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解释,给医生一道铠甲,放心救人不担责!
2017/12/15 医学界肿瘤频道

     患者生命危急,亲属不签字咋办?最高法发布解释——放心救人吧,医院不担责。

    

     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施救危急患者

     根据司法解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近亲属不明的;

     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解释》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

     医疗美容纠纷适用医疗损害责任规定

     据介绍,审判实践中,因为美容问题引发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尤其是对此类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争议较大。

     《解释》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同时,《解释》还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作了明确界定,以与生活美容类损害责任纠纷相区别。

    

     主张赔偿应提交就诊、受损害证据

     举证证明责任问题,是每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必然要遇到的问题,也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较受关注的问题。

     据介绍,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虽然缓和了患者举证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其他后果,如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而激化医患矛盾,无助于医学发展进步,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患者看病就医权利。

     适当提高采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门槛

     据介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不在少数,对此效力认定的问题,存有较大争议。

     普遍认为,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存在明显的弊端,由此作出的鉴定意见往往仅会对委托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有利,欠缺公正性。调研中也有意见指出,自行委托鉴定对于诉前解决医疗纠纷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为保证鉴定意见的信服力,推动当事人依法启动鉴定程序,《解释》就医疗损害鉴定中单方委托鉴定的问题,适当提高了人民法院采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门槛,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共同委托而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认可,则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并予以质证;在该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该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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