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文物,在各国能得啥好处| 壹读精选
2014/11/5 壹读

    

    

     选自网易另一面(微信号:lingyimian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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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男子发现价值十万人民币战国青铜剑,上交文物部门被奖励500元”的新闻颇助谈资。文物国有化的“文明古国”不止中国一个,但从每个国家有关意外发现文物者的补偿和责任的法规来看,“古国”的“文明”程度却颇有高下之分。

     “文明古国”关于文物意外发现的不同法律,能看出各国不同的文明指数

     很多非英美法系的、自认历史悠久的国家都有“文物流动受政府直接控制”、“新出土文物属国有”的法律。但古国是否足够文明,从意外发现文物者的补偿法规就可见一斑。

     1932年希腊确定的《古物法》和1980年代西班牙颁布的《历史遗产法》,可以算典型的“奖惩得宜”类。即使法西斯时代的意大利《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也颇足可取之处。但20世纪后半叶至今的埃及和叙利亚法律,就只能算“奖惩倒错”、苛酷荒唐了。

     西班牙:

     1980年代颁布的《历史遗产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30日内应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发现人和文物所在处的土地主人均分相当文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

     文明指数★★★★★

     西班牙1980年代颁布的《历史遗产法》第44条规定:

     “1. 具历史遗产特征的所有物品和物理遗迹,无论是在发掘、土建工程发现的,还是意外发现的,发现人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应通知政府主管部门。

     2. 虽然报告发现情况,但不将发现物交予政府主管部门的,发现人将受到版权法的约束,除非其将发现物交给公共博物馆。

     3. 发现人和发现物所在处的土地主人,有权获得发现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补偿金应在他们之间平分。如果其总数在两人以上,补偿金亦应在其间均分。

     4. 违反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发现人和有关的所有人的受偿权将被剥夺,发现物立即上交政府的主管部门,同时还可以对其进行包括刑罚制裁在内的处罚。

     希腊:

     1932年《古物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两周内向政府申报获得文物一半价值的奖励,两周至两月内无奖励,两月外仍不申报的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

     文明指数★★★☆☆

     希腊《古物法》第7条规定:“任何人经合法聘用在国家、市政府、社区、寺庙或教区的土地上工作,并在此土地上发现了古物,如果在两周内向最近的考古部门报告了这一发现,将获得所发现古物价值一半的奖赏;如果他在该期限内没有报告发现的情况,而在两周之后两个月之内报告,则不给予任何奖励;如果在两个月之后仍不报告的,他将被处以两周以上,6个月以下的监禁”。

     意大利:

     即使是法西斯治下,也早已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由政府奖励文物价值的四分之一之内的现金或实物,发现者因暂时看管和迁移文物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文明指数★★★☆☆

     甚至墨索里尼时代的意大利,其法律中对意外发现文物者的补偿条款,也远比当代很多国家可取。

     1939年6月1日意大利议会通过的《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第48条规定,任何人如果偶然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机关,并设法暂时保护这些物品。偶然发现物的持有者因看管和迁移被发现物而承担的费用,由国家教育部偿还”。第49条规定:“被偶然发现的物品归国家所有。国家教育部应给予发现者现款或发给部分被发现物,以作为奖励。在任何情况下,奖励不超过被发现物价值的四分之一。对于在其间发现上述物品的不动产的主人,也应当给以同样的奖励。”

     埃及:

     1983年后法律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48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话,处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罚款,补偿则只提一句“酌情奖励”

     文明指数★★☆☆☆

     不过除了这些足够文明的古国外,有的历史绵长、文物丰富的国家,其法规就不那么合情理了。

     比如埃及于1983年制定《文物保护法》,又于旧政权倒台前最后一年——2010年修订。每一版《文物保护法》关于意外发现文物的处置都是以第24条为主:“任何人如偶然发现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部分和若干部分,要在48小时内就近向行政机关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直至有关机构前来接收。如未如期报告,则以未经许可持有文物论处……偶然发现者由文物委员会酌情奖励”,至于政府是否支付临时保管费用只字不提。而如果有倒霉蛋没成功在48小时期限内申报,保底刑罚是监禁一年以下并处五千至两万埃及镑罚金、且没收“涉案机器、车辆等”。若是被“文物委员会”认定“蓄意不经许可藏匿文物”的话,还得追加五年刑期。这一酷法在“广场革命”后还没来得及有所改动。

     叙利亚:

     1963年后法律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必须通过副部级政府机构批准才能获得超过7美元的官方补偿,但24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要坐一个月到五年的牢

     文明指数★☆☆☆☆

     拥有相似酷法的还有叙利亚。叙利亚当局文化部1963年颁布《文物法》、2000年修订,宣布一切文物产权为国家所有,授权“文物委员会”酌情没收境内任何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文物。对于根据文物保护当局的命令而采取的官方行动,私人文物保存者、发现者一概不得反对。

     《文物法》第35条、36条规定:“任何人如偶然发现可移动文物,须于24小时内向最近的政府机构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任何人得知有可移动文物被发现,亦须立即报告当局……行政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但超过一千叙利亚镑的奖励必须得到‘文物委员会’批准”。也就是说对意外发现文物者只要超过7美元,就必须获得中央政府副部级部门的批准才行。但罚则比奖励来得要具体明确得多,在24小时内未能申报的最低刑罚是一个月至两年的刑期,如在当局接手前文物有损坏,再加3个月到3年刑期,修复费用还得意外发现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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