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海上沉船,不许领导先走
2014/4/17 壹读

    

    

     韩国“岁月”号轮船突然沉没,近300人失踪,代理船长李俊松在船只开始进水时,首先弃船登上救生艇,并让乘客留在原地。

     毫无疑问,这位代理船长将面临严厉的惩罚,背负一生的耻辱。在电影《泰坦尼克号》中,船长爱德华·约翰·史密斯拒绝离开沉船逃生,与船同沉,这几乎成了船长的精神图腾。但是海上沉船,是不是从来都是不许“领导先走”呢?

     今天,壹读君就来说说,沉船的时候,船长是不是一定要最后离开,这个传统是从何而来?

     滚装船更容易出事

     “岁月”号的事故,现在看起来依然非常离奇——突然倾斜、进水,迅速沉没。

     “岁月”号是一艘从日本购进、改装的二手船,之前已经在海上跑了将近10年。虽然身份是客轮,但是它实际上是一艘滚装船——一种可以让车辆直接开进船舱,免去装卸、起重设备的运输船。这种船的好处是装得快,装得多,但坏处也很明显,就是重心高,为了多装货物,滚装船的甲板往往有2-6层;为了让汽车在船舱里通行无阻,船舱没有隔舱,支柱也偏少,所以结构强度和抗沉性都相当凑合。只要船身破个洞,整个船舱都进水。

     已经有专家分析“岁月”号沉没的原因,说客轮在航行途中以较快的速度改变航向,导致船载货物移位而发生倾斜沉没。

     1999年11月,中国的“大舜”号滚装船的沉船事故与“岁月”号颇为相似。当时,“大舜”载客304人,汽车61辆,由烟台地方港出发赴大连,途中遇到大风浪,船员操作失误,导致船舶横向迎风,摇摆严重,而船上装载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固定在甲板上,发生移位,互相碰撞起火。大舜号在深夜翻沉,生还者仅有22人。

     船长最后离开,不光是传统,也是法律

     无论原因如何,在沉船事故中,船长弃船逃跑,都是不可原谅的。

     虽然没有人要求“船沉人亡”,但是对船长而言,“船在人在”是一种荣誉和职责。

     1852年2月,英国的“伯根黑德”号在南非海岸触角,船长萨尔蒙德命令把妇女儿童送上救生船,自己和船员、士兵则守在船上,直到遇难。后来,英国皇家海军褒奖了船长英勇的绅士行为,从此,船长最后离开,成为海上航行的传统。

     各国的航海法规中,都对船长在事故中的职责做了规定。根据美国的海事法律,弃船逃生的船长不会受到刑事指控。但如果船长逃避责任导致乘客死伤,依然要面临过失杀人罪名。而在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船长弃船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刑法。

     中国的《海商法》则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在离船前,船长还要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除此之外,船长还有保护国旗的责任。中国的《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中规定,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事故中船员的生还几率高于妇女儿童

     尽管船长的职责和荣誉被如此强调,但“岁月”号船长弃船逃跑的事,也不是头一次发生。

     1991年,希腊豪华游轮“海洋”号在南非海域发生漏水事故,船长阿瓦纳斯和部下不但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乘客,反而自己乘坐救生船逃生。事后,这位船长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一直被作为反面教材,声名狼藉。

     2012年,意大利邮轮“协和”号在吉利奥岛附近触礁搁浅,船长弗朗切斯科·斯凯蒂诺弃船逃跑。搁浅事故造成17人死亡、 17人失踪,而斯凯蒂诺弃船时,船上依然有300多名乘客。调查这一事故的检察官认为,斯凯蒂诺因多项过失杀人罪应被判入狱15年;引发沉船灾难入狱10年;弃船将乘客留在船上,每名乘客都为他带来8年监禁;每死一名乘客判决其入狱8年,因此他将面临总共2697年监禁。

     而且骑士精神,也并不总是能在海难逃生中发挥作用。

     瑞典乌普萨拉大学的迈克尔·艾林德和奥斯卡·埃里克森研究了18起沉船事故,结果发现18起事故中,有11起妇女的生还率都低于男性。平均生还几率最大的是船员,第二名则非船长莫属。而儿童的生还率最低。只有在船长强令“让妇女和儿童先走”,并强力执行的时候,妇女和儿童的生还率才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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