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决斗与击剑(老画片)
2014/8/11 稻田报告

     决斗,两个人之间的格斗;两人之间有证人在场的、预先安排的、使用致命武器的正式格斗,它通常是一方伤害或侮辱另一方的结果,是欧洲旧时的一种习俗。两人争执各不退让时,约定时间、地点,请证人到场,然后用武器决最后胜负。

     决斗的终止方法有以下几种,由挑战者选择:只要一方受伤——即使是小伤,决斗就终止; 一方受重伤而无法继续决斗时,决斗止; 一方受致命伤后,决斗终止;手枪决斗中,双方相对开枪。如果两人都没有命中,而挑战者认为他已经“满足”,则决斗终止;否则反复开枪,直到一方受伤或死亡为止。但开枪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否则会被认为是过于“野蛮”。实际这种情况很少见。

     拒绝挑战有时被认为是可耻的,而且经常会被处以罚金。名人受到挑战的可能性比普通人大得多。

     俄国诗人普希金在他的作品中描述了几场决斗,例如 Onegin's duel with Lensky in Eugene Onegin,似乎是预言了自己的死亡。他本人在和 Georges d'Anthès 的决斗中受了致命伤,后者据传是他妻子的情人。事后 D'Anthès 被控在决斗中作弊,但他还是娶了普希金的 sister-in-law,还当上了法国的大臣和参议院。决斗事件是由一封匿名信煽动的。据说 D'Anthès 与荷兰大使的同性恋情引起了两个同性恋王子的嫉恨,而匿名信就出自这两人之手。

     1598年,英格兰剧作家 Ben Jonson 在和一个名叫 Gabriel Spencer 的演员的决斗中受了致命伤。 1798年,HRH The Duke of York,雅号"The Grand Old Duke of York"在和 Lieutenant-Colonel Charles Lennox 的决斗中被一颗子弹擦伤了头发。1840年,7th Earl of Cardigan,如今声名狼藉的 Charge of the Light Brigade 的主管,在决斗中打伤了一个名叫 Captain Tuckett 的英国军官的,但没有致命。

     有四位英国首相参加过决斗:

     William Petty, 2nd Earl of Shelburne v Colonel Fullarton (1780) William Pitt the Younger v George Tierney (1798) George Canning v Lord Castlereagh (1809) The Duke of Wellington v Lord Winchelsea (1829) 1864年,美国作家马克·吐温——当时是 New York Sunday Mercury 的编辑——在朋友的怂恿下向当地另一位报社编辑提出了挑战。他选择了一个经验丰富的副手;在决斗前的练习时间,后者又在对手面前成功地吹嘘了作家的手枪技术(把自己打死的鸟说成是作家打死的),使得作家成功避免了一场决斗,并且赢得了荣誉。

     美国最有名的决斗当属 en:Burr-Hamilton duel。著名联邦党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被时任美国副总统的阿龙·伯尔重伤,翌日身亡。而历任美军陆军将军、第七任美国总统的安德鲁·杰克逊也以决斗闻名。1806年5月30日他杀死了著名决斗者 Charles Dickinson,自己则留下了终生未愈的胸伤。据说他曾和一位律师决斗,但双方都未受伤;1803年差点和en:John Sevier决斗;1813年他在边境上和参议员Thomas Hart Benton发生了武力冲突,但不能算作是决斗。1832年5月30日,20岁的法国数学家埃瓦里斯特·伽罗瓦在决斗中身亡正是在他完成伽罗瓦理论的第二天。

     加拿大的最后一起致命决斗发生在1833年,是Robert Lyon挑战John Wilson的一起手枪决斗,起因是关于对当地的一个女老师的评价。Lyon被杀后Wilson和她结了婚。

     英格兰最后一起致命决斗发生在1852年温莎附近的Priest Hill。

    

    

    

    

    

    

    

    

    

    

    

    

    

    

    

     击剑礼仪

     现1----严禁在击剑俱乐部内大声喧哗打闹,争斗。

     现2----击剑爱好者(或运动员)之间的友好交锋称为“实战”;如果这种交锋(竞赛)记录成绩,称为“比赛”。击剑爱好者负责自己的武器、装备、服装,自己承担一切后果。现行的武器、装备、服装只为加强安全,但不确保安全。如出意外,只能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现3----严禁把剑开刃、剑头磨尖。

     现4----严禁用剑劈、刺和击打尚未穿戴好击剑服和护面的任何人员。

     现5----严禁用剑尖、剑刃威胁尚未穿戴好击剑服和护面的任何人员。

     现6----严禁剑道上,赤裸上身,进行轻伤决斗(见注1)。

     现7----严禁在击剑俱乐部内恶意挑衅。

     现8----严禁着装不齐者在剑道上交锋。

     现9----对手无论何种原因摔倒在剑道上,均不可追击。

     现10--穿好击剑服,左手持护面,右手持剑(左手持剑者,右手持护面),剑尖向下,丁字步于剑道中线2米后站好,同时举剑,向对手行礼;必须向裁判行礼; 必须向观看者行礼。礼毕,戴好护面。听到裁判“准备”口令后,作实战姿势,准备比赛。

     现11--必须服从裁判判决。严禁与裁判或对手争执。裁判严格执法,有利于提高业余爱好者内在素养。及时叫“停”,纠正提醒警告业余爱好者不良言行,诸如:行为粗野,动作粗暴,动作不规范,违反击剑规则,跌跌撞撞。

     现12--比赛过程中如需向裁判或对手解释, 必须举手向裁判和对手示意,除去护面陈述。

     现13--比赛过程严禁说话,喊叫。

     现14--比赛结束(裁判叫“停”后)裁决期间,原地静止,用剑向裁判行礼。裁判员宣布比赛结束后,必须先用非持剑手除去护面,把护面夹于持剑手臂腋下,用非持剑手与对手握手致意。并向观众行礼。(见注2)

     注1----击剑起源于决斗。决斗被视为非法被禁后,剑手为解决纠纷,遂即改为轻伤决斗,赤裸上身,以伤口多寡定胜负;后期改为戴护面,赤裸上身决斗。即使是今日,轻伤决斗也时有所闻。1926年奥运会,二个击剑手在冠亚军争夺战后,不服裁判判决,赛后又进行了一场轻伤决斗,一决雌雄。击剑作为一项体育运动,又非常不同于其它体育运动,由此可见一斑。

     注2----任何违反第一至第七条的人员立即永远开除出击剑俱乐部。 任何违犯第八至第十四条的人员,立即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出本次比赛。

     编辑: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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