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追踪 | 《公函追查研究员死因的现实合理性》一文的不合理性
2016/1/19 23:11:07 妇幼健康服务

    

     中科院理化研究所的员工在医院去世,研究所党委书记黄勇为首的领导班子在家属长时间占据医院病房,妨碍医疗秩序的情况下。急医闹家属之所急,想医闹家属之所想,应家属要求向北医三院出具公函,在公函中,杀气腾腾的要求北医三院给家属一个交代。关于这种做法错误之处,我已经写过长微博进行分析,http://weibo.com/p/1001603932324118017511

     不再复述。

     没想到的是,今天下午,竟然看到了一篇为中科院理化研究所黄勇书记的错误做法洗地的奇文。这篇文章,既无常识有无法制观念,本不值一驳。然而令人震惊的是,这样一篇完全与建设法制社会观念背离的文章,竟然发表在代表法律部门的《检察日报》,并被其官方微博转发。既如此,昨天刚和中科院理化研究所党委书记黄勇讲过党纪的普通群众阿宝,说不得要和《检察日报》的小编谈谈法制了。

     为了大家理解方便,先将该奇文原文附上。

     公函追查研究员死因的现实合理性

     李曙明

     1月17日《北京晨报》报道,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科技骨干杨某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产科住院,1月11日上午因抢救无效,杨某和腹中七个月大的胎儿双亡。中科院理化所致函北医三院,要求对杨某离世原因作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给出“真实、完整”的结论。医院则称遭遇医闹,家属数十人聚集并滞留北医三院产科病房,在病房大声喧哗辱骂,打砸物品,追打医务人员,公安机关介入后才恢复秩序。

     患者母子双亡,令人痛惜,这是包括医院在内的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瞬间和亲人阴阳相隔,家属情绪激动,行为一定限度失当,局外人能理解,医院也多谅解,但违反法律的医闹行为,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行为人也将为此付出法律上的代价。令人欣慰的是,各方理性、克制,让事件重新回到正常轨道。

     这本是一起患者亲属和医院之间的私人事件,最终因单位和媒体的介入演变成公共事件。对于患者死因,医院在声明中作了说明,其说法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要医疗鉴定和诉讼等程序确认。目前,争议比较多的是如何看待中科院理化所的这份公函。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接受《北京晨报》采访时表示,杨某死亡“毕竟是私人事件,单位不应该介入……因个体私人事件而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公函,在法理上并不合适。”看网上留言,多数网友支持这样的观点。笔者看法有些不同。如果出具公函的是行政机关等权力部门,公函可能让事件处理因压力出现偏差,自然是不正当的。而中科院理化所既无行政权力,和医院之间也非隶属、管理关系,它发函的效果,和打电话敦促或者派人当面沟通,并无不同。对其发函行为,似不必太过苛责。

     值得考量的是,它为何发函?又为何在函中强调杨某在科研方面的贡献?杨某是一名优秀的科技工作者,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但就生命价值而言,她和其他公民并无不同。任何一名患者死亡,医院以及其管理方都应作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给出“真实、完整”的结论,如果现实中能做到这点,发函本身和强调其“身份”,也就都没必要。所以,发函除了表明单位态度,也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它对事件最终可能会“不明不白”的担心。虽然这可能只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心,但担心背后的现实土壤,仍值得反思。

     患者和医院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在专业知识方面的失衡,医疗事故鉴定“老子鉴定儿子”等问题的存在,让患者一方对于事件能否得到公正解决缺乏信心。理想的法治状态,当然是拒绝任何局外人的介入,但就个案而言,如果外力介入确实能够推动公正,将其拒之门外似乎又显得不近人情。让单位发函等“法外招”告别,当务之急是通过完善规则和公正执法让患者相信:顺着规则设定的程序走下去,公正一定在前面。

     首先我们来说一说,对于“家属情绪激动,一定程度行为失当”,是否应该“理解和谅解”。

     说实在话,这种话出现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唯独不应该出现在法律部门的报纸上。

     这种言论,无非就是“谁惨谁有理”的翻版,而这种“谁惨谁有理”的观念,是法制的大敌。法制,讲的不是谁惨谁有理,而是“法不容情”。

     在法制社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情绪激动”去伤害他人和破坏法律。无论你多惨,你情绪多激动,你都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失当"去妨碍和伤害他人权益。这种伤害,既包括对他人的身体伤害,也包括精神伤害比如侮辱吵闹和骚扰,更不要说妨碍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其他患者正常就医的权力。

