。钢贸商为还贷,被迫加速去库存,造成钢价进一步下跌。循环往复,每况愈下。

     在我看来,苏银霞、源大工贸公司、以及最近山东多个地方蔓延开来的债务危机和违约风暴,仿佛是在重演2012年华东地区钢贸融资从繁荣到崩溃的一幕。只是对山东来说,这一幕可能刚刚开始。

     如果我们很多产业和企业的增长模式都是债务驱动型的,高度依赖外部景气和政策支持,缺乏自生能力和价值创新,这样的经济能走多远?

     如果我们的金融体制依然是“国企/民企双轨制”,民企的有形成本和隐形费用高企,大量有正常融资需求的民企经常被“选择性拒绝”,幸运被接纳的还要为满足银行内部风控要求搞互相担保,于是一个倒下,一群跟着倒下,这样的经济能够走多久?

     如果我们的政府为了政绩、面子和GDP,总是用各种“维持”的方式掩盖矛盾,不让矛盾爆发;只是大力倡导经商办企业,而缺乏风险提示、适用性提示和对自主负责文化的培育,这样的“一窝蜂经济”能够走多久?

     如果我们的企业不珍惜法人的“独立人格”,不是奉行商业理性、提升核心能力、防控各种风险,而是萝卜快了不洗泥,病急乱投医,为填一个坑挖出更多的坑,这样的经济能够走多久?

     如果我们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整日陷在数字海洋里,东一个名词西一个概念,却因为条块分割、部门分割,无法掌握基层经济的真实运行,不能未雨绸缪,有的放矢,这样的经济能够走多久?

    

     中国经济的总量像积木一样越垒越高,但是每一块实实在在吗?周期性问题,结构性问题,体制性问题,素质性问题,缠在一起,无止无休。《道德经》有言: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复命”是指复归本性,“知常”是指通晓万物运动变化的永恒规律,那些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轻妄举动,就会出乱子和灾凶。不是昨天,就在今天。不在今天,就在明天。

     中国自古就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不降其志,不辱其身”的文化,到了现代社会,更有人人平等、人的尊严不容侵犯的价值观。但是,《刺死辱母者》启示我们,在一个充满了奋斗、抗争,也充满了无力、扭曲的商业环境里,尊严与文明,这是多么奢侈的价值观!

     于欢案,我看到了这一地,破碎的文明,文明的碎片。

    

     参考文献:

     试论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和发展,刘秋根

     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社会价值初探,刘秋根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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