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姿势】什么是“调离组织部”?
2014/9/22 瞭望智库

     智库导读

     无论组工干部的自我要求和职责要求有多高,也要受到人性的影响。如果没有制度化的措施(比如回避制度),当一些变故出现在自己身上时,再好的组工干部都有可能“沦陷”。

     据新华社8月19日消息,陕西省委常委会听取省纪委关于西安市有关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调查报告,决定对10名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陕西省委认为,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期间,西安市少数领导干部律己不严,我行我素,仍然组织和参加吃请聚会活动,且个别干部“赶场聚会”,酗酒行为不雅,尽管是自费聚会,但对干部队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陕西省和西安市的处理决定中,有多位属于西安市委组织部及雁塔区委组织部的干部被“调离组织部”,其中雁塔区委常委、组织部长还明确“另行安排不涉及组织人事的工作”。对这几个或违反八项规定,或在调查中没有进展的组工干部,为什么要“调离组织部”?这还要从组织部本身的性质说起。

     组织部是怎样的存在?

     组织部是党内一个特殊的部门,也是各级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负责本地本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对党员干部有着教育管理之责。而组织部在负责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最为人所知的,是对辖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换届、调整、任免等提出建议,并实施考察任免。

     因此,组织部的干部常被干部群众称为“管干部的干部”、“管党员的党员”、“管人才的人才”。

     党内最高组织部门,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简称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组部,是中共中央重要工作部门之一,是党中央在党的组织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1924年5月,中央正式决定分设宣传、组织、工农等部,毛泽东为中央组织部部长。陈独秀、周恩来、邓小平等人也均曾担任过中央组织部长(组织局主任)职务。

     组织部的工作几乎涵盖了党的建设工作的方方面面,几乎成为“组织”的代名词。

     为啥组织部容不下他们?

     对照组工干部的要求,再看这几位组织部干部的行为,就可知为何“组织”容不下他们了。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及雁塔区委组织部长,直接组织和参加吃请聚会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属于对党的决定阳奉阴违、个人党性不强的具体表现,政治表现上就出现了问题。党性不强,政治上不过硬,自然不适合继续担任组织部领导职务。

     而另外几个调查组内的组工干部,则属于在调查中有徇私舞弊之嫌,由于被调查对象中有本部门领导,从而想“放一马”,导致“数次调查都未能查清基本事实”。这几位干部在调查中严重违反了组工干部“公道正派”的基本要求,影响了组工干部形象,调离组织部理所当然。

     “调离”是处分吗?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另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这样看来,一般党员干部“调离”岗位显然不属于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

     尽管“调离”本身不是处分,但由于组织部的特殊性以及“调离组织部”的严厉措辞,“调离”成为一种负向评价。在实际情况中,对相关干部的影响可能还要大于一些实质性的党纪政纪处分。

     这几位前组工干部或者“顶风作案”,或者没能做到“公道正派”,被党纪政纪处分和调离组织部属于咎由自取。

     但是,在这一事件中的一个问题却不可轻忽:在吃请聚会活动中,有两位是组织部负责人,其中一位还是市委组织部的副部长,但在组成调查组时,却有几位市委组织部干部参与,直接造成了“坑爹”结果。

     让下级去查上级,还要求做到“公道正派”,难度确实大了些,几位组工干部也因此没能经受住考验。这也说明,无论组工干部的自我要求和职责要求有多高,也要受到人性的影响。如果没有制度化的措施(比如回避制度),当一些变故出现在自己身上时,再好的组工干部都有可能“沦陷”。

     (本文摘编自《上海观察》,以上摘编不代表新华社瞭望智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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