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患者群“有偿”答疑解惑,应该处罚吗?
2020/7/23 11:59:00 开放科学

    

     在网上看见去年的一个案例:某儿科医生被一名患者家属拉进了一个300多人的微信群,利用业余时间对一些宝爸宝妈答疑解惑。为了感谢医生的付出,也是出于对他知识的尊重,群主公告:“本群咨询原则上属于有偿的,如果只想免费咨询可以不问或退群,一点零钱也是对我们的尊重,我会更好地服务群里的宝妈宝爸们,谢谢”。一些群友在群里向徐医生提问咨询,然后徐医生对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后,就会发一个红包。

    

     徐医生在群里回答问题收红包,被网友发微博质疑。此事引起了医院的高度重视,展开调查。发现该医生共获得红包550元,自己也发了150元红包。获利400元被院方暂扣,并责令退群。

    

     这里阿源医生想要和大家聊一聊相关的法律规定。医生一直都是双院院士,一只脚在医院,一只脚在法院学医不学法,早晚得挨罚首先看看《执业医师法》这个有关医生看病的基本法律: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所以大家要明白,预防、保健方案也是执业内容,不是只有开药才是。这个法律还是执考和考研必考法律,我遇到不少同学是觉得法律不重要,通常不重视,这种心态要不得的。

    

     再看看互联网医疗有了专门的行政规定《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五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第十六条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翻译下来就是:(1)医疗机构才能开展互联网医疗,并且线下没有的科室,线上也不能有,如儿科医院只能开展儿科相关的;(2)互联网上「坐诊」的医生也必须注册在该医疗机构;(3)只能做复诊的患者,复诊定义目前没有特别清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起码得在该医疗机构看过病。所以真的要学好法律,尤其是和自身工作息息相关的,在咨询这件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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