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哥:产妇跳楼事件,不懂法千万别瞎逼逼
2018/3/10 17:15:39 非凡医品

     医院病历记载

     而据《现代快报》报道内容,医院称家属坚决反对剖宫产,哪怕产妇下跪。家属方则称曾两次同意剖宫产,甚至为此曾找熟人。

     院方发言人:(家属否同意剖腹产)要以事实为依据

     现代快报:孕妇为何会坠楼身亡?

     杨先生(院方发言人,下同):事件发生后我们十分重视,第一时间联系了绥德县公安局,公安干警在调查后排除了他杀,具体原因现在还在勘察中,但结论是自杀的,我们医院将按照程序客观公正解决此事。

     现代快报:家属最终到底有没有同意剖腹产?

     杨先生:他们是不同意,我们查实了,住院当天我们就开具了《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建议进行剖腹产,家属不同意,都签字了。

     现代快报:院方有什么证据证明始终是不同意剖腹产的?

     杨先生:那个女孩可怜啊,我们后来调监控视频里看的都感到非常痛心,他媳妇,那个女孩子走出病房,都(向家属)跪下了啊,家属还不同意。

     现代快报:监控视频可以提供吗?

     杨先生:已经被警方提取走了,结案前不允许我们公开。

     现代快报:家属也发了一则声明,院方有什么看法?

     杨先生:31 日,我们的医生都劝家属进行剖腹产,但他们没同意。现在家属在网上又说当时同意了,这都不对,要以事实为依据。

     家人:我堂弟曾找熟人要求医院做剖腹产

     9 月5 日下午,针对医院的上述说法,现代快报记者拨打孕妇丈夫延先生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联系上了延先生的堂哥,他在接受采访时,和先前延先生的说法一致。

     现代快报:你当时在现场吗?

     延先生堂哥:我不在现场,我是他堂哥,情况是我后来了解到的。

     现代快报:院方说你们始终不同意剖腹产?

     延先生堂哥:不是这样,如果和院方说的一样那我们就没话说了。她(孕妇)两次要求剖腹产,下午5 点多就跑出来说疼得不行,要剖腹产,我堂弟同意了, 去问医生,医生说检查一下,检查出来说马上就能生,不用剖腹产,我们就在外面等,然后他们把小孩用的衣服拿进去了, 我们以为孕妇已经开始分娩了。结果等了一个小时,6 点的时候孕妇又出来了,出来说疼得不行,要求做剖腹产, 医生还是说马上能生,不能做剖腹产,然后把人拉进去了。

     人拉进去后,我堂弟开始找关系托熟人看能不能让大夫给她做剖腹产,等我们打完电话,正好一个护士出来,我们问她情况怎样,护士却说产妇找不着了。

     现代快报:你堂弟当时联系的那个熟人是谁?能把他的联系方式给我们吗?

     延先生堂哥:这个不可能给你,任何人都不能给,第一个,我们找他办事,但现在出了这个事, 再联系会给他添麻烦,道义上(我们)不会给的。

     现代快报:院方说孕妇曾经跪着求你们做剖腹产,你们没有同意?

     延先生堂哥:她第二次出来的时候确实跪下了,说疼得不行,我们都同意了(做剖腹产),我们也跟医生说了,医生说马上要生了,不能做(剖腹产)了。

     现代快报:当时几个家属在场?

     延先生堂哥:四位在场,孕妇的母亲、二姑、婆婆、她丈夫。

     现代快报:现在的状况是怎样的?

     延先生堂哥:目前没有什么结果,院方不给我们任何答复。

     接下来宏哥对此事发表点个人意见,首先对某些媒体的不靠谱评论表示愤慨,结合标题想说的就是不懂法千万别瞎逼逼。没错,我说的就是新京报《“产妇跳楼”事件:因果不明,先别急着站队 》一文。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没错,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的确有第56条的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医疗措施的条款,但是新京报的编辑同志们,你们懂它么?

     这个法条的字义即(1)患者处于生命垂危的紧急状态,需要立即进行抢救;(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3)医疗措施需经患者所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才能施行。

     那么我请问,产妇不能耐受产痛,是处于生命垂危的紧急状态么?需要立即进行抢救么?家属不在现场,无法取得家属意见了没?

     此条款在现实中的意义仅限于在患者神志不清,联系不到患者家属的情况下,在患者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时候,医疗机构可以以生命为前提进行医疗救助而不需要患者及家属签字。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将患者及近亲属“拒绝接受治疗”排除出适用本条款,即使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做出的不予救治的决定看似并不合理、不利于患者,医疗特权也不能对抗患方的决定。

     所以说,新京报引用侵权责任法第56条套用在本事件中,根本就是牛头不对马嘴。

     那么本事件到底是该适用哪个法条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有人说要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写的,实施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里注意哦,患者本人同意是必须要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是应当做的,不是必须做的哦。

     其实产妇自己要求剖宫产完全不需要老公同意的喽,从民法通则中,我们就可以知道,只要产妇年满18周岁,不是疯子傻子,人处在清醒状态,她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己给自己的手术签字。毕竟身体健康永远是自己的吗。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然假设产妇昏迷,或者处于其他非正常状态,那么她的民事选择权就给了她的亲属。而丧失民事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法律上还有强弱的,具体可见以下条款。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所以这件事情上,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医院是不需要一定追求家属签字同意的,但是现实情况是,剖宫产同样存在风险,假设患者及家属意见相左,一旦术中发生不可预料的风险,例如羊水栓塞之类的问题,产妇昏迷了或者死亡了,讨要说法的可是家属,所以一般情况下,医院会让产妇及家属统一意见后再实施手术。

     另外,产痛并非剖宫产的绝对手术指证,在美国的剖宫产指征中有这样一段话的描述,看清楚没有,临床医师有权拒绝没有明确指征的剖宫产分娩的要求,但也需要尊重孕妇的要求。其实感觉这话等于没说,是吧,对,强烈要求的剖宫产,讲明利害关系后,剖也可以的,医师拒绝也可以的。

    

     大家都没有预料到产妇会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结束生命

     有一点我得说,我估计包括医生及家属在内的任何一个人都没有想到产妇会采用这种极端的方式,如果能预料到她会这样干,我估计换谁都给她剖了。

     这就是一个悲剧。

     但就如同所有跳楼的学子,每个看到的人都会想是否有同学欺辱的因素啊,是否有学习成绩不好的因素啊,是否有老师骂了因素啊,其实这些都是次要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自己决定跳下去结束生命而已。

     逝去的,那就让她逝去吧,就别在唧唧歪歪拿她的逝去的生命去赚钱、赚眼球了吧。

    

     “非凡医品”是帮助医生打造品牌,引导患者精准就医的APP平台。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帮助医生解决职业发展、多点执业和自由执业的问题。长按下方二维码,打造个人品牌,从现在开始。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医殇」,搜索「csyy_ywk_ysb」即可关注。

    http://weixin.100md.com
返回 非凡医品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