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保护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
2014/10/24 千人智库

     文/朱远源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知识、智力、无形资产等智力成果为基础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投入为主的经济。而知识产权是由专利、版权、商标三个方面组成的。以“专利”投入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以“版权”投入为主的“文化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事实上,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美国没有文化产业的提法,他们一般只说版权产业,主要是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界定的。从规模上看,2002年美国生产制作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电影票房占全球电影总票房的85%;2005年美国的全部版权产业产值为13.9万亿美元,占GDP的11.12%。2010年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突破4万亿元,占GDP的8.5%;最近发展态势可以从无锡首家国家“千人计划”研究院发展计划大纲看出,到“十二五”期末,无锡崇安区“千人计划”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将超过80亿元,预计占全区GDP的12.8%。可见,我国的文化产业方兴未艾,而西方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保证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关键。

     一、中西方知识产权保护历史上的差异

     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早在18世纪初,西方国家就有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推动英国强大的并不是瓦特的蒸汽机,而是建立起了首个专利保护制度。

     在我国,1882年,光绪帝批准洋务派人物郑观应的上书,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10年的专利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国家批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在1898年的“戊戌变法”中,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此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先后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但均没有得到系统化的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曾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1950年政务院批准施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和《发明奖励条例》等。这一时期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还是处在被动植入的时期。

     1978年,中美贸易因知识产权问题陷入僵局,这引起了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知识产权建设奠定了基础。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商标法》和《专利法》的颁布才标志着我国开始主动实施知识产权制度。

     所以,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经历了由被动植入,到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开始主动实施的过程,是在弱势法制社会的基础上建成的。

     二、中西方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上的差异

     虽然我国用30年时间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走完了西方国家300年的路,但“文化保护基因”植入在人们的理念之中、融合化在民族的血液之中却不是一代人所能完成的。如果漫步在苏格兰爱丁堡的街道,你会为1000多年前的古代建筑保存的如此完好而感慨,它诠释的是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一种神圣的守护意识。而我国经历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从古至今对专有技术存在“传男不传女,传子不传婿”的观念,这是对技术创新、技术提升的重创。同时,对民族文化遗产又存在着“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农耕意识,没有主动保护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美国迪士尼打造的动画片“花木兰”在全世界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在日本和韩国,数十家公司已分别将“水浒传”、“西游记”、“三国志”注册为网游商标,我国的游戏企业在自主开发产品时却只能在“大话西游”、“梦幻西游”等名称上打打擦边球。这都是很明显的例证。 普遍的观念认为,在商店里偷东西是违法的,但对版权及专利侵权等行为却往往不以为然。在我国,盗版书、光碟、数码产品随处可见,盗版电影、音乐都可免费观看和下载。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中国区的一份资料显示,网上传播盗版音像制品给音像行业带来了每年至少50亿美元的损失。

     一方面, 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无形资产正在不断被国外“合法”窃取、流失;另一方面,对他人智力成果的盗用、滥用,使知识产权权益人和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文化产业遭受重创,因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

     三、结合美、韩、欧的综合模式强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1 、美国政府在“四维空间”上持续优化相关法律

     文化大国美国凭借健康的法制环境、健全的法律机制,在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不断根据发展的需要,持续优化现有的《版权法》和《专利法》,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宽度”、“深度”和“长度”,并加快优化的“频度”。相关法律的“四维空间”持续优化反映在:1)保护范围越来越广:如相继出台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电子盗版禁止法》,并把版权保护意识延伸到国外,积极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协议,保护美国版权在全球的竞争能力;2)保护程度越来越严:如制定出《优化知识产权法案》等;3)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美国版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个人著作权保护期从死后50年延长至70年, 然后又延至75年。公司版权保护期从75年延长到95年;4)修改频率越来越高:以《版权法》为例,美国根据现实情况不断优化完善,修改了近50次。“四维空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优化如同撒下天罗地网。

     2 、韩国政府动用“三大法宝”严厉打击文化产业中的侵权

     作为文化强国的韩国,知识产权立法较晚,原与我国处于同一起跑线。韩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末提出“文化立国”战略”后,成为一个依托知识产权发展文化产业,由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迅速崛起的典型。不但在立法上紧紧跟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半导体电路设计法》、《不正当竞争防止与商业秘密保护法》、《种子产业法》和《海关法》等;更反映在执法上“心狠手辣”,主要拥有“三大法宝”。“法宝”之一是刑事处罚力度加大, 目前,韩国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方面打击国内版权侵权。200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显著加大了版权侵权的刑事处罚力度,侵犯著作权可处5年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罚金。“法宝”之二是第三方指控范围加大 ,韩国著作权案件分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两种情形。亲告罪必须由被害人起诉才能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起诉就不能提起公诉。现已扩大到非亲告罪(第三方指控 )即可以由被害人以外的具有起诉权的第三者起诉,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起诉侵犯著作权的罪犯。是否是亚洲文人(特别是熟人)普遍有时碍于“情面”延误上诉,有待探讨。“法宝”之三是中央政府各部门联合大执法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联动,显著加大了版权执法力度。警察和检察机关成主角。在韩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方面,首当其冲的是警察和检察机关。这是因为韩国知识产权犯罪中一旦涉及到刑事问题,首先是报警,警察介入调查后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设有知识产权部门。韩国检察机关在中央层面有大检察厅,在地方层面有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地方检察支厅。韩国在中央层面设立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犯联合侦查本部”是一个以大检察厅为主,联合了其他部门的跨部门机构,部长是大检察厅的刑事部长。

     这“三大法宝”如同国内现在的“反贪官”执法,韩国这剂“重药”用在版权执法,成效当然显著。

     3 、欧美主张“官民”共建文化产业中的侵权监督机制

     欧盟是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源地,一直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旗手和坚定的维护者。近年来,欧盟期待构建一个更有效打击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制度框架。认为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应该在管控这一问题上发挥作用,通过从源头治理侵权,最终加强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等中间商的合作。美国支持民间机构自发保护知识产权,如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由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自发构建,其主要职责就是联合企业自身力量规范文化产业的版权保护和版权交易工作。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有近2000家会员单位,涉及出版产业、软件产业、电视电影产业、动画产业、软件产业和音乐产业等多个文化相关产业。该组织在美国文化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版权保护上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由于东西方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历史和法制基础上的不同,导致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较大差异。在文化产业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只有借鉴东西方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管、维权和执法体系,才能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不断创新,加速我国迈进世界文化产业强国之列。

     朱远源,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百奥迈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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