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人体捐献器官的获取和分配?卫建委时隔5年出台新规定
2019/1/29 21:08:44朱雪琦 医学界

    

     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方向在哪?

     作者丨朱雪琦

     来源丨医学界

     “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减少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下称OPO)设置数量,逐渐成立全省统一的OPO。”1月28日,国家卫健委通知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2013年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相较于2013年出台的试行规定共5章24条规定,最新出台的《规定》一共6章43条,体量上将近翻倍。

     体量上的翻倍主要体现在《规定》对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的设立和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其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同时更新了一些与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也对未来OPO发展大方向做出了设计。

     OPO被提及42次

     “医学界”注意到,《规定》总则新增了第三条,对OPO的人员组成,职责做了明确的界定。新增第五条,特别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在其后的器官获取,器官获取质量管理和控制、器官的分配以及监督管理4章中,OPO也多次被提及,共提及了42次。

     “医学界”采访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的医务处副处长、器官捐献协调员王璐,她和她的OPO团队在今年1月份刚刚获得首届“精诚医者”奖。

     王璐所在的北京佑安医院在2012年挂牌OPO,目前团队持证上岗的共有9人,其中4人是专职工作,分别负责网络分配、器官获取、器官转运。但是前前后后参与和支持工作的不止9人。“一共需要12组,22人来完成一个器官捐献的案例,包括OPO的医生、脑死亡判定专家、神经内科/外科会诊专家、移植会诊专家、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等。”

     但并不是所有有器官移植队伍的医院都成立或者挂牌了OPO,“OPO的设立是医疗机构的行为,所以和科室的设立相似,医院会考虑其开展的器官移植工作是否规模化,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探索。”王璐说。

     “合理划分OPO服务区域”

     在《规定》第11条提出,“应当根据覆盖全省、满足需要、唯一、就近的原则做好辖区内OPO的设置规划,合理划分OPO服务区域,不得重叠”。但是这一要求在国内还没有普遍推行,“我们医院的OPO只在本院获取移植器官,北京市内其他医院有适配的器官,大部分由该院的人员转运过来。”

     王璐认为:

     虽然北京目前尚未划分服务区域,但是区域性的OPO是趋势,是迟早的事情,我也是非常期盼这一天得到来。医疗机构都单独设立OPO的话,工作上肯定有重叠,可能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

     “OPO应当独立于人体器官移植科室”

     《规定》第10条和12条据此也对OPO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构想,“OPO应当独立于人体器官移植科室”“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该根据OPO设置规划,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减少OPO设置数量,逐渐成立全省统一的OPO”。

     王璐说:

     统一的OPO将意味着不再以移植的需求为导向,而是以捐献的需求为导向。这是器官捐献数量越做越多,OPO能够独立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国外,OPO就是独立于器官移植的。而国内一些医院的OPO是移植团队的一部分,没有独立部门,这是不可取的。

     “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

     在2013年发布的《规定(试行)》中,就提出“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

     但是目前国内的现状是,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的使用,肝肾早,心肺晚。去年11月,四川省人民医院刚刚院做了全国首例网络调配肺移植手术,肺脏的分配之前都是通过微信群等较私人和民间的方式。

     这次《规定》中再次强调,器官分配系统作为唯一的合法分配途径。王璐认为:

     这是捐献和移植能够长期发展下去的基石。这个系统作为一个软件程序,会有一定的问题存在,但是仍然是作为质量控制的非常好的工具。因为通过系统分配的不止是一个器官,而是一个活下去的机会,如果生命可以被分配的话,一定是要通过科学的手段,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体系。

     看到《规定》发布,王璐感到很高兴,“不管是划分服务区域,还是成立独立的OPO,这些都是进步。但是《规定》的出台并不新鲜,这也是这些年移植专家一直在呼吁的事情。规定并不是强制的,但是明确了方向,这个方向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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