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7部门发布首批药品价格谈判进展 乙肝、肺癌3种药价降幅50%以上
2016/5/20 药智网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取得重大进展,慢性乙肝、肺癌患者用药负担有望大幅缓解。5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七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首批国家药品谈判结果,其中有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与之前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相比较,3种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与周边国家(地区)趋同。

     201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个部委(局)建立了药品价格谈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专家全面梳理国内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状况,结合我国重大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的用药需求,遴选确定首批谈判药品,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流程和策略,同步建立和完善谈判和监督工作机制。11月下旬,正式启动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谈判小组先后与乙肝、非小细胞肺癌专利药品相关企业进行了多轮谈判。在此过程中,注重发挥部门政策合力,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谈判工作。相关企业以积极的合作态度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为达成共享多赢的谈判结果做出了努力。

     对于药品价格谈判结果能产生哪些社会效益?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司长郑宏表示,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坚持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谈判试点开局良好,提高了乙肝、肺癌患者用药的可及性,使人民群众成为最大受益者,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价格谈判降幅明显,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三种谈判药品降幅分别为67%、54%、55%。二是谈判结果与医保相关政策接轨,患者个人用药费用进一步减轻。三是谈判药品适应范围广、临床效果好。四是有利于促进同类药品价格降到合理区间。

     据了解,慢性乙肝是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病程超过半年或发病日期不明确而临床有慢性肝炎表现者。

     北京地坛医院副院长成军介绍,目前,病毒性肝炎仍是我国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点之一,疾病负担较重,慢性乙肝也是导致肝硬化、肝癌的主要原因。因此及时和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是非常必要的。

     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最新指南推荐的一线治疗慢性乙肝的口服药物是替诺福韦酯和恩替卡韦。替诺福韦酯属于葛兰素史克公司的专利药,对于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适应证广泛,对妊娠期妇女具有很好的安全性,且可用于各种耐药的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谈判之前的月均药品费用约1500元,谈判后的月均药品费用将至约490元。而恩替卡韦(已过专利期的原研药),目前月均药品费用约为820元。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副院长石远凯表示,原发性肺癌(简称肺癌)是我国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发生率居恶性肿瘤首位。非小细胞肺癌约占所有肺癌的80%,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埃克替尼、吉非替尼等是用于肿瘤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敏感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分子靶向药物。替尼类靶向药物可使符合适应症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治疗的精准性提高、生存期延长。埃克替尼谈判之前的月均药品费用约12000元,谈判后的月均药品费用将至约5500元。吉非替尼谈判之前的月均药品费用约15000元,谈判后的月均药品费用将至约7000元。

     对于谈判结果如何与医保政策衔接

     郑宏表示,在国家谈判之前,全国有十几个省(区、市)已将相关谈判药品先后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等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谈判药品合理降价,将使更多患者能够买得起、吃得上,同时也节约了医保费用。因此,对于已将谈判药品纳入当地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医保制度和支付方式;对于尚未确定相关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地区,要及时做好与相关医保政策的衔接,对谈判药品抓紧重点评审,尽快确定不同保障形式医疗保险合规费用的范围,对于确有困难的地区,也可从大病保险(重大疾病)起步。

     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已经药品价格谈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对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谈判药品试点范围,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改革,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引导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行集中挂网采购。各地要及时将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三、完善配送结算服务。谈判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促进“互联网+”和现代医药物流融合发展,鼓励生产企业改进结算方式和创新谈判药品配送服务,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保障药品供应及时。

     四、开展临床综合评价。建立健全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促进合理用药。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综合协同作用,运用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从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可负担性、依从性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费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导和规范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的采购使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推动医药协同。发挥药师在分级诊疗、处方审核和点评中的作用,科学细化用药指南,促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五、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将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进行重点评审,科学合理确定合规费用范围。对谈判药品可负担性进行科学测算和评估,相应完善医保支付标准的制订规则。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六、加强综合监管。推进和巩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和行业不正之风。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强总结评估和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新闻来源:新华网、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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