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万元旋挖钻机屡修屡停摆,三一重机:不能退换只能5折回购
2019/3/15 14:58:07王昱倩 界面新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8年前,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重机)以505万元售出的旋挖钻机工作不足800小时后,出现桅杆摇晃、断裂。售后人员数次技术改造后,设备仍无法正常工作。

     随后的事态发展出人意料。买家陷入维权困局:停摆的设备无法退货,只能由厂家5折回购,且回购款除用于结清此前双方的余款外,剩余款项只能抵充新设备货款。

    

     新设备停摆

     8年前购买的旋挖钻机,让张登伟陷入维权“马拉松”,至今没有解决。

     2010年11月27日,为了选购旋挖钻机,张登伟赴上海参加宝马展会,并看中了北京三一重机有限公司的展台上一辆型号为SR280Ⅱ的旋挖钻机。

     资料显示,旋钻挖机是一种在建筑基础工程中成孔作业的施工机械,主要应用于公路桥梁、市政建设、建筑基础开挖等工程领域。

     SR280Ⅱ系当年三一重机新出的机型,张登伟回忆,这台机器外观精致漂亮,“比以往的机型大”。

     此前,张登伟曾购买了三一重机公司的一台SR250Ⅱ型号旋挖钻机。“当时对三一重机公司印象不错,服务态度好。”

     资料显示,SR280Ⅱ比SR250Ⅱ转动的口径大,最多能达到两米,挖掘效率更高。双方签订协议后,三一重机公司将SR280Ⅱ运至张登伟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的一处工地上。

     但随后的事件进展出人意料。张登伟购买的这台旋挖钻机在工作时长近100个小时后,其21米高的桅杆摇晃严重,延缓了钻孔速度。买方认为,新机型刚投放市场,出现这些问题很正常。随后,三一重机公司的售后人员抵达现场,对设备进行维修。

     但经过三次维修,桅杆摇晃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最终,这台挖钻机在工作时长不到800小时时发生桅杆断裂。

     桅杆断裂的挖钻机已无法开动。经双方沟通,三一重机公司的售后人员多次到现场焊接处理,最终除了进口底盘没有动,其他配件全部被换新。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该台设备陷入停摆——技改——停摆的循环中。

     他发现,这台旋挖钻机换上全套新桅杆后,不仅没效果,机体晃得更严重了。

     “旋挖钻机进入中国市场的年限短,一开始是整体进口机器再组装。后来改成进口底盘,自装配件。美国的卡特牌底盘外型十分庞大,自产的上装设备总与之不配套,就产生了头重脚轻的问题。”张登伟分析。

     停摆的旋挖钻机导致张登伟的项目陷入停滞。但张登伟提供的沟通信函显示,三一重机没有接受他提出的退换要求。这台SR280Ⅱ旋挖钻机也被他从江西省运回了昆明市。2015年,在工作时长累计3000多小时后,设备最终被搁置。

     前三一重机云南省销售负责人李剑峰证实了上述事实。“SR280II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他说,张登伟购买的是该型号的第一台设备,“厂家许诺维修设备出现的各种问题,修得也很频繁,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李剑峰说,张登伟多次想退换问题设备,但遭到厂家拒绝。经过多次协商,2017年8月,三一公司向张登伟提出回购SR280Ⅱ的方案。

     由于张登伟此前还从三一重机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SR200的旋挖钻机,分期付款余下的140万元尚未结清。界面记者得到的三一重机的回购协议称,该台SR280Ⅱ回购作价为298万元,冲抵张登伟欠三一重机的140万元。

     但回购协议还增加了附加条件:张登伟需再买一台新设备;298万元回购款扣除此前未结清的140万元款项所余下的158万元,并不直接结算,而是用作这台新设备的首付款。张登伟对界面新闻说,这并不合理。但考虑到没有其他解决方案,“只能签了协议”。

    

     转移债权疑规避约定管辖

     双方签订协议后,因张登伟没有履行回购协议,2018年10月,他被告上法庭。

     根据起诉书,北京市三一重机公司并非原告,而是本案的第三人。三一重机将债务转移到其子公司湖南省娄底市中源新材料公司,后者在娄底涟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登伟偿还欠款140万元,违约金12万元。

     原告的诉由是,被告拖欠型号为SR200的旋挖钻机合同款140万元。但是,张登伟认为,他并非有意拖欠款项,只是回购方案实际未履行。

     一名三一重机的售后人员告诉界面新闻,张登伟“欠款是既定事实,虽然签订了回购协议,但也未实际履行协议,违约在先。”

     根据回购协议,若双方协商不成,一致约定合同签订地(三一重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工商资料显示,三一重机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

     公开资料显示,涟源特种焊接材料厂系湖南三一集团的前身。2003年7月3日,三一集团旗下子公司三一重工在A股上市。北京市三一重机公司由深圳三一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三一集团以70.83%控股深圳三一科技有限公司。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告诉界面新闻,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上诉。从法理上来讲,如果债权人通过转移债权就可以变更约定管辖,那约定管辖也就失去了意义。”余超说。

     他分析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因实体法关于转让债权只是规定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并没有设定其他的严格条件。有一些债权人为规避原协议管辖的约定,可能会采取虚假转让债权给选定的第三人,从而出现达到恶意规避管辖的问题。因此,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转让合同提起的纠纷应适用原合同协议管辖的条款,其目的就是为避免恶意规避管辖而制定的。

     根据裁判文书网,娄底市中源新材料公司作为原告、北京三一重机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有4起,均在涟源市法院起诉。例如,在与内蒙古赤峰农民王丽辉的买卖纠纷诉讼中,北京三一重机公司作为第三人,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公司申请冻结他的银行存款85万元。2018年11月,涟源市法院裁定原告胜诉。在另两起案件,其中一起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公司未到庭,另一起未交案件受理费,法院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4月发布的旋挖钻机国家标准,由北京建筑机械化研究院、北京建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北京三一重机公司参与起草该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在先,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后,并不有违司法公正。

     2019年1月,涟源市法院下达该案一审裁定书: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撤诉。

     原告撤诉后,张登伟又数次与三一重机方面联系,希望退换故障设备,但截至目前,仍没有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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