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中心】涉患者隐私感谢信不宜公开
2014/9/18 现代护理报

    

     利某下身患有一种难言之隐,经多方医治未果,后慕名前往某医院诊治,仅一周疗程,竟痊愈。欣喜之下,为该院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信中介绍了自己的简要病情、治疗经过和医院的精湛医术、服务态度,并写下了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该院收到来信后,认为这是难得、生动的宣传广告,遂将感谢信原文打印、放大后在医院张贴。以至于利某经常收到一些莫名的电话,甚至常有人上门造访。其中有打听、有愚弄、有嘲笑、有讽刺、有挖苦,让利某的精神遭到打击和刺激。利某遂将该院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该院公开感谢信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权,应负法律责任。

     【法理分析】

     隐私权属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我国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并赔偿责任;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结合本案看,某医院侵犯了利某的隐私权,应负法律责任。

     隐疾、住所、电话等均属于法定的隐私范围

     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隐疾、住所、电话等都属于法定的隐私范围。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秘密信息的权利。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我国和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

     利某写感谢信给某医院,只表明利某仅仅同意信的内容在该院工作人员范围内公开,对范围以外的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应公开的秘密。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其隐私的权利,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都不得擅自宣扬和泄露。利某的权利相对某医院来说便是义务,利某给该医院去信,是为了表达喜悦和感激,并未同意“现身说法”即进行广告宣传,该院未经利某的个人同意而向社会公开其隐私内容,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且此行为已经造成他人对利某的愚弄、嘲笑、讽刺、挖苦,让利某的精神遭到打击和刺激,因此,据有关法律规定,该院公开感谢信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权,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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