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A股公司上演宫斗剧,罢免董事议案被临时取消,深交所关注函也来了,乱局何时能结束
2019/9/15 11:09:29仰山 券商中国

    

    

     9月11日晚间,*ST高升公告,9月1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唯一的议案也被否决了。

     原本在这次临时股东大会上,*ST高升前实控人韦氏家族与公司股东于平、翁远之间将进行一次正面交锋,前实控人派驻的董事可能将遭遇出局。

     然而,戏剧的是,就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股东于平、翁远提议的7项议案被监事会取消了6项议案。

     在提交多数议案被监事会否决后,认为召集股东大会已失去意义的于平、翁远俩股东,拒绝参加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布了股东声明。

     与此同时,就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该公司抛开常年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不用,反而聘请了另外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针对*ST高升接连的乱象,9月11日晚间,深交所紧急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时未对提案内容进行审核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股东大会前临时更换律师事务所的原因及合理性等。

    

     股东会唯一议案被否决

     9月11日晚间,*ST高升披露,该公司9月11日在北京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加紧解决公司违规担保及共同借款问题的议案》。

     最终股东投票结果显示该议案未能通过,其中,同意 1.03亿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39.3041%;反对 1.58亿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644%;弃权113.7万股。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小投资者中,同意票数达到 8756万 股,占到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8.4822%!

     上述议案力图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共同借款问题,无疑是希望将*ST高升推入正常运行轨道的议案,但最终被否决。

     回溯以往,作为综合云服务的集成商高升控股,是如何沦落到披星戴帽的的境地?答案是前实际控制人和现任董事长的违规作为,导致上市公司陷入困境。

     *ST高升半年报显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韦振宇,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李耀在未合规履行上市公司公章使用流程的情况下,以上市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

     截至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提供违规担保金额共计24.3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6.27%,违规担保余额共计17.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0.65%。

     因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能及时清偿借款,导致公司被司法裁定,且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此前,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公司股票于今年4月30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此外,*ST高升第一大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于今年7月11日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第二大股东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于今年7月3日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韦振宇是北京宇驰和蓝鼎实业的实际控制人。

     *ST高升表示,公司将可能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偿付相关债务,由此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响,影响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取消议案被指违规

     尽管*ST高升前实控人韦氏家族申请破产,部分股权已拍卖并过户,但是韦氏家族此前派驻的董事和监事仍然在公司内部,而监事会近日火速取消两位并列第三大股东于平和翁远的6项议案被指违规。

     2018年以来由于控股股东不断曝出巨额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ST高升目前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如果在2019年底前,*ST高升关于违规担保等事项仍不能形成结论,2019年的审计报告继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结论的话,将导致公司暂停上市交易,并不排除退市的风险,留给公司自救的时间所剩无几。

     眼见*ST高升情形岌岌可危,两位自然人股东于平和翁远(各自持有*ST高升9005万股,占总股本8.5%,两人合计占总股本的17%)揭竿而起,希望组建新的公司董事会,重新提振经营,积极应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尽力避免公司暂停上市风险。

     因此,于平和翁远两位股东于2019年7月15日向公司董事会送达了《关于提请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但是董事会对于是否召开股东大会没有给反馈。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于平、翁远又向监事会送达了《关于提请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监事会于7月29日收到了书面申请。

     *ST高升7月30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该监事会议决议显示,同意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定为 2019 年 9 月 11 日。同时,监事会表示,股东所提议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提案人自行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于平、翁远作为股东提交的议案包括议案1至议案7,如下:

     1、《关于加紧解决公司违规担保及共同借款问题的议案》;2、《关于提请免去韦振宇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免去李耀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4、《关于提请免去张一文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5、《关于提请增补魏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6、《关于提请增补方宇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关于提请增补叶正茂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然而,就在9月11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9月10日,监事会突然发布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称于平、翁远股东提交议案中的“特别说明”部分违反了《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因此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议案 3、议案 4、议案 5、议案 6、议案7共六项议案,只保留议案1《关于加紧解决公司违规担保及共同借款问题的议案》。

     据记者了解,在知悉7条议案已经被取消6条议案后,作为股东的于平和翁远选择拒绝参加*ST高升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从7月15日提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近2个月,但在9月11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际,却被监事会9月10日发布公告,7项议案取消6项,这样已经失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重要意义,”于平和翁远的股东声明如是表示。

     于平和翁远在股东声明中称,控股股东仍利用董事会、监事会的多数席位,继续把控上市公司,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消极应对违规担保,是置公司于水火而不顾,置退市风险不顾,置6万多股民和1000多名员工的权益而不顾。

     同时,于平和翁远在股东声明中表示,依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和《公司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而巨潮资讯网显示《取消部分议案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披露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公告时间只提前了一个工作日,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依据《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而此次监事会决议及《取消部分议案暨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对股东于平、翁远的7项议案取消了6项,公司监事会并未征得股东于平、翁远的同意, 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以上相关规定。

     深交所火速下发《关注函》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ST高升的内斗乱象,深交所当晚就股东大会结果“闪电”发来《关注函》。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深交所的《关注函》4个问题有2个针对*ST高升监事会。

     第一个是,针对*ST高升监事会前后强烈不一致做法的质疑。即8月2日*ST高升披露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提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提案人自行负责。

     然而,9月10日披露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经公司监事会审查,股东于平、翁远《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中的特别说明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取消了股东于平、翁远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

     这意味着,监事会态度出现了180度转弯,前一次是股东的提案合规合法性由提案人自行负责,而临近股东大会9月11日前,监事会却表示相关提案内容不合规,取消了6项议案。

     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时未对提案内容进行审核的原因及合理性,迟至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方作出部分议案不合法合规决议的原因及合理性。

     第二个是,深交所对相关监事会公告日期和时间的质疑。

     深交所指出,公司说明监事会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四款“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同时,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七条“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认定结论及其理由,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的规定。

     此外,*ST高升前期公告显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而公司另外聘请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深交所要求*ST高升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前临时更换律师事务所的原因及合理性。要求公司律师结合前述问题答复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复核前述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的适当性,并相应说明理由。深交所要求*ST高升9月17日答复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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