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时为啥要说“你有权保持沉默”?
2018/3/26 壹读

    

     太好的壹读君 | 口可口可

     “食屎啦你”你很火,

    

     但港剧火的还有这句话: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壹读君又弱小又无辜又萌萌哒的时候根本不理解,明明好不容易抓的嫌疑人,赶紧带回警察局审啊!为什么还要费时费力地说这句话?!显得很帅吗?

     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一切都得从沉默权说起。

     早在1791年,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就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意思就是嫌疑人在被审时具有“自愿性”,警察在审问时可以选择不回答问题。如果不是自己“自愿”,做出的供词是不能当做证据使用的。

     但实际上,警察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很容易忽视这条修正案。因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嫌疑人的口供是决定性证据时,但凡有点求生欲的嫌疑人知道自己具有这一权利之后,都会选择沉默,从而导致警察陷入明明有罪却证明不了的憋屈境地。

     直到米兰达警告出现。

     米兰达警告

     1963年,一位叫米兰达的人在美国凤凰城被警察逮捕,理由是涉嫌绑架和强奸17岁少女。

    

     但是,警察并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米兰达就是罪犯,到底怎么办呢?

     警察决定对米兰达进行审讯,希望把米兰达的供词当做证据,证明米兰达就是那个罪犯。

     米兰达也是很争气,完全没有辜负警察期望,他十分诚实地承认了自己的强奸行为并在供词上签了自己大名。

     然,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上还写有这样一段话:

     我谨宣誓自己完全是出于自愿而作出此陈述,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强迫或是为得到任何豁免权的交换。并且我已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知晓我的任何陈述都可能对己不利。

     意思很简单,就是米兰达同意自己的供词不是被警察逼问的,也知道自己说的话将会给自己定罪。

     这份证词加上别的证据,米兰达绑架罪和强奸罪事实成立,被判了二十几年。

    

     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按照电视剧的套路,米兰达根本就不是个活不过两集的人。被判刑之后,二十几年的刑罚让米兰达作妖了。

     他委托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上诉说,自己的证词是被逼供的,他也不知道自己有第五修正案规定的沉默权利,更重要的是,警察审问他时并没有告知他的权利和坦白导致的后果。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比例推翻了州地方法院的判决,米兰达上诉成功。

     判决书给的理由是警察在审问嫌疑人前,必须确保嫌疑人知道自己具有沉默权,如果嫌疑人不知道,警察就有义务告知他的权利。而在米兰达案中,警察并没有提前告知米兰达他可以不回答警察的问题,即使米兰达签了字的供词上写有“不是逼供”“已知权利”等,也不能证明米兰达知悉了自己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米兰达案例提出“米兰达警告”,规定警方在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必须准确、明白地提醒被告具有下面四项权利:

     1、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方提出的问题;

     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问题,这些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

     3、可以请律师,并且可以要求审问时有律师在场给予帮助;

     4、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之指派一位。

     为了口供等证据在法庭中不被判无效,导致活儿都白干,美国警察也很干脆,直接把米兰达警告印成小卡片,每抓犯人时就拿出小卡片照读一遍。

    

     经此一诉,米兰达从一个普通罪犯成了司法史上名垂千古的名犯 ,存在警察和学法之人深深的脑海里。

     而且,虽然口供没了,不死心的凤凰城警察找到米兰达女友出庭作证,米兰达还是被判11年。

     剧情发展到这里你以为就可以结束了吗?naive!

     1972年,米兰达假释出狱。为了谋生,他想了一个主意——在米兰达警告小卡片签上自己的大名,卖1.5美元一张

    。

    

     这才叫真·生意人。

     中国式沉默权

     米兰达警告代表的嫌疑人沉默制度自1966年在美确定后,就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香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也规定了嫌疑人具有沉默权,我们最最最最熟悉的港剧警匪片中的帅气台词,就来自于此。

    

     But,大陆并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

     原本,国家人权宪章核心内容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14条规定了沉默权,

    

     我国也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

    

     作为缔约国的我国本来是应该执行沉默权制度的。实际上,我国也有在2012年修改版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规定了严禁逼供、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内容: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虽然比起米兰达警告还不太全面,但好歹也和国际接了轨。但是,修改版《刑事诉讼法》还有第108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嗯,即只要是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如实回答,嫌疑人能拒绝回答的,知识与案情无关的问题。

     然,嫌疑人如实回答的结果就可能是在证明自己有罪……这明显和《公约》、第50条的规定都不太符合。

    

     深绿为《公约》缔约国,浅绿色为已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国家,橙色为尝试退出的国家,灰色为非缔约国亦非签署国

     米兰达警告比起“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还多了两点:一,嫌疑人知道自己能请律师辩护;二,嫌疑人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如实回答的后果。

     这主要是为了程序正义,让处于“弱者”一方的嫌疑人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同时也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种方式。

     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还有一点是,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是的,就是坦白从宽。在法官量刑建议里,根据嫌疑人坦白情节的程度,可以减少不同的刑罚。

    

     问题是,“坦白从宽”能确保程序正义,以及嫌疑人说的就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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