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5/3/20 中睿医药评论

    

    

     文/烽火

     近日,由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国务院各部委层面征求意见,此方案是国家发改委即将放开药品价格管制之后的一大重磅政策,势必会对整个药品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通读整个方案,有以下几个重点:

     卫计委牵头,多部委联合。

     国家和省(区、市)两级药品价格谈判机制。

     分类谈判:临床用专利药,由相关专业谈判委员会议定采购价格;公共卫生专利药,由疾控中心议定采购价;独家生产的中成药,委托省级谈判机构负责。

     多种谈判方式:采取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买赠结合、打包议价、税价联动,实现谈判效果最大化;

     范围逐步扩大:重点将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公共卫生用药、中成药等中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纳入谈判范围,逐步扩大谈判药品类别和品种数量。

     多种价格参考:香港、澳门、台湾等大中华区价格,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中标价、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药店零售价、代表性国家采购价等信息。

     该方案的出台是对7号文件《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一大补充,矛头直指专利药与独家品种。此方案虽是意见稿,但不难看出政府的政策思路,未来方向基本确定,与一般招标模式已经有重大变化,有以下几点需要值得注意:

     此方案当中出现了三个新的主体: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专业谈判小组和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监督委员会。这已然不同于以往简单的人机对话等谈判方式,有了国家层面的管理主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谈判体系。

     此方案主要针对于专利药和独家品种,这类产品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价格较高不透明,以往的中标价是一个主要的参考价格但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本次的谈判价格,该谈判价格将成为以后最重要的价格参考,甚至可以想象本次谈判价格将成为以后价格的天花板。

     相比而言,外企专利药受到的冲击可能要远远低于国内企业的独家产品。原因有二,其一,依托于海外市场以及ADPEC组织,外企具有强大的议价能力;其二,外企专利药往往都具有较为明显的质量独特性,医生接受度高。

     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是重要的议价依据,目前只是将肿瘤、心血管等纳入谈判范围,但难保未来不会扩大到所有专利与独家产品,循证医学基础扎实临床疗效确切的药品将获得巨大优势。

     本文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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