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合股权方式改革路径
2013/10/30 瞭望智库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以混合股权方式改革国企,不妨做如下畅想:

     以央企群体为例,首先把113家央企中除了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军工、石油等行业(主要是53家骨干型重点央企)之外的企业,实现总公司或者二级、三级公司的混合股权多元化,吸收地方国资、民资甚至外资入股。对于效益好的、产业层级高的企业可以保留控股权,效益一般的或者属于高度竞争性产业范畴的,可以让渡控股权。

     第二,待此模式成熟之后,把集团层面的股权逐步混合化,吸引社会资本入股,也可逐步把股权比例降低到非控股地位,充分利用股权混合之后的资本嫁接、智力支持和治理结构带来的基因重组溢价,获得改革带来的新发展机遇。

     第三,对53家重点央企,除了航天军工、石油石化等外,逐步引进国有金融企业、地方国资、优秀民企、友好国家外资等,实现股权多元化。

     第四,对航天军工等产业,可以先实行体制内混合股权多元化,如吸引四大银行、中投公司、中信、地方政府等在集团层面入股,既可以扩大资本实力,又可以借助外力完善治理结构,实现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双赢。

     当然,在中国的科技实力、经济规模、高级管理水平再上台阶,以及民营企业实现产业结构高级化、管理方式去家族化、经营战略稳定化之后,甚至航天军工、电力电网等重点行业也可以吸收民营资本直接参与集团层面的股权甚至管理。纵观世界主要军工企业和尖端科技企业,资本属性层面很多都是由混合股权构成,而这并不妨碍其保障国家安全和实现国家意志。

     需要说明的是,这几个步骤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有的企业或者行业可以一步到位,直接实现集团层面的混合股权,如一些科研院所和完全竞争行业,以及一些国资与民资、外资相比明显处于劣势的行业;有的是要渐进实现股权多元化,如电信电力等一些具有天然垄断优势的行业。还有的不适合混合股权,需要政府投入,如中储粮、中储棉等盈利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的行业。

     将来完全可以出现央企吞并地方国企、央企吞并民企,或者民企、地方国企参股乃至收购央企的情况,甚至与外资交叉持股,真正实现资本的大融合,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还需注意的是,不要把股权等同于控制权。反过来说,即使不拥有控制权,如果需要在某些时候保持国有资本实现国家战略,也可以采用金融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实现。如把国有股设立为具有否决权的优先股或者“金股”,或者对某些企业行为预先约定为具有一票否决权,等等。

     韩国制定了《证券和交易法》,规定财政与经济部有权指定任何从事“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产业”的公司为“公共性质的公司”,政府只要有15%以上的股份,政府就可以依法限制这些公司的投票,以确保在必要时刻对这些公司的控制。

     相对于企业来说,政府拥有足够的行政权力和规则制定权,对企业的控制方式和范围多种多样,并不需要仅仅局限于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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