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来了: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3年后恢复信用
2019/10/10 16:15:3621记者 价值线

    

    

     来源|本文首发于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价值线已获授权

     作者|辛继召、李玉敏

     编辑|海荣

     导读:让部分走投无路的人有路可走,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10月9日,温州市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个人破产制度开始试点破冰。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

     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办结。

     01

     给诚信个人“翻身”机会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温州市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市金融办通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

     中国目前并无个人破产制度,随着个人消费金融等的发展,业内有声音呼吁个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个人信用方面,国内已经陆续建立存款实名制度、个人征信报告也即将进入2.0版。

     参考境外案例,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均已确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不过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应对例如地震等情况导致个人偿付能力严重下降,个人无法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免除债务,不利于个人重新安排和规划未来生活。反对者则认为,个人破产中,若许可免责被滥用,有可能诱发恶意逃废债,诱发道德风险,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

     在温州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中,其做法是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被执行人,条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对该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自然人;

     (二)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承担清偿责任的自然人;

     (三)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自然人经营者;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

     (五)其他自愿提出还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自然人。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认为,我们常说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就是因为中国缺少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

     温州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叶建平一直致力于推动个人破产法的出台。他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实践中,温州很多企业主、股东因为企业的借款和担保陷入了严重的个人债务泥淖中。企业尚且可以破产,个人似乎永无翻身之日。

     在民间经济发达的温州,各类市场主体约占总人口的10%-15%。2016年至2018年,温州两级法院将自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3370人次(占地区人口总量的1.7%),促成自动履行或和解后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7819人次(占名单总量的18%)。

     全国情况也大致相当。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19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94万人次,按照总人口13.9亿人简单计算,占比已达1%。

     叶建平认为,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对具体的负债个人要体现应有的人文关怀,对整体的社会发展要有理性保护的战略眼光。“不能让一个社会1%的主力失去活力,成为僵尸主体”。

     李曙光教授也认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更包括亿万自然人、商自然人,这些主体都会有各类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自身的债务超过一定限度的情况下,都需要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负债过高或流动性短缺的问题。对那些“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更要有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02

     个人破产不等于逃废债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范明昆律师曾经是一名执行法官,在他看来,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通过个人财产全面审查、个人征信严格落实制度,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不过在具体落实中,仍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保护的平衡。其次,财产全面登记制度是对个人破产顺利推行的重要保障,如何让人相信个人确实资不抵债,则建立个人财产一网打尽的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范明昆还建议,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必然要求“联合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真正构建一朝失信、寸步难行的信用惩戒体系,方能打破个人破产是逃避债务的合理怀疑。

     对于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叶建平认为,和个人破产制度还存在差距。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农村土地改革的试点等一些制度试点的做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温州市等地试行开展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在试点的区域,允许支付不能的个人债务人参照有关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程序,引入破产管理人的中介组织,由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财产分配、调整清偿以及豁免余债等事宜,由法院予以裁决确认。

     对于一些观点对个人破产带来逃废债的担忧,叶建平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不会由此导致更多的逃废债行为,而只是让这些行为更多暴露出来。

     “我们不能绝对杜绝一切逃废债行为,就如我们制定法律也不能消灭违法犯罪一样,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到,但制度建设总是在尽可能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因此,叶建平认为,在破产程序中,由于公开透明、尽责调查的程序设计,可以更好地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并依法追加分配,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中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快评:个人破产,

     蜜糖还是毒药?

     作者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谢远扬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个人破产这个产生于罗马法时代的古老制度,确实有其重要的意义。有人说我们的破产法只有半部,就是因为我们只承认企业破产,而不承认自然人破产。这样的说法虽然有些夸张,但也确实体现了它在破产法中的重要作用。

     所谓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类似,是指当自然人的债务到期却无法清偿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且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按比例偿还所付债务,并对超过的债务进行免除。和企业破产制度不同的是,一个企业一旦完成破产程序,就意味着企业作为独立组织的终结,但是自然人和企业不同,不能说个人破产之后就将自然人终结了,因而对于个人破产之后的处理,才体现出个人破产制度最鲜明的特点。

     应当看到,个人破产制度确实有利于普通的自然人。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无限制的追究债务人的责任,让其终生为债务所累。更有甚者债主还会采取各种灰色手段,闹得债务人的家庭鸡犬不宁,让债务人犹如惊弓之鸟,直致酿成家庭惨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人和家庭参与投资等经济生活的比例日益提高,由于贷款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更是时常发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果放任这种无限制对个人追缴债务的情况,无疑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个人破产制度恰好能够斩断无限追债的链条,让债务人能够从无尽的债务泥沼中解脱出来,并让他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生活。因此有人总结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优点:其一,给人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创业;其二,降低社会负债率,降低金融风险;其三,终结债权债务关系,解决执行难。

     但如果个人破产存在缺陷,导致其产生制度异变,不仅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更会在整个社会造成道德风险,本末倒置。实际上,这也是立法者迟迟不愿意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最重要原因。首先需要明确说明的是,个人破产并非意味着欠债不还,而仅仅是对无法偿还债务的部分减免,更重要的是这种减免是存在前提的。虽然不能如企业破产那样直接消灭自然人,但为了减免这一部分债务,法律会要求在一定的期间内,对债务人的收入支配和生活进行严格的监督和限制,除开必要的基本生活支出以外,其他所有收入都被用于偿还债务。另外并非所有债务都能减免,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属于恶意欠债,即明知无力偿还但仍然在维持基本生活以外借贷的,不能免责。应当说,在这段期间内债务人的个人以及家庭生活是极为不便的,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对破产债务人的一种惩戒,督促其以后能够更加理性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此期间经过之后,债务人才会真正免除剩余的债务,恢复正常的生活。

     更重要的是,不能让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债的工具,避免出现债务人先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然后宣告破产从而摆脱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这就要求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以及个人财产统计制度相结合。前者是对破产债务人的一种事后惩罚措施,自然人每一次宣告破产都会在个人信用上留下不良记录,这样其破产次数越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阻碍就越大,以避免债务人频繁的使用个人破产逃避债务。后者则是对破产债权的保护措施,首先能让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其次防止破产债务人隐秘财产或者在宣告破产之前积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不难发现,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发挥其正面的效用,完全取决于相应的破产监督、个人信用以及财产记录体系能否跟上。有则皆大欢喜,债务人能够脱离债务的泥沼,有机会重新开始生活,而债权人基于强大的制度监督,也能够保证自己的债权大体实现。如果没有,唐突的出台个人破产,则极易推动社会坠入道德崩溃的深渊,人人都可以轻而易举的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社会信用和社会道德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个人破产究竟是蜜糖还是毒药,全看立法者给出什么样的套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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