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注意,这4种行为将被定性“违法”!
2017/3/29 医学界

     医生过度检查将违法;患方不得强行要求“超能力”救治。

     作者 | 宋慈

     来源 | "医学界"微信号

     3月28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关于《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医生过度检查将违法;患方不得强行要求“超能力”救治。

     医生四类行为属于违法

     过度检查,顾名思义是指在医院接受与自身病情无关的检查过多,超出范围。尤其是取消药品加成后,出现了部分医院通过“大检查”来“补贴”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损失。在此番江苏省公布的草案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四类违规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

     2,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

     3,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

     4,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同时,草案还严格规定: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有以上四类情形之一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医学界》了解,《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也对医疗机构实施的检查进行了约束。但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对“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于什么是“过度检查”、如何认定“过度检查”等问题,很多患者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这也对医务人员正常的医疗工作产生了影响。

     对此,有医务人员表示,过度医疗现象固然存在,但“乱扣过度医疗帽子”会给医生造成“白色恐怖”,反而不利于对患者的诊疗救治。“医疗行为是一个十分缜密的科学诊断过程,不少检查看似‘过度医疗’,实则是按照医学规律做了该做的事。”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某医生告诉《医学界》。

     患方不得强行要求“超能力”救治

     此外,该草案还对患方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修改稿还进一步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的义务,增加了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医疗行为”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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