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因人而异,区别对待暴力倾向患者
2015/5/14 现代护理报

    

    


     案例回放:挽救医生最后的尊严4月22日上午,四川大学华西某医院一份由多名医护人员签署的题为《挽救医生最后的尊严》的联名信在网上流传,联名信对一名反复宣称“老子弄死你”的患者及其家属表达了愤怒,并表态:“拒绝再为其提供任何服务”。虽然签署了拒绝服务的声明,但相关医护人员并没有停止履行职责。该孕妇23日胎监异常,医生与其沟通后,实施了紧急剖宫分娩,母婴平安。而手术台上的两名助产医护人员均为联名信签字医生,主刀为该科主任。

     本案中,医护人员尽管受到暴力威胁,最终并没有停止履行职责,而是仍然为患者实施了紧急破宫分娩,且使母婴平安。但面对来自患者的暴力威胁,医护人员能否拒绝为患者提供服务,患者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医患关系是平等的契约关系

     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活动中客观形成的医患双方以及与双方利益有密切关联的社会群体和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医患之间是平等关系,即医师尊重病人的医疗权利,一视同仁地提供医疗服务;病人尊重医师的劳动,并密切配合诊治,共同完成维护健康的任务。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患者有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如实陈述病情,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爱护公共财物,接受强制性治疗(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义务。

     正如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所言“超道德要求医生并不现实,那是神,不是医生”。自我保护是人类的本能,在这一点上,医护人员当然并不例外。当医生受到患者“老子弄死你”的威胁时,出于规避医患纠纷风险导致人身伤害的初衷,拒绝为有暴力倾向的患者提供服务,未尝不是发自本能的避险意识。

     对“拒绝服务”有限制

     面对患者的暴力威胁,我们一方面要保障医生的人身安全及人格权利,另一方面,又不能丢弃患者接受救治的权利。在保障医生人身安全与暴力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之间,也并不完全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在美国,医生虽然有权拒绝为暴力倾向的患者提供服务,但行使这一权利同样要受到诸多限制。如对于急诊必须救治的患者,联邦法律规定即使对有暴力倾向的患者也不能拒绝救治,医生必须为他们提供服务,以挽救患者的生命。

     此外,医生若要终止医患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患者,并以书面形式阐述原因,才算开始合法终止的流程。当然,为了防止医生人身安全遭遇威胁,美国的医疗机构有相对完善的安保机制,以避免凶器进入医院,并将有暴力记录患者列入“限制访客”名单。

     对急危患者不得“拒诊”

     为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义务,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同时,对于医护人员而言,职业与人格的尊严,当然不应被漠视。在非急诊的情况,医生自己拒诊,第一合情,第二合法。按照约定俗成,医患之间是非典型的契约,对患者来讲,他往往在情感上也不信任该医生了,那么双方都不情愿了,医生还继续为其治疗,极大增加了医疗意外发生的概率,后果会变得更不利于双方。

     为保护社会免受精神病人侵害,也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治疗,2013年我国开始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医患关系其实是比医疗服务本身更复杂的学科,面对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如何保障双方的权益,护佑各方的权利底线,的确已超越医患关系本身,而更需从社会治理乃至法律层面加以厘清。

     来源:现代护理报 特约记者 余龙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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