     你遭遇不幸,你情绪激动,你行为失当,只要不妨碍别人,那是你个人的事。你撞墙跳楼绝食割腕,那是你自己的事,我理解并谅解。你骂你爹打你娘,那是你爹你娘的事,你爹你娘可以理解并谅解。但你任何妨碍医疗秩序辱骂乃至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凭什么医务人员就得理解谅解?医生是你爹还是你娘?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遭遇不幸,情绪激动,行为失当可以理解并谅解”的理论,与很多恶性刑事犯罪分子的犯罪理论一脉相承。杭州公交车纵火案、南平幼儿园杀童案、以及多起伤医案件,其犯罪分子的犯罪逻辑与《检察日报》该文的逻辑如出一辙。

     这种思想在中国的大行其道,是造成很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中国,一个孩子输液,护士几针扎不上,家属就敢对护士吼叫辱骂甚至殴打,而在发达国家则罕有这种情况。是因为这些国家护士水平高或者家长不心疼孩子吗?显然不是。造成这种重大差别的原因在于这种行为在不同地方面临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在美国这样的法制国家,不会因为你“情绪激动,行为失当可以理解并谅解”对你网开一面,向在中国一样简单赔礼道歉了事,而要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作为法律部门的官方报纸,公然宣扬这种“遭遇不幸,情绪激动,行为失当可以理解并谅解”的蠢话,实在让人不能理解。

     第二,我们说一说,中科院理化研究所发公函的行为“不宜苛责”吗?

     文章称:中科院理化所既无行政权力,和医院之间也非隶属、管理关系,它发函的效果,和打电话敦促或者派人当面沟通,并无不同。对其发函行为,似不必太过苛责。

     这是赤裸裸的狡辩。

     公函之所以是公函,就在于它代表的是整个中科院理化研究所,而不是黄勇书记个人或者其某个小团体的意见。公函一旦发出,是以整个中科院理化研究所乃至中科院的声誉、实力和影响力为其背书的。

     中科院当然和北医三院没有隶属关系,也非行政管理部门。但是,以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可怖的社会资源,他为医闹背书必然会对事医院造成巨大的压力,并影响事情的合理解决。患者1.11日死亡,此后其家属聚众长期占据病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在其尚占据病房未离开的情况下,中科院理化研究所应闹事的患者家属要求,出公函要求医院给闹事的家属“一个交代”,其威胁恐吓之意昭然若揭,是赤裸裸的为医闹站台,对医院施压,其性质极其恶劣。

     此外,本文作者提到了“发函除了表明单位态度,也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它对事件最终可能会“不明不白”的担心”,这说明作者也心知肚明这封公函的目的就是向医院事业。黄勇书记昨天刚红口白牙的说“不是向医院施压”,作者这么赤裸裸的打脸真的好吗?

     第三,医疗鉴定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吗?

     按照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我不明白,这种老子儿子的不伦不类的比喻,是从何而来?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他既不拥有医院资产也不从医院领工资,谁是谁的老子?

     而负责鉴定的医学专家,是完全独立的与当事方没有理由瓜葛的专业人员。莫非因为同属一个行业,他们和当事人就是老子和儿子?

     莫非在作者看来:应该由铁道部或者农业部组织医疗鉴定才不是老子给儿子鉴定?莫非应该由航天专家或者畜牧专家来给患者鉴定才不是老子给儿子鉴定。

     这种愚蠢荒唐的言论出现在堂堂法律部门报纸,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最后,拒绝公权力介入“不近人情”吗?

     文章写道:外力介入确实能够推动公正,将其拒之门外似乎又显得不近人情。

     对此我简直惊呆了,我真不能相信这种毫无法律常识毫无法制意识的话竟然堂而皇之出现在《检察日报》上!

     以公权力影响司法,在全世界所有法制国家都是大忌。作者自己都承认:这本是一起患者亲属和医院之间的私人事件。既然是私人事件,如何解决自有正常法律程序和渠道。却又认为拒绝“外力介入推动公正”不近人情。这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试问,如果中科院公权力这样的“外力”要来推动“公正”,那么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谁来判断公正?谁来裁决公正?是宋江李逵这样的绿林好汉来裁决,还是黄勇书记这样的高官显贵来裁决?

     如果公权力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公正,如果公权力可以按照自己的裁决和意志来推动“公正”,那法律还在不在?那法制还在不在?

     中科院理化研究所作为死者家属单位,帮助闹事的家属向医院施压,这是他们所认为的公正。既然如此,那北医三院是不是也可以找更牛逼的领导或者部门,根据他们认为的公正向法院施压?

     允许中科院这样的庞然大物动用公权力为医闹站台背书,允许公权力作为外力来推动“公正”,这无异于公然支持公权力以权谋私,以权力干预司法。

     《检察日报》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报纸,竟然发表这种充满“替天行道”的江湖社团法制标准的文章,着实令人目瞪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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