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一张荣誉证书引发诉讼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该表彰?
2016/5/19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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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南京5月18日新媒体专电 为了给救人溺亡的儿子讨要“见义勇为”称号,失独父亲江志根在奔波16年无果后,选择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江苏镇江中院13日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如何看待“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加之这起案件持续时间长、地方领导出庭应诉,引起众多网友包括法律界人士的热议。从保护未成年人出发,当前各地对其见义勇为行为普遍是“不鼓励、不提倡”的态度,但是在见义勇为后,不授予荣誉称号又可能会给家属造成更大的心灵创伤,两者之间的关系该如何权衡?“这是儿子死得值不值的问题”

    图片来自网络 江志根是镇江句容市的一位农民。2000年,其12岁的儿子江伟华为了救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之后,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曾正式发文,认定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并决定进行奖励慰问,包括发放家属慰问金以及逐月进行家庭补助。 18日中午,江志根告诉记者,虽然2011年时得到一次性抚恤金10万元和困难补助5万元,但自己更想得到一张荣誉证书。“钱对我没有用,就要一个名分。”他说,“儿子做了好事,如果得不到表彰,觉得很对不起他。” 为了这张证书,江志根16年以来去过句容、镇江、南京甚至北京等地,通过找律师或者政府相关部门,为儿子讨要称号。许多人在背后说他傻,认为“钱拿到就行了,其他的都没有意义。”但江志根坚持认为,“这不是一张纸的问题,是我儿子死得值不值的问题。”为何16年未等到一张荣誉证书? 记者了解到,2011年,由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派员参加,专门就江志根反映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解释了为什么不能颁发荣誉证书——少年儿童心智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如果监护不到位,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进行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江伟华家属作出抚恤决定,不另发荣誉证书。 13日下午,就原告江志根诉被告句容市政府“不履行见义勇为行政处理法定职责”,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江志根没有聘请律师,被告方则是由句容市一名副市长出庭应诉。 在法庭上,原告江志根请求被告为江伟华见义勇为的事迹颁发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解释,句容市相关部门已经认定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特例为江志根颁发了抚恤金、困难补助金15万元及其他相关补助。至于为何未颁发荣誉证书,2011年专门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已经研究做出不发荣誉证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当年江志根领取抚恤金时也签字认可处理方式,再行起诉理应不受法律支持。 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后,法庭表示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日宣判。江志根告诉记者,当年他之所以签字,是因为自己文化程度低,对事情了解得不够清楚。现在能肯定的是,只要得不到荣誉证书,他还会继续讨要说法。 来自南京的律师吕剑峰认为,江志根选择用一场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当地政府由主要领导出庭应诉,双方都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不管结果怎样,其方式都值得肯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该如何体现人格价值? 对于这场“一张证书引发的诉讼”,有多位法律界人士提出,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原则上确实是“不鼓励、不提倡”,但是当涉及具体案例时,还是要进行具体分析,而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荣誉授予,均由各地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 事实上,江苏省内之前有完全不同的处置先例。2015年,13岁的徐州少年李明宇(化名)为救呛水的同伴溺水身亡,家人希望能为其申请到“见义勇为”称号,但所在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多次请示省市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授予”。上级部门拒绝授予的理由,正是因为李明宇救人时尚属未成年,不应予以表彰。 而在更早之前的2002年,江苏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落水同伴溺亡,被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之后还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有网友指出,这几起案例,某种意义上也体现出“法理和情感”之争,在“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该表彰”上,应明确相关规定,至少在同一省内,统一标准,避免此类争议再发生。 记者翻阅网上留言发现,许多网友表达了对江志根的同情,但也有网友提出,发证书并非难事,但是如果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做出肯定表态,可能会导致其他未成年人效仿,这样并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而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有关部门应该保护未成年人,不鼓励其承担超出自身能力的社会责任,更不鼓励牺牲生命。 “从保护未成年人出发,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我们不应当鼓励,这可以理解。”吕剑峰说,但是“值得深思的是,如果要表达和普及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不鼓励态度,即使不表彰,也应充分尊重和肯定见义勇为者的人格价值尊严,进而更好地告慰逝者并抚慰其家属。”(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张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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