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迎来新的春天
2015/11/19 药智网

    

    

     溶出和生物等效性一直是我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主要审查内容。前些年,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主导的一致性评价工作主要以体外溶出曲线为评价指标,而体外溶出评价毕竟不能完全代表仿制药与原研药在体内药效学的一致性,所以,生物等效性的研究日趋重要。国总局多次征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意见 近些年,我国仿制药发展迅速,中国已逐渐成为全球第二大药品消费市场,仿制药的质量是否与原研药等效、是否可以完全替代原研药,日受争议。进口药虽然价格昂贵,但不可否认的是其疗效显著。自2007年以来,我国食药总局药审中心对仿制药的评审要求加大了力度,使得我国仿制药在质量上的提升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有些仿制药不但可与原研药等效,甚至其质量已超越了原研药。

     “仿制药越来越难做了”这是业界人士共同的心声,难做的原因不仅仅来自于药品仿制研发过程中技术的提升,还来源于药审中心对药品质量的要求日益严格,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问题成为了焦点。评价标准的确定、参比制剂的选择、如何保证溶出方法的科学性、生物等效性的真实性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研发企业。

     最近,CFDA下发了3个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以及《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内容均主要针对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意见稿较之前细致很多,也增加了一定的可操作性。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中,进一步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解释。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再次下发征求《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2015年第231号),其中规定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没有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审批的,均需按照上述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同一品种达3家以上通过评价集中采购有优势 在政策支持方面,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示体内评价和体外评价的标识;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社保部门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支持。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在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是否能赶在同一品种一致性评价的前三名,已成为该品种能否为企业带来利益的重要保障。国中局发布参比制剂的品种在发布目录中选择 在参比制剂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参比制剂的定义。《意见》中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可为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原研药品是指在全球市场率先上市的,拥有或曾经拥有相关专利、或获得了专利授权的原创性药品。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是指在欧盟、美国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若确实无法获得原研药品或有证据证明原研药品不适合评价方法要求时,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的参比制剂,需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同品种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后发布。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参比制剂的品种,该品种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国家发布的目录中选择参比制剂。无参比制剂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在溶出方面,《意见》中强调溶出曲线的相似不意味着两者一定具有生物等效,只是降低了两者出现临床疗效差异的风险。其方法的建立可参考有关文献,了解药物的溶解性、渗透性、pKa常数等理化性质,考察溶出装置、介质、搅拌速率和取样间隔期等试验条件,确定适宜的试验方法。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采用体外溶出度试验方法进行评价的品种,以后还应当采取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后续评价。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无参比制剂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30天前向国中局报备 在生物等效性方面,《意见》中强调生物等效性是以预先确定的等效标准和限度进行的比较,是保证含同一药物活性成分的不同制剂体内行为一致性的依据,是判断后研发产品是否可替换已上市药品使用的依据。目前推荐的生物等效性研究方法包括体内和体外的方法。按方法的优先考虑程度从高到低排列: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药效动力学研究方法、临床比较试验方法和体外研究方法。在《意见》中进一步对生物等效性进行了解释,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处方、工艺、生产线应与商业化生产保持一致。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管理规定与技术要求于试验前30天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试验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随时要求申请人暂停试验。但是否必须做生物等效性,国家目前仍未给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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